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改革實施技術援助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經濟改革實施技術援助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China's economic reform implement technical assistance project management interim measures
  • 發布日期:2006-09-22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發布單位】財政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6-09-22
【生效日期】2006-09-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財政部
中國經濟改革實施技術援助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國務院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不含西藏)財政廳(局):
經國務院批准,我部於2006年6月21日與世界銀行簽署了中國經濟改革實施技術援助項目的《貸款協定》和《贈款協定》。貸款和贈款總額為3000萬美元等值。為了切實有效地實施項目、順利達成項目目標,我部制定了《中國經濟改革實施技術援助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國經濟改革實施技術援助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中國經濟改革實施技術援助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中國經濟改革實施技術援助項目下的貸款、贈款的管理工作,提高貸、贈款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證項目順利實施,確保項目目標的實現,依據《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根據財政部於2006年6月21日同世界銀行簽訂的《貸款協定》及《贈款協定》而實施的中國經濟改革實施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下的所有子項目。
第二章項目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三條財政部是本項目的執行機構。
財政部通過其國際司以及設在該司的項目管理辦公室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關於本項目實施與管理的具體規定;
(二)對子項目從立項到實施以至完工進行全過程的管理;
(三)監督和指導中央子項目執行單位和相關省級財政部門的項目管理工作;
(四)就本項目的實施管理統籌開展對外聯絡工作;
(五)執行本項目需要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子項目執行單位是指負責執行子項目的各級政府部門和機構。中央子項目執行單位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項目建議書及有關協定規定,根據財政部批准的採購計畫,按活動類別和支付方案編制子項目季度用款預算表(見附2―7);
(二)編報本單位子項目提款報賬申請書(附2―2)、費用報表(附2―5、2―6)、摘要表(附2―4)和資金類別控制表(附2―8),配合財政部投資評審中心的財務核算工作,提供項目配套資金的到位和使用情況;
(三)及時確認財政部投資評審中心下達的債務金額,並根據財政部投資評審中心的要求,做好對賬工作;
(四)依據本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及與財政部簽訂的協定,使用項目貸(贈)款資金並承擔世界銀行貸款債務,按期足額還本付息;
(五)配合財政部和世界銀行對子項目的考察、評估、執行檢查、監督以及總結評價等各項工作;
(六)執行本項目需要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省級財政部門是本地區子項目的歸口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本地區子項目貸款、贈款的全過程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照其與財政部簽訂的轉貸協定或轉贈協定,同作為子項目執行單位的本級非財政部門或者下級政府簽訂《子項目實施協定》;
(二)按照本地區子項目的建議書及有關協定規定,根據財政部批准的採購計畫,按活動類別和支付方案組織編制子項目季度用款預算表(附2―7),報送財政部;
(三)組織編報本地區子項目執行單位的提款報賬申請書(附2―2)、費用報表(附2―5、2―6)、摘要表(附2―4)和資金類別控制表(附2―8),配合財政部投資評審中心的財務核算工作,提供項目配套資金的到位和使用情況;
(四)及時確認財政部投資評審中心下達的債務金額,並根據財政部投資評審中心的要求,做好對賬工作;
(五)依據本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及與財政部簽訂的協定,使用項目貸(贈)款資金並承擔世界銀行貸款債務,按期足額還本付息。
(六)配合財政部和世界銀行對子項目的考察、評估、執行檢查、監督以及總結評價等各項工作;
(七)執行本項目需要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子項目執行單位應當成立子項目管理辦公室,負責子項目的日常實施管理。
子項目管理辦公室應當配備合格的採購人員和具備英文工作能力的財務人員。
子項目執行單位應當將子項目管理辦公室的人員名單、職責分工、聯繫方式及工作程式報財政部備案。
第七條子項目管理辦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子項目建議書審查、匯總和編制子項目的年度執行計畫、中期調整計畫和子項目進度報告;
(二)負責子項目的計畫執行;
(三)接受財政部和世界銀行對子項目的考察、評估、執行檢查、監督以及總結評價等各項工作;
(四)建立、管理及保存與子項目有關的所有業務檔案,包括但並不限於財務檔案、採購檔案等;
(五)保持與子項目成果確認人的日常溝通,組織和參加子項目的成果鑑定和驗收工作。
第八條財政部投資評審中心受財政部委託管理本項目的專用賬戶及賬務,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提款報賬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提款報賬申請辦理支付手續;
(二)根據各中央子項目執行單位和相關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季度提款預算表,向世界銀行報送項目季度用款計畫;
(三)根據貸款協定、轉貸協定以及各子項目執行單位的提款情況,及時核實債務狀況;
(四)配合財政部國際司組織實施相關的項目培訓、項目檢查等工作。
