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選聘採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採購代理機構選聘工作的管理和監督,規範選聘程式,制定《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選聘採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2月30日由財政部以 財際〔2011〕133號印發。《辦法》共25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選聘採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 概述 :為加強對國際金融組織
  • 正文:財政部通知
  •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國際金融組織
財政部通知,選聘採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附1:採購代理機構評分內容與標準,附2:採購代理機構選聘邀請函(格式),附3:選聘徵詢檔案(格式),附錄1:代理申請書(格式),附錄2:委託代理契約(參考格式),

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選聘採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際〔2011〕133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不含西藏)財政廳(局),各招標公司,有關項目單位:
為了加強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採購代理機構選聘工作的管理和監督,規範選聘程式,保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採購工作合法、經濟、高效地開展,我部制定了《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選聘採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若有問題,請及時與我部(國際司)聯繫。
附屬檔案: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選聘採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選聘採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選聘採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採購代理機構選聘工作的管理和監督,規範選聘程式,保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採購工作合法、經濟、高效地開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的項目單位以國內資金支付代理費用選聘採購代理機構的選聘活動。項目單位與國際金融組織約定以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或者贈款支付代理費用的,其選聘程式適用相應國際金融組織的《使用諮詢服務指南》。
第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指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代表國家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統一籌措並形成政府外債的貸款,以及與上述貸款搭配使用的聯合融資。
(二)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是指財政部或者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代表國家作為受贈方接受的由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全球環境基金等國際金融組織直接提供或者其他多、雙邊機構通過上述國際金融組織提供的贈款。
(三)項目單位,是指財政部制定並發布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確定的“中央項目執行機構”、“中央項目協調機構”、“地方項目執行機構”或者承擔這些機構職責的有關中央或者地方的部門、機構或法人實體的統稱。
(四)採購代理機構,是指接受項目單位委託提供採購代理服務、其資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三條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專門機構。
(五)採購代理服務,是指採購代理機構接受項目單位的委託所開展或者提供的本辦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相關工作或者服務。
第四條 選聘採購代理機構的工作應當由項目單位負責組織實施,並在與國際金融組織進行貸款或者贈款談判前完成。
