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機構改革方案》,設立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行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行署辦事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人員編制:25名
  • 內設機構:22個
  • 地理位置:人民路15號
人員編制,其他事項,機構職責,職責調整,主要職責,部門設定,地圖信息,

人員編制

行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25名,工勤人員編制2名(不含林業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林業行政編制35名,工勤人員編制1名)。領導職數:局長1職、副局長3職、副調研員4職;科長22職,副科長6職。

其他事項

(一)會計職稱考試的職責分工。行署財政局負責會計技術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具體負責考試檔案制發、報名資格審查、確定考點和考場、組織考試、閱卷和成績上報、進行考試總結等工作;行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具體負責考試合格證書和初、中級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的發放等工作。
(二)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機構職責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行署人事局的職責,原行署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原行署人事局所屬人才服務局的相關行政職責,原行署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醫療保險局、就業局和勞動仲裁院的相關行政職責,行署各部門科級非領導職數核定職責整合劃入行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1、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畫。
2、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3、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將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全區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強化就業服務職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7、加強推動創業職責,強化創業促就業和社會化服務職能,全面推進社會保障一體化建設步伐。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起草全區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政策,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以及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擬訂全區統籌城鄉的創業、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健全創業、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創業扶持和就業援助制度,建立和完善職業資格制度以及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及分配方案,負責技工學校業務指導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工作,牽頭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區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負責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定全區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運營政策和實施辦法。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區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福利與離退休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內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我區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營職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組織實施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
(九)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並實施政府獎勵制度,承辦行署、林業集團公司機關事業單位不設黨委、黨組部門正、副科級幹部的考核、任免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受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二)負責全區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三)負責地林直機關企事業單位科級及以下人員、下崗失業人員、技工學校畢業生、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和全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檔案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地委、行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部門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行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2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文電處理、機要通訊、會議組織、安全保密及後勤服務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承擔機關政務公開工作。
規劃財務科
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負責統計管理工作;對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審核;負責局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財務綜合、財務預決算工作。
法規科
審核有關規範性檔案、行政處理、行政許可項目和行政處罰程式及行為的合法性;承辦相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組織指導有關執法監督人員的培訓、考核及管理;負責普法宣傳工作;制定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執法大檢查活動。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的政策制定以及協調、監督工作;承辦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或備案工作;綜合管理全區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負責各級各類專業技術資格的推薦、初審、審批和農民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工作;推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和執業資格考試制度,指導職稱考試工作;負責擬訂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和知識更新培訓工作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
人才流動開發科
擬訂全區人力資源開發和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特殊需要人員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全區事業單位接收大中專畢業生和人員調配事宜;制定實施高校畢業生招聘計畫;承辦畢業生就業服務項目。
人力資源市場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就業、創業、人力資源市場、農民工政策,制定全區的發展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業務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區人力資源職業中介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承擔全區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的初審工作;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區性人力資源交流活動及地區以外機構和組織在我區境內開展人力資源交流活動的審批和監管;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及分配方案;負責地林直機關事業單位臨時用工計畫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工工作服務體系建設,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軍官轉業安置科
擬訂全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地林直各部門及在我區的中省直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營職及以下)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省有關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和指導工作;承擔地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制定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技工學校及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負責技工學校的業務指導和全區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立的審批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開發、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承擔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各類人員的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負責職業資格證書的核發和管理工作。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擬訂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吸引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留學人員來我區工作或定居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級專家和省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省地學科(專業)帶頭人等的選拔及服務工作;負責省長特別獎的選拔推薦工作。
綜合調研科
參與擬定全區各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綜合調研工作,提出促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的政策建議;承擔重要文稿起草、信息編髮、新聞宣傳等工作;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
勞動關係科
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組織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工作;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承辦地林直在加企業從加外調配人員事宜;監督執行國家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會同地林直有關部門擬訂企業職工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和辦法;審核和監督駐加中省直及地林直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審核地區直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牽頭負責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建設工作;參與地級勞動模範評定工作;負責地林直及直屬企業工人檔案的管理及工齡認定工作;監督指導全區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
工資福利科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和離退休人員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辦法,負責地林直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審核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財政供養人員統一支付工資制度;協調指導地林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組織落實地林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休假及優秀公務員休假療養工作。
養老保險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企業、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及補充保險政策,制定發展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區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管理工作;負責參保人員正常退休審批工作;負責企業職工提前退休審核報批工作;落實因病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
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科
擬訂全區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發展規劃,制定相關政策、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區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業務管理工作;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工傷康復機構、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因工傷殘人員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及再次鑑定工作;參與非工傷傷殘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承擔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失業與農村養老保險科
貫徹國家、省有關失業保險、農村養老保險政策,制定全區失業保險、農村養老保險發展規劃和工作意見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區失業保險、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管理工作;健全失業預警制度;擬訂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收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並組織實施;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信訪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制度;指導監督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對信訪信息進行匯總並提出建議;負責受理、交辦、轉送、督辦、複查、覆核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大集體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及相關方面的協調工作。
考試錄用科
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制定上報全區錄用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計畫;組織實施全區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招考筆試、面試工作;負責全區公務員招考面試考官隊伍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上報全區政法體制改革公開招錄公務員計畫。
職位管理科
貫徹執行公務員管理綜合性法規和政策;落實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管理辦法;擬訂行署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科級及以下非領導職務設定辦法,並組織實施;完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日常登記管理辦法,承擔地、縣(區)、鄉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登記管理、覆核、上報備案工作;負責全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審核上報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制度;擬訂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完善公務員競爭上崗、公開選拔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考核獎懲培訓科
貫徹執行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制度;擬訂行署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行署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指導和協調地林直各部門獎勵表彰工作,承辦行署、林業集團公司機關事業單位不設黨委、黨組部門科級幹部的考核、任免工作;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擬訂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登記制度和評估辦法;指導協調各縣區、各部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承擔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監督工作。
引智辦(外國專家局)
綜合管理引進國外智力項目工作;擬訂全區年度引進智力項目計畫和年度出國(境)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引智成果的推廣套用及引智示範基地的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引進智力項目的對外聯絡工作,組織引智工作經驗交流;擬訂全區引智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博士後人員招收、進出站和博士後工作站管理工作;負責外國專家歸口管理和綜合服務工作;負責全區引進國外智力宣傳工作;承擔對外國專家獎勵和表彰方面有關工作;負責外國專家重大活動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地區引進國外智力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基金監督科
貫徹執行社會保障基金監督規定,擬定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和就業資金監督辦法;對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調劑、支付等情況進行監督,對就業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並查處基金(資金)管理的違紀問題;承擔行署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人事科
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黨建、群團、紀檢監察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幹部管理和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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