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審計範圍及其對象

基建審計範圍及其對象是系指國家審計機構對國民經濟各部門的基本建設經濟活動所進行的審計範圍,包括建造工程項目的一系列活動。基本建設審計與建築業企業審計、建築業利稅審計不同,其審計範圍超越一個建設單位,應包括進行基本建設的勘察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物資供應部門和建設銀行等許多部門的經濟活動,有的單位跨省市分布,範圍十分廣泛。

其審計對象:(1)凡由國家財政撥款或銀行貸款,或由企業自籌資金投資建造的工程項目(包括建設方案、可行性研究、投資構成、預、決算及建設效益等),以及與工程項目相關聯的徵用士地、拆遷動遷、勘察設計、施工機構轉移、技術裝備、投產前生產、技術人員培訓、機械設備、材料物資和樣品樣機購置,聯合負荷試車和單項工程投產等的資金收支活動,均屬於基本建設審計的對象; (2)企事業單位進行全廠或全車間整體技術改造項目,也屬於基本建設審計的對象; (3)基本建設的經濟活動或會計處理事項,包括各種憑證、帳冊、報表,以及內部控制制度,都屬於基本建設審計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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