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協定和擔保協定通則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金融
  • 簽訂日期:1985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第一條在貸款協定和擔保協定上的套用
第1.01節通則的套用。本《通則》規定了普遍適用於銀行發放貸款的某些條款和條件。這些條款和條件適用於提供任何此類貸款的任何貸款協定,也適用於銀行一個會員國為任何此類貸款提供擔保而簽訂的任何擔保協定,其適用程度及可能進行的任何修改均在該類協定中有所規定。但如涉及銀行與一個銀行會員國間簽訂的貸款協定,可不考慮本《通則》中提及的“擔保人”和“擔保協定”。
第1.02節與貸款協定和擔保協定不一致的情況。如果一個貸款協定或擔保協定的任何條款與本《通則》的某項條款不一致時,則應以該貸款協定或擔保協定的條款為準。
第二條定義;標題
第2.01節定義。下列詞語用於本《通則》時,均作如下解釋:
1.“銀行”系指國際復興開發銀行。
2.“協會”系指國際開發協會。
3.“貸款協定”系指適用本《通則》的具體貸款協定,此類協定可隨時進行修改。貸款協定包括適用於該協定的《通則》條款以及該貸款協定的所有補充附屬檔案與補充協定。
4.“貸款”系指由貸款協定所提供的貸款。
5.“擔保協定”系指一個銀行會員國與銀行之間為貸款提供擔保所簽訂的協定,該協定可隨時進行修改。擔保協定包括適用於協定的《通則》條款以及該擔保協定的所有補充附屬檔案與補充協定。
6.“借款人”系指信貸協定中得到貸款的一方。
7.“擔保人”系指作為“擔保協定”一方的銀行會員國。
8.“貨幣”包括一個國家的貨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特別提款權,和代表銀行應負擔的一項償債義務的任一記帳單位。“一個國家的貨幣”系指該國用於償還公、私債務的法定通貨的硬幣和貨幣。
.“美元”和“$”符號系指美利堅合眾國貨幣中的美元。
10.“貸款帳戶”系指在銀行的帳戶中,以借款人的名義所開設的帳戶,並將貸款金額記入其貸方。
11.“項目”系指按照“貸款協定”所說明並給予貸款的項目或規劃,經銀行和借款人雙方同意,可隨時對說明的內容進行修改。
12.“匯總付款帳戶”系指銀行在其帳簿中所保持的帳戶,用來記載貸款和銀行隨時確定的其他貸款的每一項已支付、未償還的貸款及未到償還期的貸款的各種貨幣的金額。
13.“共同計值標準”系指銀行為了確定匯總付款帳戶的總價值以及貸款在總價值中的份額而由銀行選定的一種單一的貨幣或另外一種記帳單位。
14.“外債”系指用或可能用借款人或擔保人以外國家的貨幣支付的一切債務。
15.“生效日”系指根據第12.03節規定貸款規定和擔保協定開始生效的日期。
16.“留置權”包括任何種類的抵押、典押、託管、特權以及優先權。
17.“資產”包括任何種類的財產、收入和債權。
18.“稅收”包括在貸款協定或擔保協定簽訂之日有效的或此後徵收的任何性質的徵稅、課稅、雜稅和關稅。
19.“債務的承受”包括對債務的承擔和擔保以及對債務的條款或對債務的承擔和擔保的任何重訂、延期或修改。
20.“截止日期”系指貸款協定中所規定的日期,自該日後銀行可以通知借款人,終止其從貸款帳戶中提款的權利。
第2.02節引用條款。本《通則》中所引用的各條或各節均指本《通則》中的各條或各節。
第2.03節標題。條和節的標題以及目錄,只是為便於查閱而列入,不是本《通則》的一部分。
第三條貸款帳戶;利息和其他費用;償還;付款地點
第3.01節貸款帳戶。貸款金額應記入貸款帳戶的貸方,借款人可以根據貸款協定和本《通則》的規定從該帳戶提取款項。
第3.02節承諾費。借款人應按貸款協定中規定的費率,就尚未提取的貸款部分金額交付承諾費。該承諾費應從貸款協定簽字後60天起累計,到借款人從貸款帳戶中各次提款的日期,或到款項被取消之日止。借款人還應對銀行按照第5.02節規定隨時作出特別承諾的貸款本金的未償還部分金額每年交付0.5%的附加承諾費。