第五條 對於同一個貸款或贈款項目中所包含的、部分或者全部由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或贈款融資的所有採購契約包,不論其中包含多少比例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或贈款,也不論採用何種採購方式,項目單位應當只選聘一個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分拆後選聘不同的採購代理機構。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且由當地項目單位各自負責採購工作的“打捆項目”,可以以所涉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為單位分別選聘一個採購代理機構承擔本地區項目部分的採購代理工作。
第六條 選聘採購代理機構的方式包括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不進行資格預審。公開招標作為首選的選聘方式。邀請招標應當在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
採用公開招標的,項目單位應當至少在一家國家級報紙和一家項目單位所屬中央部門或者省級政府入口網站刊登《採購代理機構選聘邀請函》(以下簡稱《選聘邀請函》,格式見附屬檔案2)。
採用邀請招標的,項目單位應當至少同時向3家採購代理機構發出《選聘邀請函》,項目單位擬邀請的採購代理機構名單應當報財政部門備案。《選聘邀請函》發出後,如果不在被邀請名單之列的採購代理機構在投標截止日前以書面形式向項目單位表示願意參加投標,則項目單位應當允許該採購代理機構參加投標並將該採購代理機構名單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附屬檔案3的格式和要求編制《選聘徵詢檔案》。《選聘徵詢檔案》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選聘邀請函;
(二)項目概況;
(三)採購內容(分包方案或計畫);
(四)需採購代理機構提供的服務內容和要求(任務大綱);
(五)填報《代理申請書》的要求;
(六)《代理申請書》的份數、密封包裝和提交要求;
(七)接收《代理申請書》的截止時間;
(八)評定程式和評分標準;
(九)代理契約格式。
《選聘徵詢檔案》應當報財政部門備案後方可對外發出。《選聘徵詢檔案》應當免費發放。
第八條 《選聘徵詢檔案》規定採購代理機構準備、提交《代理申請書》的截止時間,自《選聘徵詢檔案》發出之日起至《代理申請書》提交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日。
第九條 凡願意參加投標的採購代理機構均應當按照《選聘徵詢檔案》中的要求和格式編制《代理申請書》(格式見《選聘徵詢檔案》的附錄1)。《代理申請書》必須以書面形式密封,並按《選聘徵詢檔案》規定的時間和地址提交。提交《代理申請書》可選擇郵寄或者當面遞交。代理服務費報價應當單獨密封,隨《代理申請書》的其他部分一起提交。
凡在截止時間過後送達的《代理申請書》均視為無效申請書,不得參加評定。
第十條 《代理申請書》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一)代理申請書申報函;
(二)採購代理機構概況;
(三)採購代理機構近3年來(不含選聘活動的當年)承擔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採購代理業務的業績;
(四)負責本項目代理業務的人員自身資格、能力和業績;
(五)服務方案;
(六)代理服務費付款要求;
(七)根據項目特點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八)代理服務費報價。
上述第(一)項代理申請書申報函、第(六)項代理服務費付款要求、第(八)項代理服務費報價應當有採購代理機構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蓋簽名章,並加蓋法人公章;採購代理機構近3年來的代理業績應當附有證明材料;負責本項目代理業務的人員的履歷應當經本人簽字確認且附有相應的證明材料。所附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不作為《代理申請書》的組成部分,但應備查。
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代理申請書》均視為無效申請書。
第十一條 採購代理機構可按自願原則組成聯營體參與投標。聯營體投標應當在《代理申請書》中附已經各方簽署的《聯營體協定》。組成聯營體的成員不能超過兩個,《聯營體協定》中應當明確牽頭人,並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及義務。選聘評審時以牽頭人的得分作為聯營體的得分。
第十二條 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為項目單位提供下列採購代理服務:
(一)提供採購前期諮詢(如協助項目單位編制採購計畫;對項目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與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採購政策、程式和條件相關的培訓);
(二)編制資格預審檔案(中英文)和(或者)招標檔案(中英文,技術部分除外),包括這些檔案的澄清或補遺檔案。組織資格預審檔案和(或者)招標檔案的發售、標前會、開標、評標、定標、撰寫資格預審報告(中英文)和(或者)評標報告(中英文);
(三)代理招標過程中的資格預審檔案和(或者)招標檔案(包括這些檔案的澄清或補遺檔案)、資格預審報告和(或者)評標報告報國內相關審批部門和國際金融組織審批;
(四)協調契約的簽訂等。