第三章項目資金的分類
第九條本項目的資金包括中央預算統還資金、自還資金和贈款資金,分別提供給不同的子項目執行單位。
根據前款規定的資金類別,子項目分為:全部使用中央預算統還資金的子項目(A類)、全部使用贈款資金的子項目(B類)、一半使用贈款資金、一半使用自還資金的子項目(C類)、全部使用自還資金的子項目(D類)。
各子項目執行單位在申請子項目時應當明確所申請的子項目類別。
第十條中央預算統還資金是指向與中央財政有直接預算關係並且沒有還款能力的中央部門或者機構提供的,由中央財政承擔債務並負責統一歸還的貸款資金。
中央預算統還資金的使用納入部門預算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自還資金是指向地方財政部門和具有償還能力的中央部門或者機構提供的,由子項目執行單位或者子項目執行單位的同級或上級地方政府部門承擔債務並負責歸還的貸款資金。
第十二條贈款資金是指向地方政府提供的,不需要子項目執行單位償還的英國國際發展部贈款。
第十三條子項目執行單位應當承諾提供不低於申請資金金額三分之一的配套資金。部分配套資金可以採用實物或者勞務方式折抵。配套資金主要用於下列方面的開支:
(一)子項目建議書的準備、編制及翻譯費用;
(二)子項目管理辦公室的運營費用;
(三)為保證子項目實施所必須的辦公、交通、資料等費用;
(四)子項目執行單位繳納的管理費;
(五)其他為保證子項目順利實施所需開支的費用。
第四章申請子項目的條件
第十四條擬申請的子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子項目的實施能夠通過加強各級政府部門和機構的能力建設促進中央政府確定的改革發展戰略的實施,其目標應符合“十一五”規劃綱要的要求;
(二)子項目的設計應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夠反映本行業、本部門未來幾年的工作重點;
(三)本部門、本地方的現有資源不足以解決子項目所要著重解決的問題;
(四)B類、C類子項目除滿足以上條件外,其項目目標還應當有利於實現減貧或者促進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的實現。
第十五條申請單位應當根據以下要求對子項目的每項活動提出明確和可測度的最終產出及成果指標:
(一)課題研究類的項目應當能夠形成針對實際問題的可操作的政策思路與最終研究報告,向有關機關正式報送並得到政策制定部門積極的反饋意見;
(二)方案研究類的項目應當能夠形成可供直接納入操作性檔案的政策措施,並以法規檔案的形式正式出台;
(三)能力加強類項目與人員培訓類項目應當制訂對受訓人員的收穫進行評估的指標和方法。
第十六條申請單位不得就純粹的學術研究、沒有明確政策目標及受益對象的研究以及純粹的人員培訓提出子項目申請。
第五章子項目的立項程式
第十七條符合申請條件的項目申請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要求編制中、英文版子項目概念書(檔案格式見附1),並在財政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項目概念書。
對未按要求編制子項目概念書的申請,財政部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擬申請子項目的中央單位應當直接向財政部提交子項目概念書;擬申請子項目的地方應當通過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提交子項目概念書。
第十九條財政部在收到子項目概念書後,應當組織專家對子項目概念書進行初審,並將審查合格的子項目概念書提交世界銀行、英國國際發展部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財政部應當將世界銀行及英國國際發展部對子項目概念書的意見通知子項目申請單位,並視情況組織有關專家協助和指導子項目申請單位編制中、英文版本子項目建議書。
項目申請單位編制的子項目建議書應當附有預算表(附1―5)與採購計畫表(附1―6)。
經財政部同意,子項目申請單位可以要求世界銀行、英國國際發展部就子項目建議書提出完善意見。子項目申請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自主確定子項目建議書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中央單位應當通過其預算編制部門向財政部正式申報子項目建議書。地方的子項目建議書應當通過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正式申報。
財政部應當將子項目建議書提交世界銀行。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應當對世界銀行簽發不反對意見信的子項目,按以下規定同子項目執行單位或子項目執行單位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簽訂協定:
(一)與使用中央預算統還資金的子項目執行單位簽訂《子項目執行協定》。
(二)與使用自還資金的中央子項目執行單位簽訂《子項目轉貸協定》;地方子項目執行單位使用自還資金的,由財政部與其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簽訂《子項目轉貸協定》。
(三)地方子項目執行單位使用贈款資金的,由財政部與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簽訂《轉贈協定》。
對於100萬美元以上(含100萬美元)的自還資金子項目,財政部應當以等同於世界銀行的原貸款條件轉貸給中央子項目執行單位或地方子項目執行單位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低於100萬美元的子項目,財政部可以在《子項目轉貸協定》中縮短轉貸期限。
第六章項目實施
第二十三條子項目執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項目法律檔案的規定,組織實施子項目。
第二十四條在子項目實施過程中,子項目執行單位需要對資金類別、支付比例、提款簽字人、重要項目活動等實施協定與轉貸協定等檔案的內容進行調整的,應當直接或通過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與財政部和世界銀行共同磋商,由財政部向世界銀行提出協定修改要求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子項目執行單位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子項目的,應當在項目原實施期結束前六個月直接或通過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與財政部和世界銀行共同磋商,由財政部向世界銀行提出項目延期要求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除財政部另有規定外,子項目執行單位應當每半年向財政部及世界銀行報送上半年(年度)進度報告及下半年實施計畫。