第3.03節利息。借款人應按照貸款協定中所規定的利率,就隨時從貸款帳戶中提取但尚未償還的貸款金額交付利息。利息應從各次提款的日期起算。
第3.04節償還。(a)借款人應按貸款協定中分期償還表,償還從貸款帳戶中已提取的貸款本金金額。每次到期應償還的貸款部分決定於分期償還表上該日期的到期本金金額乘以下列比率:
(i)根據第4.03節(b)款確定的那個日期的未到期的貸款本金金額,與
(ii)以各次提款日期的由共同計值標準所表示的從貸款帳戶中已提取而尚未到期的未償還的總等值金額之間的比。
(b)借款人在按照分期償還表的規定付清所有的累計利息和貼水,並在不少於45天前通知銀行後,即有權自銀行可以接受的日期起提前償還:(i)所有的已撥付但尚未償還的貸款本金金額,或(ii)任何一期或幾期到期的全部本金金額,但是在這樣的提前償還後,提前償還的那部分貸款中不得再留存未償還部分。
(c)銀行的政策是鼓勵提前償還銀行尚未售出或尚未同意出售的貸款中尚未到期的部分。因此,銀行將同情地考慮借款人提出的任何要求,即銀行放棄按照本節(b)段的規定對提前償還的這部分貸款收取任何貼水。
第3.05節付款地點。貸款的本金(如有貼水,則包括貼水)、及其利息和其他費用,應在銀行合理要求的地點交付。
第四條貨幣條款
第4.01節提款所使用的貨幣。除非銀行和借款人另行商定,從貸款帳戶中提款的貨幣應是由貸款資金承付的已付或應付費用的貨幣;但如果該費用是以作為借款人或擔保人的銀行會員國的貨幣支付時,則提款的貨幣應是由銀行隨時合理選定的一種或幾種貨幣。
第4.02節匯總付款帳戶;貸款份額。
(a)匯總付款帳戶中應記載在貸款項下或在銀行隨時確定的其他貸款項下已經提取的各種不同種類貨幣的金額。凡按此法提取的金額都應以提取的一種或幾種貨幣記入匯總付款帳戶,但假如銀行為了提供該項提款而用另外一種貨幣購買要提取的貨幣,則應將這筆由銀行付出的這類另外的貨幣金額記錄在該匯總付款帳戶中,而不是把提取的貨幣記錄在該帳戶中。每一筆款項在到期之日應從匯總付款帳戶中註銷,或在銀行所能接受的提前償還的更早一些的日期註銷。
(b)在匯總付款帳戶內的總值應等於匯總付款帳戶中各種未償還貨幣金額的總和,而其價值應使用共同計值標準表示。在每天進行各項提款或註銷的記載前,應通過對當天的用共同計值標準表示的這類淨金額進行重新定值,以調整匯總付款帳戶的總值。
(c)為了確定貸款在匯總付款帳戶中的份額,銀行應保持一個分帳戶以記載從貸款戶中已提取的用共同計值標準表示的金額。每筆該類金額應在到期之日或在銀行所能接受的提前償還的更早一些日期,通過償還從該分帳戶中註銷。從貸款帳戶中提取的金額應在最初就用提款當天的共同計值標準換算後記入分帳戶中。此後,應根據第4.02節(b)款的規定,對匯總付款帳戶的總值進行重新調整時,以同樣的比例對分帳戶中所記載的金額價值進行調整。
(d)匯總付款帳戶中任何日期的貸款份額的比率應為:(i)截至那一天的該分帳戶已經重新調整的價值總額:與(ii)截至那一天的該匯總付款帳戶中已經重新調整的價值總額之比。
第4.03節貸款本金金額。(a)從貸款帳戶中任何日期的已提取的但尚未償還的本金金額應包括未到期的貸款本金金額加上按照分期償還表已到期的未付應付的本金金額。
(b)對任何日期的尚未到期的本金金額(包括當天的任何一筆到期的但根據第4.05節(a)款的規定尚未從匯總付款帳戶中註銷的本金金額)應是各種貨幣金額以共同計值標準表示的總額的等值;而該等值是由匯總付款帳戶中當天的各種尚未償還的貨幣金額乘以匯總付款帳戶中該貸款的份額(根據4.02節(d)款確定)而得出的。
(c)在任何時候,按照分期償還表到期後應付未付的貸款本金金額應當等於根據第4.05節(a)款規定已經從匯總付款帳戶中註銷但尚未償還的任何以共同計值標準計算的貨幣金額的總的等值。
第4.04節可用來償還本金的貨幣;償還期。(a)貸款本金應以銀行隨時指定的一種或幾種貨幣償還。在匯總付款帳戶中,所有應當以每一種這類貨幣償還但尚未清償的貸款總額不應超過匯總付款帳戶中該類貨幣的尚未償還數額。