採購代理機構為完成本條第一款規定範圍內的採購代理服務而收取的代理服務費報價,應當根據《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中規定的辦法報出收費費率,所報費率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上下浮動的幅度最多不超過20%。如果項目單位要求採購代理機構提出代理服務費報價的具體金額,則項目單位應當在《選聘徵詢檔案》中列明所有需代理的契約包名稱及其估算金額。
項目單位委託採購代理機構服務的內容超出本條第一款規定範圍的,雙方可就超出的服務內容另行協商服務報酬。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採用公開招標方式,在截止時間內收到的《代理申請書》少於3家的,應當重新招標;如果第二次公開招標收到的《代理申請書》仍然少於3家,則可以在已遞交了《代理申請書》的採購代理機構範圍內進行評審。
項目單位採用邀請招標方式,在截止時間內收到的《代理申請書》少於3家的,應當在此前已傳送《選聘邀請函》的採購代理機構以外,另行邀請數量足以補足3家的其他採購代理機構參加投標;如第二次邀請後收到的《代理申請書》仍然少於3家,則可以在已遞交了《代理申請書》的採購代理機構範圍內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成立一個由5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承擔採購代理機構的評定工作。評審委員會主任可以由評審委員會成員推選產生或者由項目單位代表擔任。評審委員會主任主持評審會議。評審委員會中至少應有1/3成員從事過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或者贈款項目採購執行或管理工作。
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包括下列人員:
(一)負責具體管理和監督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贈款項目的財政部門工作人員;
(二)其他與採購代理機構有利害關係的人員。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選聘徵詢檔案》中載明的程式和標準進行評定。各評審就參與投標的採購代理機構所遞交的《代理申請書》的各方面分別獨立評分,取各評審評分的平均分作為相應採購代理機構的最終得分。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評分時應當遵循下列程式與步驟:
(一)就各採購代理機構的《代理申請書》除代理服務費報價以外的各項進行評分並匯總各《代理申請書》的得分;
(二)開啟單獨密封的代理服務費報價,根據《選聘徵詢檔案》中載明的方法計算各採購代理機構的代理服務費報價的得分;
(三)計算各採購代理機構的總得分並根據總得分由高到低進行排名。
開啟代理服務費報價時可以邀請遞交了《代理申請書》的各採購代理機構的代表參加,但不得將各採購代理機構派代表參加作為強制性要求。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應當推薦總得分最高的採購代理機構為中標人。總得分相同的,代理服務費報價得分高者排名優先;代理服務費報價得分也相同的,負責本項目代理業務的人員自身資格、能力和業績得分高者排名優先,並依照服務方案、採購代理機構業績、公司概況、代理服務費付款要求及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的分項得分優先次序類推。
第十八條 採購代理機構的評審由評審委員會獨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評審委員會成員施加影響或者對評審過程進行干預。評審委員會的評審過程應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九條 評審結束後,評審委員會應當撰寫《採購代理機構選聘評審報告》(以下簡稱《評審報告》)。《評審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選聘過程基本情況(包括發出《選聘邀請函》的日期、公開招標情況下刊登公告的媒體和網站名稱或者邀請招標情況下被邀請的採購代理機構的名單、遞交《代理申請書》的截止時間、遞交了《代理申請書》的採購代理機構名單等);
(二)評審委員會組成情況;
(三)各評審的評分情況及概括的評分理由;
(四)各採購代理機構的代理服務費報價情況及相應得分;
(五)各採購代理機構的總得分和排名以及推薦中標的採購代理機構名稱。
評審委員會各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籤名。項目單位應當在評審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報財政部門審核。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項目單位應當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告知各未中標的採購代理機構。
第二十條 中標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項目單位的《中標通知書》後15個工作日內與項目單位簽訂《委託代理契約》(格式見《選聘徵詢檔案》的附錄2)。
