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革命路線

土地革命路線

土地革命路線是中國共產黨在土地革命時期制定的方針政策。1927年8月7日,中共中央召開緊急會議(八七會議)作出關於實行土地革命的決定。

土地革命是中國共產黨領導農民消滅封建和半封建性的土地占有制度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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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革命路線提出的背景

舊中國的廣大農村,占農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和富農,占有約70―80%的土地,藉此殘酷地剝削農民。而占農村人口90%以上的貧苦農民,只占有20―30%的土地,終年勞動,不得溫飽。這種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和封建的剝削關係,阻礙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是中國長期以來窮困和落後的根源。因此,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是中國民主革命的基本內容之一。
1927年8月7日,中共中央緊急會議作出關於實行土地革命的決定,指出“土地革命問題是中國資產階級民權革命中的中心問題”,是“中國革命新階段的主要的社會經濟的內容”。現時主要的是用“平民式”的革命手段,發動千百萬農民自下而上地解決土地問題。規定要沒收大地主和中地主的土地,沒收一切所謂公產的祠族廟宇等土地,分給佃農及無地的農民。對於小田主則減租。強調貧農是農民運動的主要力量。
9月,中共中央提出:“對於小地主的土地必須全部沒收,實現‘耕者有其田’的原則。”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又擴大了土地沒收的範圍,規定“一切地主的土地無代價的沒收,一切私有土地完全歸組織成蘇維埃國家的勞動平民所公有”。
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進一步制定了實行土地革命的綱領,糾正了關於在土地革命中“沒收一切土地”的錯誤主張,指出應“無代價的立即沒收豪紳地主階級的財產土地,沒收的土地歸農民代表會議(蘇維埃)處理,分配給無地及少地農民使用”;要保護工商業,反對均分小資產階級財產的傾向。
同時,明確提出:農村豪紳地主階級是革命的主要敵人。無產階級在鄉村中的基本力量是貧農,中農是鞏固的同盟者。強調聯合中農是保證土地革命勝利的主要條件。對於富農,則要根據它對革命的不同態度予以區別對待。凡富農已成為反動力量的地方,在反軍閥、反地主豪紳的同時,應進行反富農的鬥爭;在富農繼續同軍閥地主豪紳鬥爭時,要爭取它;黨在目前階段中的任務,乃在使這種富農中立,以減少敵人的力量。
隨著紅軍和農村革命根據地的建立與發展,土地革命日益廣泛和深入地開展起來,在鬥爭實踐中經過摸索和總結,逐步形成了土地革命的路線、政策和方法。

土地革命路線的形成

中國革命的核心問題是農民問題,而農民問題的核心則是土地問題。中國共產黨清醒地認識到,只有幫助貧苦農民解決土地問題,才能調動起浩浩蕩蕩的革命大軍,奪取中國革命的勝利。黨成立之後不久,就將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列入黨的行動綱領。