(b)指定用來償還任何一部分貸款的任何一種貨幣的數額,應相當於當天以該種貨幣計算的這部分到期應付貸款的數額。
第4.05節匯總付款帳戶;償還。(a)每到貸款協定中規定的償還日,以銀行根據第4.04節指定的還款貨幣表示的該日應償還貸款份額應從匯總付款帳戶中註銷。
(b)如果在銀行所接受的日期的當日或以前,根據第3.04節(b)款並以銀行根據第4.04節所指定的還款貨幣,提前償還了全部或部分貸款,則應於該日從匯總付款帳戶中註銷該筆提前償還的金額。
(c)遇有根據第7.01節的規定而發出通知的情況時,應從匯總付款帳戶中註銷該通知中規定於該償還日或各相應的償還日償還的指定貨幣的本金金額。
第4.06節可用來償付貼水的貨幣。根據第3.04節提前償還任一部分貸款應付的貼水,應該以償還該部分貸款本金所使用的貨幣支付。
第4.07節可用來償付利息和其他費用的貨幣。貸款利息和其他費用,套用銀行隨時指定的一種或幾種貨幣償付。
第4.08節貨幣的購買。在借款人請求時,銀行應根據銀行所確定的條款和條件,在借款人以銀行隨時指定的一種或幾種貨幣支付了為購買所需貨幣而需要的足夠資金時,盡力為借款人購買任何借款人所需的貨幣,以償付貸款協定所規定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費用。在購買所需貨幣時,銀行應充任借款人的代理人,只有當銀行收到了所要求的用以償付的一種或幾種貨幣時,並在此限度內才能認為借款人已償付了貸款協定所要求償付的款項。
第4.09節貨幣的定值。如果在適用本《通則》的貸款協定或擔保協定或其他協定中,有必要用另一種貨幣來確定一種貨幣的價值時,該價值應由銀行合理地予以確定。銀行為了確定一筆在匯總付款帳戶上的餘額貨幣的價值,可以採取為反映銀行與該筆貨幣額有關的償債義務所需要的方式。儘管有第4.04節(a)款及第4.05節的規定,為了償還貸款本金,銀行可以確定任何一種銀行所需的貨幣以履行這種償債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應註銷以匯總付款帳戶中所使用的貨幣所表達的等值金額,而不應以指定的貨幣註銷。
第4.10節付款方式。(a)根據貸款協定或擔保協定的要求,用一個國家的貨幣向銀行償付時,償付的方式和取得償付所使用的貨幣的方式,應為該國法律所許可作此項償付,並能把該類貨幣存入銀行在該國的存款銀行帳戶中。
(b)貸款的本金(如果有貼水的話,則包括貼水)、利息和其他費用的償付,不應受作為借款人或擔保人的銀行會員國所施加的,或在該國領土內的任何限制。
第五條貸款資金的提取
第5.01節從貸款帳戶中提款。借款人有權根據貸款協定和本《通則》條款的規定,從貸款帳戶中為已經用於項目的費用,或經銀行同意,為將用於項目的費用提款。除非銀行與借款人另有協定,否則不得就用於非銀行會員國領土內(瑞士除外)的費用,或用來支付在該領土內生產的貨物或提供的服務的費用進行提款。
第5.02節銀行的特別承諾。根據借款人提出的申請,並根據銀行與借款人所商定的條款和條件,銀行可以書面就借款人或其他人支付將用貸款資金支付的費用作出特別承諾,而不受以後銀行或借款人作出的任何暫停或撤銷貸款決定的影響。
第5.03節申請提款或申請特別承諾。當借款人要求從貸款帳戶提取任一額度的款項,或根據第5.02節規定請求銀行作出特別承諾時,借款人應向銀行遞交一份按照銀行合理要求的格式書寫的,並包括銀行合理要求的聲明和協定的書面申請。與項目開支有關的提款申請書,包括本條所要求的證明檔案,應及時送交銀行。
第5.04貸款的再分配。儘管在貸款協定中規定或提及了一項貸款分配額或提款百分比,但如銀行經過合理估算後認為當時在貸款規定中規定的,或經修改而增加的任何提款類別中的貸款資金不足以按照協定的百分比支付該類別的所有費用時,銀行可以通知該借款人:
(a)將原分配給另一類的,而且根據銀行的意見,無需用於支付其他費用的貸款資金重新分配到這樣的類別中,其重新分配的數額應相當於可彌補該類別的缺額。及
