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陽市環境保護局

溧陽市環境保護局是溧陽市政府部門,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等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溧陽市環境保護局
  • 地理位置:溧陽市
  • 性質:政府組織
  • 屬性:非盈利
主要職責,職責調整,內設機構,地圖信息,

主要職責

根據中共溧陽市委、溧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溧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判淚重>的通知》(溧委發〔2010〕25號),市環境保護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全市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管理職責。
(三)將環境標誌認證有關職責交給事業單位。
(四)增加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綜合監管職責。
(五)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對全市生態文明建設的指導、協調、監管的職責。加強落實國家、省和市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一)落實執行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落實國家、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政策、規劃等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實施國家、省各類環境保護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貫徹落實省、常州市和溧陽市委、市政府關於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各項政策和決策部署;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太湖水污染防治的決策建議。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全市範圍內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鎮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預警工作,配合處理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參與擬訂並組織實施太湖水污染防治的規劃、計畫和主要出境河道水環境綜合整治方案;分解落實和監督執行太湖水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提出整改和調整意見。統籌協調和監督全市水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三)負責落實減排目標任務。組織實施地方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管理,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組織制定和實施污染物減排計畫,督查、督辦、核查各鎮(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監管責任。按規定組織審查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對涉店充跨及環境保護的政府規範性檔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轄區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組織實施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常州市關於水體、大氣、土壤、噪音、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結合全市實際健全完善細化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污染源排污情況、建設項目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開展環境稽查,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並依法實施處罰。組織實施排污申報核定和排污收費制度。組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和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只項閥臘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笑糊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濕地環境保護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開展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對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參與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配合省、市環市洪仔境保護部門對市核心設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落實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頌院坑照性監測、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質量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制定料應地全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計畫,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歸口管理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和利用外資項目,組織協調市內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教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擔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科、監察室)
負責文電、會務、檔案、後勤等機關的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政務協調和督辦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政務公開、政務信息等工作;建設和管理環境信息網。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擔全市環境保護工作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承擔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幹部教育培訓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承擔全局財務、內部審計工作,歸口指導、管理全市排污費收入計畫及財務報表,組織對直屬單位的財務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實施監督。
負責監督檢查本局各科室和直屬單位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決定、命令的情況,並對違規違紀行為提出監察建議、調查處理意見;負責受理對本局各科室、國家公務員、本局任命的人員和直屬單位工作人員違反紀律行為的舉報調查、控告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紀檢監察室受理的申訴;負責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布置的工作。
承擔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二)科技計畫科(總量控制科、環境監測科)
承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管理市級環保專項資金和項目;提出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和資金使用年度計畫,並組織檢查驗收。
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參與擬定全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與計畫;管理環境保護科研項目和成果;組織環境保護新技術的示範與推廣;組織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地方環境標準、環境基準和技術規範,組織參與編制和修訂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參與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與環保產業發展工作;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協調開展環保科技攻關項目;負責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環境標誌認證的管理工作;承擔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的管理工作;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承擔環保的外事工作。
承擔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工作,擬訂細化措施並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畫建議;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測算並確定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
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提出新建的各類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核建議;監督管理全市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自然保護區、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工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承擔全市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管理工作,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農業建設工作。
參與擬定太湖水污染防治中長期規劃和太湖水污染防治科研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全市太湖水環境保護工作的督查方案;並分解下達省、常州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責任和任務並組織對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考核;組織擬定太湖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實施重點區域、小流域水環境質量管理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跨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保護全市飲用水源。
組織開展和指導全市環境監測及其信息管理工作;承擔發布全市環境狀況公報的有關工作;調查評估全市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建立跨鎮(區)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制度並組織實施;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
(三)管理科
組織實施國家、省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擬訂、落實、細化措施、制度;組織實施全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污染源限期治理的環境管理;組織擬定有關污染防治專項規劃並對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組織實施國家環保模範城市建設工作。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工作;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和市審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負責市審批項目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負責全市排污許可證的核發;負責防治污染設施拆除、閒置許可審批。
