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在2005.02.28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5.02.28
  • 實施時間:2005.03.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第三章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第四章 項目實施管理,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以下簡稱國外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提高國外貸款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有關外債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借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及與貸款混合使用的贈款、聯合融資等投資項目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境內企業、機構、團體均可申請借用國外貸款。
第四條 國外貸款屬於國家主權外債,按照政府投資資金進行管理。國外貸款主要用於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欠發達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

第二章 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

第五條 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是項目對外開展工作的依據。借用國外貸款的項目必須納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
未納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和項目用款單位不得向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等國外貸款機構正式提出貸款申請。
第六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外債管理及國外貸款使用原則和要求,編制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並據此制定、下達年度項目簽約計畫。
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商國務院財政部門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 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計畫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向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申報納入國外貸款規劃的備選項目。
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申報的項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資金、承擔貸款償還責任或提供貸款擔保的,應當同時出具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及有關部門意見。
第八條 申報納入國外貸款規劃的備選項目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簡要情況;
(二)項目建設必要性;
(三)擬申請借用國外貸款的類別或國別;
(四)貸款金額及用途;
(五)貸款償還責任。
第九條 已納入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日本政府日元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如需調整貸款來源或撤銷貸款的,應當將調整內容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式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
納入其他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如需調整貸款來源的,應當將調整內容在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審批階段一併報批。
第十條 原批准使用其他資金的項目,擬申請轉用國外貸款;或已批准使用國外貸款的項目,擬申請轉用其他資金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式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一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參與項目的有關對外工作,指導和督促國外貸款規劃及年度項目簽約計畫的落實。
第十二條 納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履行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
(一)由中央統借統還的項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或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
(二)由省級政府負責償還或提供還款擔保的項目,按照省級政府直接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其項目審批許可權,按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除應當報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項目外,其他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均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審批許可權不得下放。
(三)由項目用款單位自行償還且不需政府擔保的項目,參照《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辦理:凡《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所列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分別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准,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之外的項目,報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三章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三條 項目納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並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後,項目用款單位須向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初審後,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計畫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直接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由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包括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內容,不再單獨審批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五條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包括項目建設規模及內容、總投資、資本金、國外貸款及其他資金、項目業主、項目執行機構、項目建設期;
(二)國外貸款來源及條件,包括國外貸款機構或貸款國別、還款期、寬限期、利率、承諾費等;
(三)項目對外工作進展情況;
(四)貸款使用範圍,包括貸款用於土建、設備、材料、諮詢和培訓等的資金安排;
(五)設備和材料採購清單及採購方式,包括主要設備和材料規格、數量、單價;
(六)經濟分析和財務評價結論;
(七)貸款償還及擔保責任、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計畫。
第十六條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應當附以下檔案:
(一)項目批准檔案(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檔案、項目申請報告核准檔案或項目備案檔案)。
(二)國際金融組織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項目,提供國外貸款機構對項目的評估報告。
(三)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時,如項目需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資金、承擔貸款償還責任或提供貸款擔保的,出具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及有關部門意見。
(四)申請使用限制性採購的國外貸款項目,出具對國外貸款條件、國內外採購比例、設備價格等比選結果報告。
第十七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條件是:
(一)符合國家利用國外貸款的政策及使用規定;
(二)符合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
(三)項目已按規定履行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
(四)國外貸款償還和擔保責任明確,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計畫落實;
(五)國外貸款機構對項目貸款已初步承諾。
第十八條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批准後,項目建設內容、貸款金額及用途等發生變化的,須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式將調整方案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准檔案,是對外談判、簽約和對內辦理轉貸生效、外債登記、招標採購和免稅手續的依據。
第二十條 未經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的項目,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對外簽署貸款協定、協定和契約,外匯管理、稅務、海關等部門及銀行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自批准之日起兩年內,項目未簽訂國外貸款轉貸協定的,該批准檔案自動失效。

第四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項目實施工作,監督有關招投標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國外貸款項目出現餘款時,項目用款單位應當及時辦理有關餘款取消手續,並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式抄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
如將餘款繼續用於完善原項目建設的應當參照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要求,編制餘款使用方案,並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式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 負責將國外貸款進行轉貸的轉貸機構,應當根據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准檔案,對項目的國外貸款進行轉貸,並於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國外貸款支付和償還情況。
由各級政府負責償還國外貸款或提供還款擔保的項目,轉貸機構原則上應當按貸款方提供的貸款條件進行轉貸。如以規避外債風險為目的需對上述項目轉貸條件進行調整的,轉貸機構應當事先徵得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同意。
第二十五條 項目用款單位要依法履行國外貸款償還責任,及時進行外債登記,加強國外貸款債務風險管理。
項目用款單位要建立項目信息反饋制度,並於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批准項目的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進度報告。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對項目實施情況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批准及管理項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查實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七條 為確保對外還款,防止逃廢債務,尚未償還全部國外貸款的項目用款單位,在進行資產重組、產權變更或破產申請前,應當事先徵得轉貸機構對剩餘債務償還安排的書面認可,落實還貸責任,並將有關結果抄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國外貸款投資項目管理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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