(b)如果經過這樣再分配以後仍不能充分補足估計的資金的不足部分時,則應削減這類費用的原提款百分比,以便能繼續提取該類款項,直到該類所有的費用支付完畢。
第5.05節簽署提款申請的授權證據。借款人應向銀行送交一人或數人授權簽署提款申請書的授權證據及其簽字真樣。
第5.06節供證明用的證據。無論是在銀行將予以認可所申請的任何提款之前或之後,借款人均應向銀行送交銀行合理要求的有關提款申請的應附的單據和其他證據。
第5.07節申請書和各種單據的完善性。每份申請書及其附送單據和其他證據在格式與內容方面都必須完善,足以使銀行認可,借款人有資格從貸款帳戶中提取所申請的數額,並且從貸款帳戶中所提取的這筆款項將只用於貸款協定中所規定的目的。
第5.08節稅收的處理。銀行的政策是,任何提取的貸款資金不得用於繳付借款人或擔保人對貨物或服務課徵的或在其領土內課徵的任何稅收,或對貨物或服務的進口、製造、採購或供應而課徵的稅。為此,如果對由貸款資金支付的任何類目所徵收的或有關的任何稅收金額減少或增加時,為了與銀行的政策保持一致,銀行可以在向借款人發出通知後增加或減少貸款協定中就此類目規定或提到的提款百分比。
第5.09節銀行的支付。銀行只把借款人從貸款帳戶中提取的款項付給借款人,或根據借款人命令支付。
第六條取消和暫停支付
第6.01節借款人提出的取消。借款人可在通知銀行後,取消其尚未提取的任何數額的貸款,但借款人不得取消銀行根據第5.02節已作出的特別承諾的任何貸款數額。
第6.02節銀行提出的暫停支付。如果發生並繼續存在以下暫停支付的任何一種情況,銀行可以通知借款人或擔保人,暫停借款人從其貸款帳戶中提款的全部或部分權利:
(a)借款人未能向銀行或協會交付(不管其實際情況是由擔保人或某第三方進行交付):(i)根據貸款協定,或(ii)根據銀行與借款人之間的任何其他貸款協定或擔保協定,或(iii)根據銀行經借款人同意而向任何第三者承擔的任何擔保或其他任何財務上的義務而產生的結果,或(iv)根據借款人與協會之間的任何開發信貸協定,向銀行或協會支付應付的到期本金或利息、或任何其他金額。
(b)擔保人未能向銀行或協會交付(i)根據擔保協定,或(ii)根據擔保人和銀行之間的任何其他貸款或擔保協定,或(iii)根據銀行經擔保人同意而向任何第三者承擔的任何擔保或其他任何財務上的義務而產生的結果,或(iv)根據擔保人和協會之間的任何開發信貸協定而向銀行或協會交付應付的本金、利息或任何其他金額。
(c)借款人或擔保人未能履行貸款協定或擔保協定中規定的任何其他義務。
(d)由於借款人或擔保人未能履行與銀行簽訂的任何貸款協定或任何擔保協定所規定的任何義務,銀行或協會將暫時停止借款人或擔保人根據任何貸款協定或開發信貸協定提款的全部或部分權利。
(e)由於貸款協定簽訂後發生的一種特殊局面,使項目無法執行或使借款人或擔保人無法履行其根據貸款協定或擔保協定所承擔的義務。
(f)作為借款人或擔保人的銀行會員國(i)已被暫停銀行會員國的會籍或停止作為銀行的會員國,或(ii)停止作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會員國。
(g)在貸款協定簽字日之後、生效日之前,發生了某種情況,使銀行有權在假如該“貸款協定”在該情況發生之日已經生效,即可暫停借款人從貸款帳戶中提款的權利。
(h)借款人(非銀行會員國)所陳述的借款人的條件已在生效日前發生了實質性的不利變化。
(i)借款人或擔保人在貸款協定或擔保協定中,或根據貸款協定或擔保協定所作的陳述,或因此而提供的任何與此有關的、並企望銀行據此予以貸款的聲明,實質上產生了任何不正確之處。
(j)出現了第7.01節(f)或(g)段所規定的任何情況。
(k)出現了貸款協定中為本節的目的而規定的任何其他情況。
除非銀行已視情況通知借款人其提款權已全部或部分得到恢復,否則,借款人從貸款帳戶中提款的權利,將根據具體情況,繼續全部或部分地被暫予停止,直到導致暫停支付的情況停止存在為止。