第二十一條 評審工作結束後,項目單位應將採購代理機構提交的《代理申請書》、評審過程中各評審的評分記錄、《評審報告》等收集整理存檔並妥善保存至少5年。國家法律法規要求採購過程檔案存檔期限超過上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選聘採購代理機構採用綜合評分法評定。項目單位應當根據本條及附屬檔案1規定設定具體評分標準,並在《選聘徵詢檔案》中列明。除了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以外,《代理申請書》無論某一項或者某幾項不滿足《選聘徵詢檔案》的編制要求,均不得被廢除或者視為無效申請書,但相應不滿足項應被評定為0分。
評分採用百分制,具體評分內容與標準按本辦法附屬檔案1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九條所規定的財政部門的審核或者備案是指:
由地方政府承擔債務並且由地方項目單位負責採購工作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或者贈款項目,相關事項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核或者備案。
除前款所述外其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或者贈款項目,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令第38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將《評審報告》暨選聘結果報財政部備案,其餘相關事項無需報財政部審核或者備案,由項目單位自行負責,但財政部可以根據需要對有關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上述審核事項的審核時限為審核事項送達財政部門的10個工作日內。10個工作日後,財政部門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採購代理機構的選聘工作以及對中標的採購代理機構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項目單位未依照本辦法選聘採購代理機構的,省級財政部門可以就相關項目提請財政部要求推遲與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和(或者)贈款談判。
採購代理機構的採購代理工作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與國際金融組織簽訂的《貸款協定》或者《贈款協定》、《項目協定》以及相關國際金融組織招標採購指南或者聘請諮詢服務指南的,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提請財政部視情況對相關採購代理機構提出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採購代理機構評分內容與標準
2.採購代理機構選聘邀請函(格式)
3.選聘徵詢檔案(格式)

附1:採購代理機構評分內容與標準

採購代理機構評分內容與標準
採購代理機構的評分採用百分制,按照以下內容與標準設定相應分值並進行評定:
一、公司概況(本項最高5分)
項目單位應當根據採購代理機構的綜合實力是否有利於完成採購代理任務設定分值。
為了鼓勵採購代理機構簡明地編寫公司概況,項目單位可規定採購代理機構在填報《代理申請書》的公司概況時不超過20頁;每超過1頁扣0.5分,最多扣5分。
二、採購代理機構近3年來承擔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採購代理業務的業績(本項最高20分)
項目單位應當根據採購代理機構業績個數以及業績與本項目的類似性設定分值。採購代理機構不論代理了一個項目中的一個或任意幾個契約組合的採購還是所有子項目或契約包的採購,也不論簽署了總《代理契約(或協定)》還是分別簽署了《代理契約(或協定)》,均應視為一個代理業績。
作為最低的業績要求,項目單位應規定採購代理機構近3年來(不含選聘活動的當年,以《代理契約(或協定)》簽署的年份為準)必須至少承擔過一個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或贈款項目的採購代理業務。
項目單位應當要求採購代理機構在《代理申請書》中提供下列材料:(一)代理項目的《代理契約(或協定)》;(二)國際金融組織就該項目契約包的相關採購過程的批覆檔案的複印件。項目單位可以根據需要查驗原件。
採購代理機構提供的業績證明材料如被證實不真實,則本項得分為0分。
三、負責本項目代理業務的人員自身資格、能力和業績(本項最高30分)
項目單位應當根據以下條件設定分值:(一)採購代理機構擬為本項目成立的項目小組的項目經理的從業資格、年限、能力、業績;(二)項目小組其他成員的從業資格、年限、能力、業績;(三)項目小組各成員以往服務過的項目單位或者相關管理部門的評價。
作為最低資格要求,項目單位應當規定採購代理機構擬為本項目派出的項目經理需從事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或者贈款項目採購代理工作滿5年,且至少已完成了2個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或者贈款項目的採購代理工作。
項目單位應當要求採購代理機構在《代理申請書》中提供下列材料:(一)能證明項目經理、項目小組其他成員的從業資格、年限、能力和業績的證明材料;(二)相關項目單位或者管理部門的評價的證明材料的複印件。項目單位可以根據需要查驗原件。
採購代理機構提供的證明材料如被證實不真實,或者擬派出的項目經理不滿足前款關於項目經理的最低資格要求的,則本項得分為0分。
四、服務方案(本項最高15分)
項目單位應從服務方案的組織機構設定的合理性,服務內容或者承諾的可行性,服務質量保障體系和措施的滿意度,針對本項目的專門安排和措施,創新性或者合理化建議等方面設定分值。
五、代理費付款要求(本項最高5分)
