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人員就業證

外來人員就業證和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是指由外出務工人員持有的一種就業證明檔案。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對外來人員就業管理越來越重要。為了規範用人單位跨省招用農村勞動力和農村勞動力跨省流動就業的行為,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勞動部於1994年11月17日發布了《農村勞動力跨省流動就業管理暫行規定》,對此作了詳細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來人員就業證
  • 外文名:Alien Employment Permit
  • 實施背景:改革開放
  • 目的:規範就業行為
  • 實施地區:中國
人員招用,就業條件,勞動力管理,

人員招用

當本地勞動力無法滿足需求,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可跨省招用農村勞動力:①經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核准,確屬因本地勞動力普遍短缺,需跨省招收人員;②用人單位需招收人員的行業、工種,屬於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核准的,在本地無法招足所需人員的行業、工種;③不屬於上述情況,但用人單位在規定範圍和期限內,無法招到或招足所需人員。用人單位跨省招用農村勞動力,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條件和相應的生活條件。
用人單位跨省招收農村勞動力可採取以下方式:①派員前往應招對象所在地直接招收;②委託應招對象戶口所在地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或其他具備相應資格的職業介紹機構招收。③委託本地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或其他具備相應資格的職業介紹機構招收。
用人單位或其委託代理人從應招對象戶口所在地招收農村勞動力,須向該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提交必要的檔案,經核准後在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的協助下招收,並接受該地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須提交的檔案包括:①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簽署的招聘外省勞動力的許可證明;②經過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的招工簡章;③證明本單位資質的法律文書;④委託人出具的委託代理書。
用人單位一般不得在本地直接招收外省的農村勞動力。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用人單位委託職業介紹機構在本地招收外省農村勞動力,須按 照本地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依法簽訂勞動契約。用人單位與勞動力輸出地縣以上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或符合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條件的其他就業服務組織,可依法簽訂勞務契約。

就業條件

農村勞動力跨省流動就業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達到法定就業年齡,有勞動能力;②具備必要的職業技術能力;③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並且不因外出而影響其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義務;④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地方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被用人單位跨省招收的農村勞動者外出之前,須持身份證和其他必要的證明,在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登記並領取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到達用 人單位後,須憑出省就業登記卡領取當地勞動部門頒發的外來人員就業證;證、卡合一生效,簡稱流動就業證,作為流動就業的有效證件。
跨省流動就業的農村勞動者,可憑流動就業證享受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就業服務以及其他社會服務。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規定,已領取流動就業證的農村勞動者,可按一定條件和程式,持證辦理續延勞動契約手續或在當地轉換職業。

勞動力管理

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及其授權的地方勞動行政部門,應制定本地招用外省農村勞動力的指導性計畫和行業工種目錄。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 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和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授權的地方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向本地用人單位招用的外省農村勞動者頒發外來人員就業證。頒發數量應根據需招用外 省農村勞動力的數量確定。外來人員就業證由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在 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指導下,按照勞動部規定的統一格式印製,名稱 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來人員就業證”。
輸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及其授權的地方勞動行政部門,應制定向外省輸出農村勞動力的指導性計畫。輸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就業服務機 構和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授權的地方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對被外省招用的本地農村勞動力進行登記,並簽發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簽發數量應與外省用人單位實際 招用本地農村勞動力的數量一致。
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由輸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在勞動行政部門指導監督下,按照勞動部規定的統一格式印製,名稱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外出人員登記卡”。
輸入地和輸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應指導所屬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開展多種方式的省際協作,並做好勞動力市場調查、統計、分析、預測和信息傳 播、管理工作。輸入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可在輸出地建立勞務基地,為本地區用人單位跨省招用農村勞動力提供定向服務。輸出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可在輸入地 設立派出工作機構,可稱為“勞務工作處(站)”,負責協調本地區跨省流動就業勞動力的管理和服務工作,並可代理本地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所委託的服務事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