(四)固廢與輻射監督管理科
承擔核與輻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污染防治;負責輻射事故的應急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參與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實施監督管理。
組織實施國家、省固體廢物、放射性廢物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擬訂、落實、細化措施、制度;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和危險廢物交換轉移申請的審批;實施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的污染集中控制和監督管理工作;淘汰污染嚴重的落後固體廢物、危險廢物處置和輻射環境防範的工藝和設備。
(五)宣教法制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局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
組織擬訂全市環境保護政策、行政措施、實施細則(辦法)等規範性檔案;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工作;承擔局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企業環境行為信息公開化工作。
(六)環境監理科
監督環境保護規劃、政策、法規、標準的執行;組織擬定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實施市內排污申報登記和排污費征繳工作;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和市審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和輻射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管理全市環境監察網路;組織實施全市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負責處理有關環境保護的信訪工作。
(八)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對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參與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配合省、市環境保護部門對市核心設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落實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質量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制定全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計畫,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歸口管理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和利用外資項目,組織協調市內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教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擔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科、監察室)
負責文電、會務、檔案、後勤等機關的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政務協調和督辦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政務公開、政務信息等工作;建設和管理環境信息網。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擔全市環境保護工作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承擔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幹部教育培訓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承擔全局財務、內部審計工作,歸口指導、管理全市排污費收入計畫及財務報表,組織對直屬單位的財務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實施監督。
負責監督檢查本局各科室和直屬單位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決定、命令的情況,並對違規違紀行為提出監察建議、調查處理意見;負責受理對本局各科室、國家公務員、本局任命的人員和直屬單位工作人員違反紀律行為的舉報調查、控告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紀檢監察室受理的申訴;負責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布置的工作。
承擔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二)科技計畫科(總量控制科、環境監測科)
承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管理市級環保專項資金和項目;提出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和資金使用年度計畫,並組織檢查驗收。
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參與擬定全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與計畫;管理環境保護科研項目和成果;組織環境保護新技術的示範與推廣;組織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地方環境標準、環境基準和技術規範,組織參與編制和修訂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參與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與環保產業發展工作;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協調開展環保科技攻關項目;負責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環境標誌認證的管理工作;承擔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的管理工作;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承擔環保的外事工作。
承擔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工作,擬訂細化措施並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畫建議;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測算並確定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
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提出新建的各類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核建議;監督管理全市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自然保護區、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工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承擔全市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管理工作,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農業建設工作。
參與擬定太湖水污染防治中長期規劃和太湖水污染防治科研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全市太湖水環境保護工作的督查方案;並分解下達省、常州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責任和任務並組織對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考核;組織擬定太湖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實施重點區域、小流域水環境質量管理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跨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保護全市飲用水源。
組織開展和指導全市環境監測及其信息管理工作;承擔發布全市環境狀況公報的有關工作;調查評估全市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建立跨鎮(區)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制度並組織實施;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
(三)管理科
組織實施國家、省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擬訂、落實、細化措施、制度;組織實施全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污染源限期治理的環境管理;組織擬定有關污染防治專項規劃並對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組織實施國家環保模範城市建設工作。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工作;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和市審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負責市審批項目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負責全市排污許可證的核發;負責防治污染設施拆除、閒置許可審批。
(四)固廢與輻射監督管理科
承擔核與輻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污染防治;負責輻射事故的應急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參與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實施監督管理。
組織實施國家、省固體廢物、放射性廢物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擬訂、落實、細化措施、制度;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和危險廢物交換轉移申請的審批;實施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的污染集中控制和監督管理工作;淘汰污染嚴重的落後固體廢物、危險廢物處置和輻射環境防範的工藝和設備。
(五)宣教法制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局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
組織擬訂全市環境保護政策、行政措施、實施細則(辦法)等規範性檔案;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工作;承擔局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企業環境行為信息公開化工作。
(六)環境監理科
監督環境保護規劃、政策、法規、標準的執行;組織擬定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實施市內排污申報登記和排污費征繳工作;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和市審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和輻射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管理全市環境監察網路;組織實施全市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負責處理有關環境保護的信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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