子項目執行單位應當每半年調整一次採購計畫,報財政部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七條子項目執行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對子項目實行成果確認人負責制:
(一)在子項目建議書中明確成果確認人,由成果確認人負責對子項目的每一項成果的質量進行檢查驗收,確保項目的執行質量和項目預定目標的實現。
(二)由成果確認人對諮詢專家任務大綱、諮詢專家評選結果、中期報告評審、最終報告評審、研討會成果綜述、出國培訓考察報告簽字確認後辦理提款手續。
第二十八條子項目執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本項目財務會計管理規定,對子項目進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子項目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子項目執行單位應當合理使用子項目資金。子項目資金應當用於以下用途:
(一)聘用諮詢專家的費用(包括其差旅費);
(二)培訓、考察、研討會、資料、翻譯等費用;
(三)與項目密切相關的少量設備購置。
經立項確定的上述資金類別未經財政部和世界銀行批准不得自行隨意變動。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虛報、冒領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子項目資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滯留、截留、挪用子項目資金,或者擅自改變子項目資金的用途。
第三十一條貸(贈)款資金的撥付實行報賬制,財政部另有規定的除外。
子項目執行單位要嚴格自查,保證提款報賬切實控制在項目合理開支範圍內。
第三十二條各子項目執行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向財政部投資評審中心提款報賬:
(一)子項目執行單位應當直接或通過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在簽訂子項目(贈款)執行協定或者子項目轉貸協定後,以書面檔案形式將子項目成果確認人簽字真跡、提款簽字人簽字真跡和單位公章印鑑一式三份報送財政部。
(二)子項目執行單位應當在報賬前直接或通過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將子項目(贈款)執行協定或者子項目轉貸協定、經批准後的項目建議書和季度用款預算表(附2―7)報送財政部投資評審中心。
(三)申請提款報賬的子項目執行單位應當根據項目類型提交檔案、表格及原始單據(具體要求見附2)。提款報賬申請書和費用表格等檔案需由提款簽字人簽字。
第三十三條財政部投資評審中心應當對子項目執行單位的提款報賬申請進行審查。提款報賬申請符合要求的,投資評審中心應當在收到材料並在世界銀行資金到達賬戶後5個工作日內撥付本項目貸(贈)款資金並向子項目執行單位下達資金類別控制表。
提款報賬申請不符合要求的,財政部投資評審中心應當退回申請並向子項目執行單位作出說明。
第三十四條財政部投資評審中心應當妥善保管提款報賬的原始單據憑證。
子項目執行單位應當保留原始單據憑證的複印件。
第三十五條子項目執行單位出國(含出境,下同)考察或者培訓的,應當在項目執行的上一個年度的11月30日之前,向財政部報送年度出國考察(培訓)計畫。中央部門子項目執行單位直接向財政部報送,地方子項目執行單位通過省級財政部門報送。
考察(培訓)計畫應當附有考察(培訓)大綱、日程及預算表。
子項目執行單位需要對考察(培訓)計畫的出訪國家、出訪人數、出訪時間等事項進行調整的,應當重新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並說明變更理由。財政部重新批覆後方可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項目下的出國考察、培訓的費用開支標準,按《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財行[2001]73號)、《關於調整短期出國(境)培訓生活費開支標準和部分國家培訓費幣種的通知》(外專發[2002]95號)、《關於調整中長期出國(境)培訓人員費用開支標準的通知》(外專發[2002]96號)和《關於調整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獎學金資助標準的通知》(教財[2002]21號)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執行本項目的出國考察(培訓)團組應當在回國後一個月內,按要求報送考察(培訓)報告。
第三十八條子項目中研討會的費用支出,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在子項目建議書確定的金額內據實開支;超過開支標準或者總額超過2萬美元的預算應當報經財政部批准。
第三十九條子項目執行單位應當將子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及相關資料通過政府網站、公開出版等途徑向媒體和公眾公開,但涉及國家機密與商業機密的研究成果與相關資料除外。
公開的研究成果與相關資料應當註明屬於“中國經濟改革實施技術援助項目”成果。
第四十條使用贈款資金和中央預算統還資金的子項目在實施期間形成的資產為國有資產。
財政部等有關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有關項目法律檔案明確上述資產的管理和處置方式,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四十一條子項目執行單位應當在子項目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向世界銀行及財政部報送項目完工報告。
第七章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子項目執行單位及相關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就嚴重違反有關項目檔案和國家財務管理規定的重大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報告並進行整改。
第四十三條財政部應當對項目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於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財政部應當責令子項目執行單位採取有效措施,在規定時間內加以解決和糾正。財政部將視整改情況作出恢復、暫停或者終止子項目執行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財政部門、子項目執行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項目下的採購活動應當遵循本辦法、世界銀行相關採購規則及有關項目檔案的規定。具體採購管理規則由財政部根據本辦法另行制訂。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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