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外來勞動力管理辦法

《瀋陽市外來勞動力管理辦法》在1997.04.20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外來勞動力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4.20
  • 實施時間:1997.04.20
  • 廢止時間:2004.06.17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計畫與培訓,第三章 就業與工資,第四章 罰則,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來勞動力的管理,統籌城鄉勞動力就業,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來勞動力,系指沒有獲得本市常住戶口,靠臨時就業謀生的人員和我市農村勞動力在市區、區與縣(市)、縣與縣(市)之間流動的就業人員。
第三條 市勞動行政部門是本市外來勞動力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外來勞動力管理和監督檢查。區、縣(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區屬及區屬以下用人單位的外來勞動力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招收使用外來勞動力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中央、省、部隊駐沈單位、個體工商戶及進入我市從事各種作業的外埠施工企業。

第二章 計畫與培訓

第五條 招用外來勞動力的用人單位除中央、省、部隊駐沈單位,股份制公司,外商投資企業須到市勞動行政部門申報計畫外,其他市屬企事業單位,區、縣(市)屬企事業單位和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經濟開發區內企業均由主管部門或區、縣(市) 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匯總後向市勞動行政部門申報計畫。
個體工商戶由經營所在地的街、鄉、鎮勞動服務所(站)審查匯總後,向區、縣(市)勞動行政部門申報計畫。
第六條 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用工單位和主管部門的申報計畫,經過綜合平衡後下達招用計畫,並由各主管部門和區、縣(市)勞動行政部門按照下達的招用計畫,在所屬單位內進行分配。
第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外來勞動力必須在勞動行政部門下達的使用計畫之內,按照允許就業的行業和工種規定進行招用,招用期限不得跨年度。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外來勞動力必須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發證後方可上崗,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職業道德常識、法律常識、安全生產常識和崗位技能知識等。
第九條 市屬以上用人單位使用外來勞動力的培訓,由企業負責組織;單位使用成建制外來勞動力的培訓,必須按市勞動行政部門審定的教學大綱、教學計畫自行組織;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外來勞動力的培訓,由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區屬及區屬以下用人單位使用外來勞動力的培訓,由區、縣(市)就業訓練中心或街道、鄉鎮勞動服務機構負責組織。培訓可採取自辦、聯辦或委託培訓等形式。
第十條 《培訓證》由市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製。培訓經費原則上由受訓者本人支付,也可由用人單位承擔。培訓的收費標準和繳納的招生手續費按省財政、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就業與工資

第十一條 市勞動行政部門應對外來勞動力來沈就業實行總量控制。對允許就業的行業、工種,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勞動力需求情況確定並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外來勞動力必須為其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條件。工作環境和作業場所,必須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三條 外來勞動力來沈就業,須在15日內到暫住地區外來人口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申領《暫住證》。
第十四條 外來勞動力來沈就業,外出前須持《居民身份證》和其他必要證明,在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進行登記並領取《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以下簡稱《登記卡》);被用人單位招用後,須憑《登記卡》到勞動行政部門核發《遼寧省外來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證、卡合一生效,作為外來勞動力來沈就業的有效證件。
第十五條 外來勞動力就業契約期滿應即離沈。但如工作需要繼續使用,應重新履行就業手續。
第十六條 市屬以上用人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招用外來勞動力,憑《使用農民臨時工計畫通知書》、《使用外來勞動力審批名冊》、《登記卡》和《瀋陽市外來勞動力培訓證》(以下簡稱《培訓證》)到市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核發《就業證》。
第十七條 區、縣(市)所屬單位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屬單位招用外來勞動力,須憑《使用農民臨時工計畫通知書》、《使用外來勞動力審批名冊》、《登記卡》和《培訓證》,到所在區、縣(市)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核發《就業證》。
第十八條 對進入我市從事各種作業的外埠施工企業,憑我市行業主管部門的批准證件、我市核發的《營業執照》、《安全資格證》和《登記卡》到市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核發《就業證》。
零散來沈從事經營活動的,到就業所在區、縣(市)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就業證》。
第十九條 《就業證》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讓。《就業證》實行每人一證,年度內有效。外來勞動力應隨身攜帶,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監察。
第二十條 《就業證》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及時向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登記事項與持證人實際情況不符的,《就業證》無效。
第二十一條 使用外來勞動力的用人單位或個人須按有關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繳納用工管理費。
繳納費用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外財力征管體系。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在《工資基金手冊》上如實填寫用工人數,單獨制發《工資發放明細表》,在不超過工資總額的前提下,自行確定工資標準。但不得低於瀋陽市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線。
第二十三條 銀行憑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的《使用外來勞動力審批名冊》,為在我市作業的外埠企業支付工資。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被招用的來人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省、市有的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契約》。
第二十五條 《勞動契約》的內容應包括契約期限、生產任務、勞動崗位、技術培訓、工資待遇、工傷醫療待遇、勞動保護、違約責任,以及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到外地招用勞動力,須經市勞動行政部門批准,並與當地縣以上勞務輸出機構簽訂《勞務輸出契約》。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單位、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偽造、塗改、轉讓《就業證》、《培訓證》的,除沒收《就業證》、《培訓證》外,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二)單位或個體工商戶雇用無《培訓證》外來勞動力的,處以200至500元罰款。
(三)單位或個體工商戶雇用外來勞動力未到勞動行政部門或指定的職業介紹機構辦理有關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並按每雇用1人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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