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許可權

行政立法許可權是行政機關所擁有的立法權力和資格。行政立法許可權劃分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立法機關)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的立法許可權劃分,以及享有行政立法權的國家行政機關之間的許可權劃分,主要是指國務院與國務院各部委之間、國務院和國家行政機關之間的立法許可權劃分。中國具有行政立法權的行政機關具體包括: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的經濟特區市人民政府,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授權的國務院的某些直屬機構。

行政立法監督是對行政立法活動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對行政立法的監督,既有事前監督,也有事後監督。在西方國家對委任立法(行政立法)的事前監督主要是聽證制度、備案審查制度;事後監督則主要是司法審查(即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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