項目單位應當根據採購代理機構的付款要求是否有利於項目單位設定分值。
六、根據項目特點,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本項最高5分)
項目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的實際需要設定分值,但不得有排斥非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的採購代理機構參加競爭的要求。
七、代理服務費報價(本項最高20分)
項目單位應當根據採購代理機構的代理服務費報價採用低價優先法設定報價分值,以滿足《選聘徵詢檔案》要求且報價最低的代理費報價為計算基準價,其價格得分為最高分20分,其他採購代理機構的價格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代理服務費報價得分 = (計算基準價/代理費報價) × 20
採購代理機構根據《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規定的辦法報出的收費費率,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上下浮動的幅度最多不得超過20%。如果浮動幅度超過20%,則本項得分為0分。

附2:採購代理機構選聘邀請函(格式)

採購代理機構選聘邀請函(格式)
我單位(地址、聯繫方式如下)擬利用  (美元/歐元)的(國際金融組織名稱)貸款(贈款)用於  項目(下稱“本項目”)建設。本項目採購工作預計  年開始執行。根據本項目《貸款協定》的規定,使用該組織貸款(贈款)採購的工程、貨物、非諮詢類服務應遵循其《採購指南》;使用其貸款(贈款)選聘諮詢顧問應遵循其《使用諮詢服務指南》。為完成上述採購任務,根據財政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選聘採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現選聘採購代理機構。
為便於參加選聘投標,現就有關事宜告知如下:
一、凡具有(項目單位根據項目的採購內容的相關性確定)資格的採購代理機構均可參加競爭。
二、採購內容簡介(按土建工程、貨物、非諮詢類服務、諮詢類服務分類,包括契約包名稱、契約包估算金額)(由項目單位負責填寫)。
三、感興趣的採購代理機構請與我單位聯繫(聯繫方式如下)獲取《選聘徵詢檔案》,並按所附格式和要求編制並報送《代理申請書》。
四、報送《代理申請書》的截止時間為  年  月  日  時。
五、收到本《採購代理機構選聘邀請函》的採購代理機構請立即書面回函確認:①已經收到本《邀請函》,②是否參加本次選聘投標。(當項目單位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而刊登公告時,可刪除本條內容)
我單位的地址:
郵政編碼:
傳真、電話:
聯繫人、電子信箱:
(項目單位名稱)(蓋公章)
(日 期)
抄報:  (財政部門)

附3:選聘徵詢檔案(格式)

選聘徵詢檔案(格式)
一、採購代理機構選聘邀請函
二、項目概況
項目單位編寫。主要介紹項目的總投資額、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或贈款的金額、項目主要建設內容、與國際金融組織洽談的進度、項目計畫開工和採購的時間進度安排、項目單位的組織結構和職責分工等。
三、採購內容(分包方案或計畫)
項目單位編寫。按土建工程、貨物、非諮詢類服務、諮詢類服務分類,包括契約包名稱、契約包估算金額、採購方式等。
四、需採購代理機構提供的服務內容和要求(任務大綱)
項目單位編寫。主要包括:服務目標、服務內容(範圍、責任等應結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要求(其中最低業績要求應滿足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相應規定)、項目小組人員資格、能力和業績要求(其中項目經理最低業績要求應滿足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相應規定)、工作方式和時間要求、項目單位在採購中的責任和提供便於採購代理機構工作的設施等。
五、填報《代理申請書》的要求
項目單位編寫。項目單位應將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二十二條的相應規定包括進來)。(《代理申請書申報函》格式和代理申請書的組成部分見附錄1)。
六、《代理申請書》的份數、密封包裝和提交要求
項目單位編寫。相關要求應滿足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
七、接收《代理申請書》報送的截止時間為 年  月  日。
八、評定程式和評分標準
項目單位編寫。相關要求應滿足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九、委託代理契約格式(參考格式見附錄2)
附錄:1.代理申請書(格式)
2.委託代理契約(參考格式)

附錄1:代理申請書(格式)

代理申請書申報函
(項目單位名稱):
我公司已經領取了貴單位關於  項目選聘採購代理機構的《選聘徵詢檔案》。我公司願意參加此次選聘採購代理機構的投標,並已根據《選聘徵詢檔案》的要求編制了《代理申請書》,現提交給貴單位,供評審。我公司的《代理申請書》除了本《代理申請書申報函》以外,還包括如下內容:
一、採購代理機構概況;
二、採購代理機構近3年來(不含選聘活動的當年)承擔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採購代理業務的業績(包括要求的證明材料);
三、負責本項目代理業務的人員自身資格、能力和業績(包括要求的證明材料);
