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保護管束,是指將特定的行為人交由特定機關、團體、個人,加以保護與約束的保全處分措施。中國台灣刑法中保全處分的一種。根據台灣刑法的規定,適用保護管束的對象主要包括:(1)受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等保全處分者,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2)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得交付保護管束。(3)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保護管束的處分期間,以保護管束替代其他保全處分者,其處分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保護管束交由警察官署、自治團體、慈善團體、本人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的人執行。
正確地使用假釋,把那些經過一定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必要繼續關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會上進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勵犯罪分子服從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復歸社會、有利於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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