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價師

土地評估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的以不動產為評價對象的專業技術人員。國務院於2014年10月23日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估價師
  • 涵義:以不動產為評價對象的人員
  • 取消日期:2014年10月23日
  • 認證:中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
制度,資格考試,執業註冊,發證流程,報考條件,考試科目,考試周期,考試時間,繼續教育,執業註冊,注意事項,法律法規,考試大綱,增減內容,

制度

我國實行土地估價師資格考繼續教育等制度。

資格考試

1993年國家土地管理局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頒布了《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並成立了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規定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的內容分為五個部分,即: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土地估價實務基礎;土地估價案例與報告;土地估價相關知識。考試合格者,可以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執業註冊

土地估價師資格實行註冊登記制度,有效期暫定為三年。獲此資格者應於期滿之前,到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註冊登記,否則資格將自行失效。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者,可受聘於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合法機構,並在其中獨立承擔土地估價業務。
土地估價師受理土地估價業務後,可以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查閱有關土地登記檔案、存檔的市場交易實例和有關的地價資料。同時,土地估價師亦有義務將本機構承接的地價評估結果及有關資料,報送評估對象所在地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國務院於2014年10月23日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

發證流程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由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組織。經考試、審核,合格者發給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

報考條件

(一)考試報名條件
1.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2.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不具備前款第1、2、3項規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
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3.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4.在評估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考試科目

土地估價師考試科目共五科,全部實行閉卷考試,其中《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土地估價相關知識》三科為客觀題,《土地估價案例與報告》為主觀題、《土地估價實務基礎》主客混合。
科目一:《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
科目二:《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科目三:《土地估價實務基礎》
科目四:《土地估價案例與報告》
科目五:《土地估價相關知識

考試周期

各科成績於全部考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公布,屆時考生可通過國土資源部《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執業信息公示系統》或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網站查詢考試成績。

考試時間

根據《2013年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通知》獲悉,2013年全國土地估價師統一在9月14、15兩日進行考試,具體考試時間安排如下:
2013年9月14日 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 8∶30-9∶30
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價實務基礎  14∶30-17∶00
2013年9月15日 土地估價案例與報告 9∶00-11∶30
土地估價相關知識 14∶30-17∶00

繼續教育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土地估價準則及操作規程;
三、土地估價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
四、土地估價實務;
五、國外不動產估價技術及發展動態
六、與土地估價相關的專業知識。

執業註冊

2002年12月20日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理事大會通過《土地估價師註冊辦法》,明確規定土地估價師實行註冊制度。註冊土地估價師可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估價報告。未經註冊的土地估價師,不得以註冊土地估價師的名義從事土地估價中介業務。土地估價師註冊由土地估價行業協會負責辦理,全國的註冊土地估價師名單及相應執業情況向社會公布,提供社會查詢。
註冊土地估價師只能在一個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執業。

注意事項

1、 考試前20分鐘憑《准考證》、《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入考場,在“考場座次表”上籤到後,對號入座,並將兩證放在課桌右上角以便查對。遲到30分鐘不得入場,開考30分鐘後方可交卷出場;交卷時必須將所答試題(卷)、答題卡全部交回。
2、 考試答題形式:“土地估價實務基礎”科目由主觀題和客觀題組成,“土地估價案例與報告”科目為主觀題,其餘三科目均為客觀題;主觀題在答題紙上用藍(黑)鋼筆(簽字筆)或原子筆答題;客觀題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塗,作答填塗時用鉛筆橫向塗寫數筆,黑度以蓋住信息點的[ ]為準,如需要修改,一定要用橡皮擦乾淨後,再重新填塗。不要卷折、弄髒、弄破答題卡,否則,將會造成誤判,影響考試成績。嚴禁在答題卡(試卷)的背面答題、塗寫或打草稿,也不得在答題卡(試卷)上做任何標記,否則,成績無效。
3、 考生除可攜帶2B鉛筆、橡皮、尺子和藍色或黑色鋼筆(簽字筆)、原子筆以及不具備文字儲存或音響功能的計算器用於答題使用外,不得攜帶任何書籍、資料、筆記、紙張及各類無線通訊工具進入考場,嚴禁將試題(卷)、答題卡帶出考場。各科試卷本可作草稿紙使用,考後收回。
4、 答題前,考生必須將姓名、准考證號等按規定準確填寫在答題卡(試卷)上,認真閱讀答題卡和試卷的答題注意事項。每個考生對應一張註明考生姓名和准考證號的答題卡。嚴格按規定的題號和位置用規定的筆填塗或作答,否則所答試卷無效。