地位

黨的土地革命路線和政策的形成,為中國土地革命運動的健康發展提供了重要保證,指明了正確航向,對奪取中國革命勝利具有重要意義。

土地革命路線的執行

從1927年冬開始,井岡山根據地在發動民眾打倒土豪劣紳的基礎上,逐步開展分田鬥爭。1928年5月中共湘贛邊界第一次代表大會後,寧岡全縣,永新、蓮花的大部分地區,遂川、酃縣的部分地區都分了田。
12月,湘贛邊界政府頒布了井岡山《土地法》,共9條。這個土地法否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規定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土地分配的原則和方法是以人口為標準,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主要以鄉為分配單位。由於當時尚不知道中共六大的有關精神和缺乏經驗,這個土地法還存在一些缺陷,一是規定沒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沒收地主的土地,容易侵犯中農的利益;二是規定土地所有權屬於政府,而不是屬於農民,農民只有使用權,禁止土地買賣。
1929年4月,在總結贛南土地革命經驗的基礎上,毛澤東主持制定了興國縣《土地法》,共8條。這個土地法將井岡山《土地法》中規定的“沒收一切土地”改為“沒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階級的土地”。這是一個原則性的修改。
7月,在毛澤東的指導下,中共閩西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了《關於政治決議案》和《關於土地問題決議案》,提出自耕農的田地不沒收;富農多餘的土地要沒收,但在革命初期不沒收其土地,也不廢除其債務;對農村小地主要沒收其土地,廢除其債務,但不要派款及其它過分打擊;對大小商店應取一般的保護政策(即不沒收)。規定土地的分配方法,應以鄉為單位。在分田時(在原耕基礎上)以“抽多補少”為原則,按人口進行平均分配。
與此同時,贛東北、湘鄂西、鄂豫皖、湘鄂贛、左右江等革命根據地也相繼開展土地革命,頒布了關於土地革命的法令。如1930年10月,中共湘鄂西特委制定了《關於土地問題決議案大綱》和湘鄂西第二次工農兵貧民代表大會通過了《土地革命法令》。這些檔案明確了劃分農村階級的標準,規定凡有土地自己不耕種,也不僱人耕種,而只出佃,坐收租谷者為地主。凡自耕農土地有餘,而兼僱人耕種或以余田出租者,及佃農雖自己無土地,卻有資本租得大批土地,所收穫超過需要,並僱人耕種者為富農。不論自耕農、佃農,土地僅足自給者為中農。雖兼雇用少數工人耕種,但其土地數量與其人口需要剛剛相符者,仍不失為中農,不能因其少有餘裕便認為富農。規定沒收地主階級的土地和財產;沒收富農所余出佃的一部分土地;不動中農的土地;不禁止僱傭耕種;土地不禁止買賣。

鄂豫皖根據地的土地革命路線

鄂豫皖根據地於1929年6月和12月先後制定了《臨時土地政綱》和《土地政綱實施細則》,規定沒收和分配土地時,不得侵犯自耕農的利益,要聯合中農,應切實運用各種策略防止無原則地妨礙中農利益;對富農只分配其剩餘的土地;要保護商業,對中小商人的經濟不能妨害;分配土地應採取人口與勞動力兼顧的原則。湘鄂贛根據地分配耕地的辦法,多數地方實行分耕制,將沒收的土地按人口或勞動力為標準分配給農民,由其自行耕種經營,收穫歸己。

具體政策

1931年2月8日,中共蘇區中央局發出《土地問題與反富農策略》的第9號通告,明確指出:農民是小私有者,他們熱烈地起來參加土地革命的目的,不僅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權,主要的還要取得土地的所有權。目前土地國有只是宣傳口號,尚未到實行的階段。必須使廣大農民在土地革命中取得他們唯一熱望的土地所有權,才能加強他們對於土地革命和爭取全國蘇維埃勝利的熱烈情緒,才能使土地革命更加深入。
2月27日,毛澤東以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政治部主任的名義,寫信給江西省蘇維埃政府,肯定了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信中指出:過去分好了的田(實行抽多補少、抽肥補瘦了的)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得的田,這田由他私有,別人不得侵犯。以後一家的田,一家定業,生的不補,死的不退,租借買賣,由他自主。田中出產,除交土地稅於政府外,均歸農民所有。還指出,這些規定,是民權革命時代應該有的過程,共產主義不是一天做得起來的。只有實行資產階級民主革命階段所必需的政策,才是真正的走向共產主義的良好辦法。
3月,江西省蘇維埃政府發布文告,正式宣布:“土地一經分定,土地使用權、所有權通通歸農民。”到1930年底、1931年初,各個革命根據地在不斷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解決了關於沒收土地的對象、土地分配的原則和方法、土地分配後的所有權,以及土地革命中的階級路線等基本問題,形成了一套比較切實可行的土地革命的路線、政策和方法。

意義

這就是依靠貧農僱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消滅地主階級,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發動農民自己動手解決土地問題,以鄉為單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礎上,抽多補少,抽肥補瘦,滿足無地少地的農民的土地要求。在這條土地革命路線的指導下,各個革命根據地完成了土地制度的深刻變革。土地革命推動了根據地農業生產的發展,也為紅軍戰爭奠定了堅實的民眾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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