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迴避制度

行政立法迴避制度做為一種民主立法制度應當在中國行政立法活動中得以全面實施,並且其是提高行政立法質量、增強行政立法法律檔案實效之本源。行政立法迴避制度之所以能夠做為一種民主制度存在既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有其存在的合法性。為充分發揮行政立法迴避制度的作用,必須從立法上予以完善,明確投標單位、被委託的專家或組織應具備的資質,並走政府規章制定的職業化之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立法迴避制度
  • 對應:民主立法
  • 對象:行政立法
  • 屬性:明確投標單位
現實意義,完善,

現實意義

行政立法迴避制度
中國<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第13條第4款明確規定:“起草規章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加,也可以委託有關專家、組織起草。”這說明行政規章的制定,採取委託起草的迴避方式是有法律依據的,而《楊文》中開門見山地指出行政立法迴避直接違反《規章制定程式條例》,這顯然是對法律規定的一種漠視。接著《楊文》中又指出在某個領域、某個具體的階段,提倡和推進委託專家、組織承擔立法起草工作,不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確保立法的民主性、科學性乃至權威性的內在要求。而在分析“政府立法迴避”不具有合法性與合理性時《楊文》又指出,根據《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的規定,規章起草階段應當充分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確保相關部門的廣泛參與。起草單位與其他部門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在上報規章草案送審稿時說明情況和理由,所以,在立法起草階段實行“迴避”是違法的。這就使得讀者讀了《楊文》後立即陷入前後矛盾,甚至使讀者無法領會作者對“政府立法迴避制度”的態度。行政法規的制定採取委託起草尚無法律的明確規定,這正是中國<立法法>與<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存在的不足之處。而行政規章的制定中採取委託起草這種立法迴避方式是於法有據的,所以地方政府如重慶、貴州、北京等地的政府採取行政立法迴避方式制定政府規章是依法而為的行為。而令人遺憾的是《規章制定程式條例》於2002年1月1日生效,而行政立法迴避制度卻姍姍來遲。

完善

前文已經分析了行政立法迴避制度的現實意義,但因為這種民主立法制度在中國尚處於初創時期,尚存在許多問題(受委託方應具備的資質、立法責任的承擔、社會力量參與地方立法的廣度和深度等)需要我們去面對並積極採取措施予以解決。但不能因為其存在問題就“因噎廢食”。擔心會因受委託的專家或者社會組織不熟悉各領域的專業、欠缺必要的信息和技術而難以確保立法質量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是應該正確面對的。行政立法迴避制度是否會導致相關立法看似公正但不具有實效性,使得政府一系列的實際工作無法開展呢?這種擔心不但是多餘,相反還有“杞人憂天”之嫌。一種民主制度其基礎是人民民眾,其最終的結果也在於為民、便民。
行政立法迴避制度儘管在其過程中會存在許多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但最終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克服行政立法過程中的部門化、地方化傾向,因此絕不會出現因為保障了人民的利益就會妨礙政府工作的開展;相反地,擺脫部門利益、地方利益影響的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能夠促成“良法”體系的形成,也可極大地提高行政法規規章的實效性。通過委託起草、招標起草、直接磋商等方式進行行政立法,不僅不會造成中國行政機關相關法定立法部門法定職責的不履行及政府立法資源的浪費,反而會促使有行政立法權的主體積極創造條件,採取多種方式充實立法隊伍,集思廣益,提高行政立法的質量,使立法部門的法定職責得以充分履行;同時中國行政立法機關立法資源普遍存在不足,沒有一支專門從事行政立法工作的人員,大都是一身二任或多任,因而許多行政機關在行政立法過程中往往顯得力不從心。通過委託起草或招標起草可以解決行政機關的這種“無奈”。重慶、貴州、北京等政府機關採取的委託立法無不出於此種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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