法律法規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第 35 號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11月20日第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部 長 孫文盛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秩序,加強土地估價專業隊伍建設,提高土地估價人員素質和執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制度。通過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方可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三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二章 報名條件
第四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二)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三)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
不具備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四)在評估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第六條 報考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如實填寫報名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二)學歷、學位證書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相關工作經歷的證明。
報考人員委託他人代為報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被委託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複印件及授權委託書。
報考人員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考 試
第七條 國土資源部組織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對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涉及的重大事項進行協調、決策。
第八條 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根據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決策,具體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
第九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於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區同時舉行。考試的具體時間,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十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土地估價專業知識和執業能力。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內容包括:
(一) 土地管理基礎知識;
(二) 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三) 土地估價相關經濟理論與方法;
(四) 土地估價實務。
第十一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照統一的考試大綱統一命題。
第十二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採用閉卷方式進行。報考人員自由選擇報考科目的種類和數目,各科考試成績在三個連續考試年度內有效。
第十三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實行統一評卷。各科成績於考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國土資源部通過《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執業信息公示系統》公布。
第十四條 應試人員在連續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四章 考 務
第十五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考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以下考務工作:
(一)發布考試公告;
(二)組織報名和發放准考證;
(三)安排考點考場;
(四)落實考試安全、保密措施;
(五)協助實施監考;
(六)與考試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上述考務工作委託當地的土地估價師協會承擔。
特殊情況下考區需要臨時調整的,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 報考人員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地點辦理報名手續。
第十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與報考人員有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的,應當申請迴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後果分別予以警告、考試成績無效、兩個考試年度內不得參加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處罰: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報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三)擾亂考點、考場秩序,或者威脅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
對於有前款規定情形,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的,撤銷其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十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協助不具備報考資格的人報名的;
(二)應當申請迴避而未迴避的;
(三)擅自變更考試時間的;
(四)泄露考題或考試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縱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數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並在土地估價機構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當通過實踐考核,並進行執業登記。
經過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方能在土地估價報告上籤字,承擔法律責任。
實踐考核和執業登記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具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可依法從事對土地及其附著物、定著物的相關權利、權益的價格或者價值進行評測、判定、諮詢等土地估價活動。
第二十二條 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並進行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當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中國土地估價師執業行為準則
關於印發《中國土地估價師執業行為準則》的通知
中估協發〔2012〕23號
各土地評估機構:
為規範土地估價行業執業行為、淨化執業環境、提高行業整體素質、控制執業風險,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專業規劃與發展委員會起草了《中國土地估價師執業行為準則》,經多方徵求意見、修改完善並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第四屆第四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將據此規範土地估價師執業行為,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反饋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秘書處。
附屬檔案:《中國土地估價師執業行為準則》
土地估價師註冊辦法
土地估價師註冊辦法
(2002年12月20日理事大會通過)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土地估價行業的自律與監督,提高服務質量,維護市場秩序和土地估價師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估價師實行註冊制度。在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執業的土地估價
師應按本辦法進行註冊,取得土地估價師註冊編號。
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統一制定註冊編號規則。
註冊土地估價師可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估價報告。未經註冊的土地
估價師,不得以註冊土地估價師的名義從事土地估價中介業務。
第三條 土地估價師註冊由土地估價行業協會負責辦理,全國的註冊土地估價師名單及相應執業情況向社會公布,提供社會查詢。
第四條 註冊土地估價師只能在一個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執業。
第五條 土地估價師註冊按以下程式辦理。
1、土地估價師註冊由土地評估機構將註冊申請人申請材料報工商註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估價行業協會。
第六條 土地估價師申請註冊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估價師註冊(變更)申請表;(見附表)
2、《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
3、身份證;
4、所在機構聘用申請人的勞動契約;
5、人事檔案管理證明;
6、社會保險繳納憑證;
7、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條 土地估價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註冊手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不在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執業的;
3、因受勞動教養、刑事處罰,自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不滿三年的;
4、因在土地估價或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不滿二年的;
5、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註冊土地估價師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30日內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估價行業協會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1、變換從業單位的;
2、所在評估機構合併、分立的;
3、所在評估機構名稱、地址等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
4、其他應該變更註冊的情形。
註冊土地估價師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親自辦理變更註冊手續的,可由他人代辦,但需出具註冊土地估價師的委託代辦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應將土地估價師註冊變更情況報送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變更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註冊土地估價師年內情況與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年檢材料同時報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估價行業協會負責辦理,年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註冊土地估價師在執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註銷其註冊。
1、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2、土地估價師主動提出不再從事涉及土地評估中介業務的;
3、連續兩年未通過年檢的;
4、違反本規定弄虛作假進行註冊的;
5、受刑事處罰的;
6、違反其他自律規定的。
被註銷註冊的土地估價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報送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註銷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暫行規定
關於印發《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1〕1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與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現將《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土資源部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不斷提高土地估價師業務素質,保證執業質量,促進土地估價行業的持續發展,使土地估價師的繼續教育制度化、規範化和科學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是指為不斷提高土地估價師的專業技術和執業水平。
第三條 接受繼續教育是土地估價師的權利和義務。土地估價師必須按本規定接受繼續教育。
第四條 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在國土資源部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繼續教育內容和要求
第五條 繼續教育內容要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土地估價領域科技發展、土地估價師知識結構拓展更新、業務水平不斷提高的需要確定。主要包括: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土地估價準則及操作規程;
三、土地估價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
四、土地估價實務;
五、國外不動產估價技術及發展動態;
六、與土地估價相關的專業知識。
第六條 繼續教育堅持理論聯繫實際、按需施教、講究實效的原則採用多種形式進行。土地估價師必須參加以下經認可的繼續教育活動:
一、參加各種專業培訓班、研討班(會)以及專題講座;
二、參加大專院校專業課程進修;
三、出國進行專業考察、業務培訓、參加國際性專業會議;
四、承擔土地估價方面的研究項目、公開出版專業著作或發表專業論文等其他經認可的繼續教育形式。
第七條 土地估價師換證前必須按規定接受一次專門業務的繼續教育培訓。
第八條 土地估價師接受繼續教育時間五年累計不得少於100學時。
第三章 繼續教育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第九條 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由國土資源部統一部署,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組織,各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會員單位、經認可的有關高等院校、培訓機構等具體實施。
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主要負責組織師資培訓和全國性的高層次土地估價專業培訓。
第十條 各地、各單位應於每年12月上旬報送下一年度的繼續教育計畫,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審查匯總,形成全國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培訓年度計畫,經國土資源部業務主管部門核准後於次年初公布實施。各地、各單位按核准公布的繼續教育培訓計畫予以具體實施,並將執行情況及時上報。
第十一條 各單位要按照繼續教育培訓計畫,制訂具體實施方案,組織師資力量,做好實施工作。
第十二條 列入全國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培訓年度計畫的內容,按規定折算繼續教育的具體學時。
第十三條 土地估價師參加了經認可的其他繼續教育形式的,應將接受相應繼續教育的有關情況按規定上報,經核准後,折算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具體學時。
第四章 繼續教育工作的考核
第十四條 為保證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質量,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應對各地、各單位組織的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工作進行檢查、考核,檢查、考核情況應及時報國土資源部業務主管部門備案。檢查、考核的內容包括:
一、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制度和計畫等執行情況;
二、教材的選用、課程內容設定、教學方式、教學時間、師資情況等;
三、教育培訓質量、教學計畫完成情況、教育培訓考核標準等。
第十五條 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實行登記制度。凡參加了經認可的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形式的土地估價師,其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應及時在《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培訓證書》上登記。《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培訓證書》由國土資源部統一組織印製、核發。
第十六條 土地估價師在規定期限內未達到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的,國土資源部註銷其土地估價師資格,不再換髮《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考試大綱

