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立法

地方行政立法是地方行政主體依法制定和發布規章的活動。我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市人民政府,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的經濟特區市人民政府所進行的行政立法,都是地方性行政立法。地方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政規章,只能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法規性行政立法是我國國務院依法制定和發布行政法規的活動。主要內容包括全國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和外事等各方面。主要目的是為了執行法律,實現國務院對全國各項行政工作的領導。主要方式有兩種:一是由國務院直接組織起草、制定和發布;一是由國務院主管部門組織起草、制定,再由制定部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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