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兼併

土地兼併

土地兼併是指土地愈來愈集中到少數大地主、大官僚手中,而農民則越來越多地喪失土地,甚至根本就沒有土地。土地兼併是封建社會中央集權的一個難以治癒的頑疾。大地主為了擁有更多的土地,採用各種卑劣手段, 尤其是災年,地主巧取豪奪讓擁有土地的農民變賣自己的土地和房產淪為佃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兼併
  • 概述土地愈來愈集中到少數大地主手中
  • 土地兼併封建社會中央集權難以治癒的頑疾
  • 採用手段:災年地主巧取豪奪
  • 性質:朝代的後期表現突出
背景介紹,土地兼併發展史,土地兼併法律草案,

背景介紹

土地兼併往往在一個朝代的後期表現突出,它是封建經濟發展的結果,是地主土地私有制和地主階級力量增強的表現。
封建社會中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是造成土地兼併的根本原因。封建中央政權的軟弱是造成中國封建社會王朝末期土地兼併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
當土地兼併嚴重時,兩種矛盾突出起來。一是農民與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國家同地主的矛盾。這些矛盾的發展將出現兩種結果,一是封建政府採取抑制兼併的措施,使兼併現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二是直接導致農民戰爭的爆發。

土地兼併發展史

歷代調整治理土地兼併的法令也不少,目的是限制土地兼併,確保自耕農利益,限制大地主利益,以維繫封建統治,保證國家穩定的財政收入。較為著名的有:北魏至唐朝前期實行的均田制,宋朝的王安石變法,明朝張居正草擬的一條鞭法,清朝康熙年間的攤人丁入畝制度,民國孫中山提出的節制資本、扶助農工、聯俄聯共三大政策,中共在解放區土改,國民黨在台灣的土改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城市實行土地國有制度,在農村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制度(農業合作化完成之後廢除土改時期的土地私有制度),徹底切斷了土地兼併的源頭,但土地作為資源配置的功能也相應喪失,土地產出效率不高。
改革開放後,實行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使用權)分離的制度,地主階級以房地產商、城中村農民等身份捲土重來,使得沒有土地的城鎮居民極為不滿。房地產市場化改革,房地產業作為支柱產業得到政府大力扶持,一些大型房地產企業兼併的土地數量超過歷朝歷代的大地主大軍閥大官僚,個別企業在全國圈地多達數千平方公里。

土地兼併法律草案

立陶宛《DELFI》通訊社5月9日報導,立政府通過決議,對收購農業用地行為進行了規定。根據新決議,自然人法人,與其它關聯法人可共同收購面積不超過300公頃的國有農用土地,但所有關聯方擁有的國有農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500公頃。同時,修正案規定,土地收購方須填報申請單。如收購金額超過15000歐元,則買方須在申請單上註明資金來源。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一個主體可收購不超過500公頃的土地,但並不禁止其再建法人,而新建法人同樣有權購買500公頃土地。新修正案可避免自然人或法人及其組建的法人對農用土地進行大規模兼併,從而保障農用地用於農業目的。
該修正案將提交立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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