第一部分 土地基礎知識
一、土地的概念
二、土地的分類
三、土地實體及特徵
第二部分 土地管理知識
一、土地管理的概念
二、地籍管理
三、土地規劃管理
四、耕地保護與土地整理
五、農用地轉用與征地管理
六、建設用地供應管理
七、土地市場交易與監管
八、地價管理
九、土地執法監察
第三部分 地價理論
一、土地價格的概念
二、土地價格影響因素
五、土地報酬遞減規律
六、土地市場理論
第四部分 土地估價方法
一、土地估價的概念
二、土地估價的原則
六、剩餘法
第五部分 宗地估價實務
一、土地估價程式
二、土地估價業務受理
三、土地估價事項確定的內容
四、土地價格定義的界定
五、土地估價對象資料收集
六、土地估價現場勘察
八、土地估價案例的調查
九、土地估價方法選擇
十、土地估價結果分析與確定
十一、土地估價報告撰寫
十二、土地估價報告審核
十三、常見目的下土地估價
十四、常見用途土地估價
十五、其他土地權利估價
第六部分 土地分等、定級與基準地價評估等實務
一、土地分等
二、土地定級
三、基準地價評估
四、路線價評估
五、城市地價動態監測
六、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評估
第七部分 地上定著物及相關財產估價知識
一、房屋建築工程基礎
二、建築物估價
三、其他定著物估價
四、相關機器設備評估
第八部分 土地相關稅收知識
一、稅收基本理論
三、房產稅收
四、其他相關稅收
第九部分 金融知識
一、金融基礎
二、保險基礎
第十部分 會計與統計知識
二、統計知識
第十一部分 土地與房屋測量知識
一、測量的基本知識
三、房屋測量
第十二部分城市經濟與城市規劃知識
三、城市規劃
第十三部分 地產開發與工程造價知識
第十四部分 土地估價行業管理要求
附錄一:參考資料
一、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
二、技術規程和標準
三、行業自律檔案

