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復墾協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土地使用權和依法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受法律保護的,這些單位和個人從土地上受益,也同時負有保護土地的義務。某些用地單位和個人,因其生產經營活動具有一些特殊性,如採礦、挖砂等,不可避免地造成其占用、使用的土地的不同程度的破壞,如造成土地塌陷等。在這種情況下,有關用地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應當承擔土地的復墾義務,根據《土地復墾條例》的規定,做好土地復墾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復墾協定書
  • 制式:協定
設施農用地土地復墾協定書
甲方:
乙方:
因建設 需要,乙方需使用 市 鎮 村土地 畝,用於 等設施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復墾規定》等有關法律和檔案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定:
一、用地年限:xxxx年,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二、乙方不得在臨時用地範圍內修建永久性建築,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並應將耕地耕作層的土壤剝離並堆放在指定地點,統一集中用於土地復墾和其他耕作的改良。
三、乙方應在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土地原貌(耕種條件),復墾的土地必須由甲方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並限期整改。
四、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參照本市耕地開墾費繳納的有關規定,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繳納保證金 xxxx萬元/畝,總計 xxxxx.xx 元。土地使用完畢並復墾後,經甲方組織驗收合格之日起7日內,土地復墾保證金退還乙方(不計利息);如乙方不履行義務或在規定時間內履行不及時,則由甲方負責組織復墾,保證金不予退還。
五、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用地使用期限,乙方須在用地期滿之日30天前報經甲方同意後,需辦理相關續期手續。
六、本協定一經簽訂需共同遵守,不得違約。任何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賠償相應損失。
甲方(章): 乙方(簽章):
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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