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土地制度

土地公有制為原始社會,周王土地公有制即井田制→國君交納貢賦制、派兵打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古代土地制度
  • 背景:井田制瓦解
  • 突出特徵:土地被劃分成無數個“井”字形
  • 確立影響:戰國時期促進新興地主的崛起
起源,封建社會,

起源

井田制背景 井田制的開創者,是治水的大禹。遠古時代,華夏大地是洪水時代,氣候濕熱,百川橫溢,大大小小的河流山溪相互衝擊流淌,在山原大地上攪成遍地汪洋。舜帝命令大禹擔負起治水的使命,以當時秦人部落首領大費為禹的輔佐。大禹十三年櫛風沐雨,終於使百川入海,洪水被制服了。洪水消退,衝擊出大片平原土地,一望無際,平平展展。人們為了爭奪肥美的土地和水源,廝殺拼打,亂的不可收拾。此時,大禹已經建立起第一個封建國家“夏”。大禹是開邦君主,面對混亂,他發明了一種耕作方式:井田制。
井田制具體實施 在廣袤平坦的肥沃平原上,將土地劃分成無數個“井”字形的大方塊,每八家一“井”,中間一塊是公田,由八家合力耕種,收穫物上繳國家。八家唯一的水井,在公田中央位置。人們每天清晨前來打水,順便就在井邊交換剩餘的物品。八家田地(一井)的周圍,是灌溉的水渠和道路。十井一里,十里一社,人們在平展展的田野里組成了互不侵犯的相望里社。那時人口不多,大大小小的沖積平原劃出的方方正正的井田,足夠當時的人口居住耕耘了。

封建社會

戰國
確立土地私有→獎勵軍功,促進新興地主崛起。
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先後變法。新的國家賦稅制度和法律條文,促使土地所有制逐步由國有制向私有制轉變,如春秋時齊國管仲的“相地而衰(cui)征”和魯國的“初稅畝”,都屬於這一情況。
秦朝
確立土地私有→按畝納稅(地租)、按戶籍徵發賦、役(兵役和雜役)
漢朝
確立土地私有→按畝納租稅(少)、按人丁負擔賦、役(重), 基本上是以稅人為主,人身控制嚴格。
其間有一次不成功的王莽改制,他仿照古代井田制全國土地改稱"王田",不許買賣。不僅沒有解決社會土地問題,相反又把農民禁錮在"王田"里當牛做馬,使各種矛盾進一步激化。
北魏到隋唐時期(孝文帝改革——780年)
封建土地國有制→以人丁為主負擔均田制、租庸調製(庸在隋出現,唐朝取消年齡限制,保證了農民的勞動時間)、府兵制。
均田制、租庸調製、府兵制是三位一體。
由於土地私有制→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強,地主進行土地兼併→國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實(均田制徹底崩潰,租庸調製無法實施)→780年實行兩稅法(戶稅和地稅、時間固定、人身控制鬆弛)。→法律上推動封建的土地私有大量出現,地主在大規模的莊園中實行分工合作的勞動,有利於封建經濟發展。
兩稅法實際上是在國家承認地主土地兼併的前提下,依據土地資產向地主徵稅,性質上屬於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生產關係的局部調整。
北宋王安石變法之方田均稅法
募役法是對“庸”的繼承和發展,即使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方田均稅法是對兩稅法稅地的繼承。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戶占有土地的多少和貧瘠收取賦稅,官僚、地主不得例外。這些保證了農民的生產時間,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
明朝張居正的一條鞭法
1581年,明朝內閣首輔張居正,為了緩和階級矛盾,改革賦稅制度,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賦役合併、將田賦、徭役、雜役分攤在田畝上,即役歸於地、量地計丁、計畝徵收、折銀徵收。說明了封建國家重視土地的程度已經大大超過了重視人口。而折銀徵收適應了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有利於農業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產生和發展。
清朝的攤丁入畝
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為固定丁數的基礎上,推行“攤丁入畝”的辦法,把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徵收統一的地丁銀,徹底解決就丁、田並征的雙軌制徵稅形式,從而完成了自唐代兩稅法以來我國封建賦役制改革——並役於賦、人頭稅歸於土地稅的歷史進程。1712年,清政府規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人丁數,作為徵收丁稅的固定丁數,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這樣,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進一步鬆弛,調動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階級矛盾暫時得到了緩和,促進康乾時期經濟的較快發展;隱蔽人口的現象也逐漸減少,促進了我國人口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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