增減內容

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組織2012年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2〕6號),經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同意,現將2012年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考試大綱》增減內容發布如下。
一、“第二部分 土地管理知識”增減內容
(一)將“三、土地規劃管理”,增加“城市總體規劃的概念、目的、作用和內容及其與土地總體利用規劃的關係”,考試基本要求是“掌握”;
(二)將 “四、耕地保護與土地整理”調整為“四、耕地保護與土地整治”,並調整相應文字內容;
(三)“六、建設用地供應管理” 中
1.調整為“六、建設用地供應與監管”,並調整相應文字內容;
2.考試範圍中增加以下內容
(1)“2.土地收購儲備”,考試基本要求是“了解”,其他題目序號順延;
(2)“14.建設用地開發利用監管”,考試基本要求是“了解”。
二、“第三部分 地價理論”增減內容
將“一、土地價格概念”考試範圍中“3.不同類型土地價格及特徵”的第(3)點調整為“(3)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監測地價等(按管理目的分類)的特徵”, 第(8)點調整為“(8)監測地價等其他一些劃分方法形成的土地價格的特徵。
三、“第五部分 宗地估價實務”增減內容
(一)在“三、土地估價事項確定的內容”的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中增加“土地權利狀況的界定與描述內容”;
(二)將“十三、常見目的下土地評估”考試範圍中“1.各種常見的土地估價目的”第(7)點改為“房屋徵收中的土地估價”,並調整相應文字內容。
四、“第十二部分 城市經濟與城市規劃知識”增減內容
(一)將“第十二部分 城市經濟與城市規劃知識”調整為“第十二部分 城市經濟與城鄉規劃知識”
(二) “三、城市規劃”中
1.調整為“三、城鄉規劃”,並調整相應文字內容;
2. 將考試範圍 “2.城市規劃體系與任務” 中
(1)“城市規劃”調整為“城鄉規劃”, 並調整本條內相應文字內容;
(2)增加“城市紫線、綠線、藍線和黃線的概念”,考試基本要求為了解。
3.將考試基本要求中需掌握部分“城市規劃體系”調整為“城鄉規劃體系”。
五、“第十三部分 地產開發與工程造價知識” 增減內容
(一)在“一、土地開發”中
1.增加“7.土地開發融資”,考試基本要求為了解;
2.將“土地開發成本構成”的考試基本要求由“熟悉”提高為“掌握”;
六、“附錄一:參考資料” 增減內容
(一)增加以下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
1.土地管理法律法規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2)《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
2.中共中央、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1)《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
(2)《國務院關於嚴格規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切實做好農村上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7號
3.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
(1)《國土資源部關於修改〈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8號】
(2)《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34號】
(3)《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1號】
(4)《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落實房地產用地調控政策促進土地市場健康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204號】
(5)《關於切實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調控重點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2號】
(6)《國土資源部關於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的意見》【國土資發〔2011〕63號】
(7)《國土資源部關於大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建設的意見》【國土資發〔2012〕47號】
(二)增加以下技術規程和標準
1.《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規程》(試行)
(三)增加以下行業自律檔案
1.《關於印發<土地估價行業違規處罰記分辦法>(修訂)的通知》【中估協發〔2011〕15號】
2.《關於印發<土地估價行業自律處罰複議程式規則>(暫行)的通知》【中估協發〔2011〕16號】
3.《關於印發<土地估價師實踐考核與執業登記辦法>的通知》【中估協發〔2011〕38號】
4.《關於印發<土地估價報告評審規則>的通知》【中估協發〔2012〕4號】
5.《關於印發<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會員誠信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中估協發〔2012〕12號】
(四)去掉以下內容
1.《土地復墾規定》【國務院令第19號】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
3.《關於印發<土地估價行業違規處罰記分辦法>的通知》【中估協發〔2009〕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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