四、服務方案;
五、代理服務費付款要求;
六、根據項目特點,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七、代理服務費報價(單獨密封包裝)。
公司地址、郵編:
電話、傳真:
聯繫人、電子信箱:
(申請人單位名稱)(加蓋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或簽名章)
(日  期)

附錄2:委託代理契約(參考格式)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採購服務委託代理契約
契約編號: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甲方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名稱)貸款和(或者)贈款資金進行(項目名稱)(以下簡稱本項目)建設所包含契約包的採購服務委託乙方代理事宜,達成如下協定:
第一條 總 則
1.1 甲方委託乙方作為本項目的採購代理機構,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託。
1.2 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認真履行本契約項下的各項義務並保證其代理工作符合中國法律法規、與(國際金融組織名稱)簽訂的與採購相關的法律性檔案、國際條約和慣例。
1.3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並以其專業知識和商務經驗做好本項目的採購代理工作,切實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甲方應根據其自身的技術實力,或者聘請專業技術設計單位作好技術方面的工作,積極配合乙方的代理工作並與乙方共同遵守中國政府與(國際金融組織名稱)簽訂的《貸款協定》和(或者)《贈款協定》、《項目協定》以及(國際金融組織名稱)《採購指南》或《使用諮詢服務指南》的規定和有關的商業慣例。甲乙雙方應密切配合,以確保採購工作的順利執行。
第二條 委託項目的概況與委託採購內容
項目名稱和地點:
總投資額和(國際金融組織名稱)貸款或贈款金額:
委託採購契約包名稱、契約估算金額、採購方式: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3.1 甲方應對採購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資金落實情況負責。在採購工作開始前,向乙方提交委託採購項目的批准檔案(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檔案),根據項目實施進度的要求,向乙方提出具體採購任務和計畫。如需要,在國內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招標網上辦理註冊手續。
3.2 組織編寫並向乙方提供中英文資格預審檔案和(或者)招標檔案的技術部分(包括但不限於招標標的、投標人資質要求、技術規格、技術指標等詳細具體的技術要求。下同)並對資格預審檔案和(或者)招標檔案技術部分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總體編制質量負責;審定乙方提交的資格預審檔案和(或者)招標檔案匯總稿。如需要,負責答覆(國際金融組織名稱)和(或者)國內主管部門就這些檔案技術部分提出的問題並作出相應修改。
3.3 在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發布前10天,負責向乙方提供公告所需要的資料。
3.4 負責答覆或澄清投標人提出的資格預審檔案和(或者)招標檔案技術部分的問題;如需要,負責對這些檔案技術部分進行修改,將修改檔案交乙方報(國際金融組織名稱)和(或者)國內主管部門審批,在得到正式批覆後由乙方將此修改檔案以書面形式通知投標人。
3.5 負責組織召開標前會和(或者)安排現場參觀踏勘並解答投標人提出的技術問題。
3.6 在乙方協助下,在國內主管部門指定的專家庫或乙方的專家庫選取或聘請專家參加評標工作,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
3.7參加組織開標工作。組織資格預審評審和(或者)評標工作,負責資格預審評審和(或者)評標過程中涉及的技術問題的澄清。
3.8 審定資格預審和(或者)評標結果,並負責編寫中英文資格預審評審報告和(或者)評標報告的技術部分。
3.9 如需要,參加有權審定資格預審和(或者)評標結果的上級監督管理部門對資格預審評審報告和(或者)評標報告的審定會議,負責向審定會議介紹資格預審評審和(或者)評標情況。
3.10 就(國際金融組織名稱)和(或者)國內主管部門對資格預審評審和(或者)評標報告提出的技術問題作出答覆。
3.11在乙方協助下,負責在招標檔案確定的契約格式和契約範圍內,準備並主持與中標人就契約的非實質性內容調整完善進行談判。確定採購契約內容,根據中標結果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契約。
3.12根據本契約第五條的規定,向乙方支付代理報酬。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4.1 編寫資格預審檔案和(或者)招標檔案的商務部分,並將商務部分與技術部分匯總後交甲方審定。負責將資格預審檔案和(或者)招標檔案報送(國際金融組織名稱)和(或者)國內主管部門審批,答覆(國際金融組織名稱)和(或者)國內主管部門就這些檔案商務部分提出的問題並作出相應修改。
