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性行政立法

法規性行政立法是我國國務院依法制定和發布行政法規的活動。主要內容包括全國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和外事等各方面。主要目的是為了執行法律,實現國務院對全國各項行政工作的領導。主要方式有兩種:一是由國務院直接組織起草、制定和發布;一是由國務院主管部門組織起草、制定,再由制定部門發布。

規章性行政立法是我國國務院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和發布行政規章的活動。規章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規章,可以用規定、辦法、實施細則和規則等為名稱,但不能用條例為名稱。法定的國務院職能部門所制定的規章,稱為“部門規章”或“部委規章”;法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規章,稱為“地方人民政府規章”,也可以簡稱為“地方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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