第6.03節銀行提出的取消支付。如果(a)借款人從貸款帳戶中提取有關該貸款的任何數額的款項的權利被連續中止了30天,或(b)經與借款人協商後,銀行在任何時候決定某一筆貸款將不再需要用於支付原來要由貸款資金支付的費用,或(c)在任何時候銀行確定任何一項採購不符合貸款協定中所規定或提及的程式,並確定該項取消支付的費用數額,如不是由於上述原因,該項費用金額在貸款款項中支付本來是合格的;或(d)在截止日後尚未從貸款帳戶提取的貸款金額;(e)銀行接到擔保人根據第6.07節規定而發出的有關一筆貸款金額的通知後,銀行可以通知借款人和擔保人,終止借款人提取該貸款金額的權利。一俟發出通知,該貸款金額即行取消。
第6.04節特別承諾的貸款金額不受銀行提出的取消或暫停支付的影響。銀行提出的取消或暫停支付的決定,都不適用於銀行根據第5.02節已承諾的任何特別承諾金額,除非在該項特別承諾中另有明確規定。
第6.05節取消支付對貸款分期償還的適用性。除非銀行與借款人另行商定,任何取消支付應按比例分攤到在該取消日後到期的、並直到那時銀行還未出售或還未同意出售的幾期貸款本金金額上。
第6.06節暫停或取消支付後條款的有效性。除非本條已有明確規定,貸款協定和擔保協定的一切條款,在任何取消或暫停支付後,都應繼續全面有效。
第6.07擔保的取消。如果借款人未能按貸款協定的要求償付本金、利息或任何其他款項(而不是由於擔保人任何行為或失職之故),並且上述款項已由擔保人支付,則擔保人經與銀行協商後,可以通知銀行和借款人,對銀行收到該通知之日貸款帳戶中尚未提取的,並且不屬於銀行根據第5.02節而承擔的任何特別承諾款的任何貸款金額,終止其在擔保協定中承擔的各種義務。一俟銀行收到該通知,對該項金額所承擔的各種義務即應終止。
第七條償還期的提前
第7.01節造成償還期提前的情況。如果發生下列任何情況,並持續下文所規定的(如有規定的話)一段時間,則在持續階段中的任何一個時間,銀行可按自己的選擇,通知借款人和擔保人,宣布當時已經撥付而尚未償還的貸款本金到期,並應連同利息和其他與之有關的費用一併立即償還。一經宣布,此類本金、利息和其他有關費用即為到期,並應立即償付。
(a)根據貸款協定應償付的本金或利息或任何其他費用發生拖欠,並且上述拖欠延續達30天之久。
(b)根據擔保協定應償付的本金或利息或任何其他費用發生拖欠,並且上述拖欠延續達30天之久。
(c)借款人(i)根據銀行與借款人之間簽訂的任何其他貸款協定或擔保協定,或(ii)經借款人同意,由銀行向任何第三方承擔的任何擔保或任何種類的其他財務上的義務,(iii)借款人與協會之間的任何開發信貸協定,而應償付銀行或協會的到期本金或利息或任何其他款項發生拖欠,並且上述拖欠延續達30天之久。
(d)擔保人(i)根據擔保人和銀行之間的任何貸款協定或擔保協定,或(ii)根據銀行經擔保人同意而向任何第三方承擔的任何擔保和任何種類的其他財務上的義務,或(iii)根據擔保人和協會之間的任何開發信貸協定,而應償付銀行或協會的到期本金或利息或其他任何款項發生拖欠,並在擔保人不大可能履行其在擔保協定中承擔的義務的情況下,且上述拖欠延續達30天之久。
(e)借款人或擔保人一方在履行其根據貸款協定或擔保協定所規定的任何其他義務中違約,並且在銀行就此通知了借款人和擔保人後,該違約行為仍持續達60天之久。
(f)借款人(非銀行會員國)沒有能力支付其到期債務,借款人或其他人已提出訴訟或採取任何行動,使得借款人的財產將在或可能在其債權人中間進行分配。
(g)擔保人或任何其他具有管轄權的當局採取了任何行動,解散了或撤銷了(非銀行會員國)借款人,或暫停了它的業務活動。
(h)發生了貸款協定為了本節的目的而規定的任何其他情況,並持續了貸款協定中所規定的(如有規定的話)一段時間。
第八條稅收
第8.01節稅收。(a)償付貸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費用不得扣除稅款,並應豁免作為借款人或擔保人的銀行會員國徵收的或在其領土內所課徵的任何稅收。
(b)對於適用本通則的貸款協定和擔保協定以及任何其他協定的簽署、傳送或註冊,或與此有關的事項,均應轄免作為借款人或擔保人的銀行會員國徵收的或在其領土內課徵的任何稅收。
第九條合作和資料;財政和經濟數據;消極的保證;項目的實施