4.2 根據(國際金融組織名稱)和(或者)國內主管部門的規定,擬定並在指定媒介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4.3 負責印刷、發售資格預審檔案和(或者)招標檔案,負責做好《發售記錄》並及時按甲方要求向甲方報送。
4.4 如需要,邀請投標人參加標前會和(或者)考察踏勘現場並解答投標人提出的商務問題;如需要,對資格預審檔案和(或者)招標檔案商務部分進行澄清和(或者)修改,在報經(國際金融組織名稱)和(或者)國內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將澄清和(或者)修改檔案以書面形式通知投標人。
4.5 接收資格預審申請檔案和(或者)投標檔案,負責做好相應記錄。
4.6 負責組織和主持開標工作,並做好相應記錄。根據(國際金融組織名稱)和(或者)國內主管部門的要求將開標記錄報送(國際金融組織名稱)和(或者)國內主管部門備案。
4.7 協助甲方選定或聘請評標專家。參加組織資格預審評審和(或者)評標工作,編寫資格預審評審報告和(或者)評標報告的商務部分,匯總甲方編寫的技術部分編製成完整的資格預審評審報告和(或者)評標報告交評標委員會或甲方審定。嚴格執行(國際金融組織名稱)和國內主管部門規定的評標結果公示制度。
4.8 如需要,負責在資格預審評審和(或者)評標過程中按照評審委員會或評標委員會要求通知投標人進行書面澄清。
4.9 如需要,負責通知投標人延長投標和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
4.10 如需要,參加有權審定資格預審和(或者)評標結果的上級監督管理部門對資格預審評審報告和(或者)評標報告的審定會議。在甲方確認評審結果和(或者)評標結果的前提下,負責將資格預審評審報告和(或者)評標報告報(國際金融組織名稱)和(或者)國內主管部門審批。
4.11 對(國際金融組織名稱)和(或者)國內主管部門就資格預審評審報告和(或者)評標報告提出的問題,負責與甲方商定意見並作出答覆。
4.12 根據甲方確認的評審結果和(或者)評標結果,向資格預審合格的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邀請資格預審合格的申請人購買招標檔案;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
4.13 如需要,負責在國內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招標網上完成招標項目的建檔、招標檔案備案、招標公告發布、評標結果公示、協助甲方進行質疑處理等相關程式。
4.14負責整理招標、評標過程的有關檔案,並向甲方移交有關檔案。
4.15 及時向甲方通報招標代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並與甲方磋商解決問題的辦法。
4.16 根據本契約第五條的規定,向甲方收取代理報酬。
第五條 代理報酬的支付和結算
5.1 代理報酬
本契約規定的代理報酬不包括處理招標階段可能產生的訴訟所需的費用。
甲方同意乙方按《代理申請書》中確定的代理費收取方式和費率收取代理報酬。
5.2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本契約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相應的代理報酬。因辦理委託事項之外的委託事項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3 對於上述款項,雙方同意採取匯付〔〕、支票〔〕方式辦理支付和結算手續。
第六條 違約和索賠
甲乙雙方未按本契約的約定履行義務,應根據法律規定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契約一方因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受損失方可向違約方提出索賠。
第七條 在執行本契約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訴諸人民法院解決。
第八條 甲乙雙方對在本契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所知悉的另一方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九條 本契約項下重要事項的聯絡應以書面方式進行。緊急事項可用電話聯繫,但事後須立即以書面方式確認。如需對本契約進行修改或補充時,需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簽署書面補充協定,該補充協定作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條 本契約正本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持 份。本契約由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法人公章後生效,至甲乙雙方在本契約項下的權利義務履行完畢之日止。本契約的終止不影響甲乙雙方之間對未了債務的追償和清算。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稱、地址、開戶銀行、銀行賬號時均應及時通知對方。
第十二條 乙方項目經理及項目小組其他成員情況:
項目經理姓名:  身份證號:  聯繫方式:
其他成員姓名:  身份證號:  聯繫方式:
乙方更換項目經理,需事前得到甲方的批准。
甲 方:
乙 方:
(加蓋法人公章)
(加蓋法人公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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