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環境目標責任制實施辦法

貴州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環境目標責任制實施辦法》是一部貴州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5年11月09日發布,1994年04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環境目標責任制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2202
  • 發布文號:黔府發[1995]47號
  • 發布日期:1995-11-09
  • 生效日期:1994-04-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發[1995]47號
【發布日期】1995-11-09
【生效日期】1994-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貴州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環境目標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黔府發〔1995〕47號1995年11月9日)
現將《貴州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環境目標責任制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貴州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環境目標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整治,保護和改善城市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省轄市和縣級市。
第三條制定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長環境責任目標,應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環境保護計畫(規劃),遵循對城市環境進行綜合整治,改善和提高環境質量的原則,實現目標化、定量化、制度化管理。
第四條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長環境責任目標,應體現區域、流域的環境綜合整治,責任目標與具體工作指標相結合,長期打算與近期安排相結合,重點解決污染嚴重、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
第五條各城市人民政府的計畫、經濟、建設、公安、工商、物資、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和實施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長環境責任目標中,有義務給予密切配合。
第六條貴州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辦公室根據政府任期年限及國民經濟發展計畫、環境保護目標,擬定本屆政府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長環境責任目標方案。
各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本屆政府要達到的各項環境指標,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辦公室。
第七條市長環境責任目標的正式文本,經省長與省轄市市長,副省長與各縣級市市長簽字生效。
第八條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長環境目標責任制的內容為:
(一)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體系:
1.環境質量指標(六項)--大氣總懸浮微粒年日平均值,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城市地面水高錳酸鹽指數平均值,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城市交通幹線噪聲平均值。
2.污染控制指標(十項)--煙塵控制區覆蓋率,民用型煤普及率,工藝尾氣達標率,汽車尾氣達標率,萬元產值工業廢水排放量,工業廢水處理率,重點企業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工業固體廢物綜合治理率,環境噪聲達標區覆蓋率。
3.城市建設指標(四項)--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城市氣化率,城市污水處理率,建成區綠化覆蓋率。
(二)政府對環保工作重視程度: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管理、監理、監測機構並發揮其作用,每年向省人民政府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辦公室和同級人大匯報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環保執法檢查,定期聽取環保工作匯報等情況。
(三)城市環境建設:城市清潔能源普及率(煤氣、液化氣、電熱、合成燃料氣等),城市污水處理廠或城區河段截污溝建設,垃圾無害處處理廠及處置場的建設等情況。
(四)環境管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排污費徵收,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推行情況,煙塵控制區覆蓋率、噪聲達標區情況,重點污染源治理,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率等。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辦公室負責全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長環境目標責任制的組織、檢查、考核及處理日常工作。
各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辦公室在該城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城市的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與市長環境目標責任制的組織、檢查、考核及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條市長環境責任目標每5年簽訂一次。省政府在環境責任目標籤訂後的第3年、第5年分別對簽訂城市進行檢查考核,兌現獎懲。各城市自查每年不得少於一次,自查結果次年4月末上報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辦公室(貴陽市按國家要求辦)。
第十一條各城市應根據市長環境責任目標的內容和完成情況,提供相應的資料。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中的9項監測指標,應提供監測資料、監測布點圖和其他項目的統計資料。
排污費徵收應提供上級環保部門下達的各年度徵收計畫,分散落實情況和解繳憑證。
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率、清潔能源普及率應提供統計報表;限期治理和“三同時”執行情況應提供驗收結論材料。
第十二條依據各城市市長環境責任目標每項指標的工作內容和分數標準,省考核檢查團負責市長環境責任目標完成情況的評分。參加評分的人數須超過省考核檢查團成員的半數以上。
第十三條在考核過程中,發現有弄虛作假、謊報成績的,取消該項指標或全部指標的得分。因市長失職未能完成責任目標的,加重扣分。
第十四條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長環境目標責任制的獎勵與處罰標準:
(一)根據考核和評分結果,總得分達到600(含600分)時為及格,600-699分不獎不罰。
(二)總得分達到700分以上(含700分)時,分等級獎勵;得分在900分以上(含900分)者,除發給獎金外,給予全省通報表彰。
(三)總分不滿600分時,為不及格,除給予經濟處罰外,市長還應向省政府寫出書面檢查。
第十五條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長環境目標責任制考核獎勵費用:
(一)考核獎金費用的來源為污染源治理補助資金和市長基金;
(二)從污染源治理補助資金中提取的考核獎勵費用,不得超過當年超標排污費水費總額的5%,用於獎勵市長環境責任目標的完成者;
(三)從省屬以上企事業單位污染源治理補助資金中提取的部分,30%用於省政府對有關市長的獎勵和全省環境責任目標的檢查、考核等工作;
(四)與市長簽訂環境責任目標的有關責任單位及人員的獎勵費用,從市長基金中提取,提取比例由各市自定;
(五)未完成市長環境目標責任書的罰款,作為省級環保補助資金上交和使用。
第十六條省考核檢查團根據得分情況,決定對各考核、檢查城市的獎懲,並由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辦公室予以公布並執行。
第十七條市長的獎金,不少於受獎總額的10%,分管副市長和其他受獎人員的獎金由市長確定。
第十八條根據考核和評分結果總得分不滿600分時,從599分算起每下降50分(不滿50分,按50分計),罰款1000元(其中市長個人支付罰款數額的15%,其餘由未完成指標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支付)。
未完成環境責任目標的企事業單位,罰款數額由各市確定。
第十九條各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各地區、自治州可參照本辦法在部分縣(區)進行試點,進行推廣,擴大範圍。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1994年簽訂第二屆市長環境目標責任書起施行。原《貴州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規定》〔黔府(1989)32號〕、《省人民政府關於試行市長環境目標責任制的規定》〔黔府(1989)42號〕和《貴州省市長環境目標責任書考核與獎懲暫行辦法》〔黔府通(1990)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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