第9.01節合作和資料。(a)銀行、借款人和擔保人應充分合作,以保證實現貸款的各項目標。為此,銀行、借款人和擔保人應:
(i)應任何一方的要求,隨時就有關項目的進展、貸款的目標和各方履行各自根據貸款協定和擔保協定所承擔的義務等情況交換意見,並向另一方提供它所合理要求的所有與這類事項有關的資料。
(ii)各方應將出現的干擾或可能幹擾上面(i)段中所述事項的任何情況及時通知對方。
(b)擔保人應保證,擔保人或其下屬的任何政治或行政分部門或為擔保人或此類下屬分部門所擁有的、控制的或為其利益而經營的任何實體,不得採取或不得允許採取任何妨礙或干擾項目的實施或根據貸款協定借款人應承擔的義務的履行。
(c)作為借款人或擔保人的銀行會員國,應為銀行委派的代表提供一切適當的機會,使其能為了與貸款有關的目的訪問其領土的任何一部分。
第9.02節財政與經濟數據。作為借款人或擔保人的銀行會員國應向銀行提供銀行所合理要求的、在其領土內的一切有關財政和經濟情況的資料,包括其國際收支和外債情況,以及其下屬的政治或行政分部門和為該會員國或任何此類下屬的分部門所有的、控制的或為其利益而經營的任何實體及為該會員國行使中央銀行或外匯平準基金或類似職能的任何機構的一切該類資料。
第9.03節消極的保證。(a)銀行的政策是,在向其會員國貸款或由會員國作擔保時,在正常情況下要求有關會員國提供特別擔保品,但要求保證該會員國在對其所控制的或為其利益而保管的外匯進行分攤、兌現或分配時,其他外債不應享有超過銀行貸款有優先地位。
(i)為此,如果以任何公共財產(其定義如下述)建立任何留置權為任何外債作擔保,其結果將會或可能導致在外匯的分攤、兌現或分配方面有利於該外債的債權人的某種優先地位,除非銀行另行同意,否則該留置權應根據這一事實本身,不需銀行付出貸價的條件下,平等地、按比例地擔保銀行貸款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並且作為借款人或擔保人的銀行會員國在建立或允許建立此種留置權時,應當為此作出明文規定;但是,如果出於任何憲法方面或其他法律方面的原因,不能對其下屬的任何政治或行政部門的資產建立的任何留置權作出上述明文規定時,則該會員國應及時地,並且在不需銀行付出代價的條件下,用使銀行滿意的對其他公共資產建立相等的留置權,來擔保銀行貸款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
(ii)本段中使用的“公共資產”系指會員國或其下屬的任何政治或行政分部門或為該會員國或任何該種下屬分部門所擁有、控制或為其利益而經營的任何實體的資產,其中包括為該會員國行使中央銀行或外匯平準基金或類似職能的任何機構所擁有的黃金和外匯資產。
(b)除非銀行另行同意,非銀行會員國的借款人應承擔:
(i)如果該借款人對其任何一項資產建立留置權,作為任何債務的擔保時,該留置權將平等地和按比例地擔保貸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費用的償付,同時,在不需銀行付出代價的條件下,應為實現上述要求而建立的該類留置權作出該類明文規定;
(ii)如該借款人為其任何一項資產建立法定留置權作為任何債務的擔保時,該借款人應在不需銀行付出代價的情況下,授予銀行所滿意的相等的留置權,以擔保貸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費用的償付。
(c)本節上述規定不適用於以下情況:(i)在購置一項財產時,完全是為了擔保償付該財產的購買價格或為了擔保償付為籌資購買該財產而產生的債務而以該財產設定的留置權;或(ii)在正常金融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任何留置權,作為自負債務之日起算,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債務的擔保。
第9.04節保險。借款人對使用貨款資金購買的進口貨物,應就其在貨物到達使用或安裝地點前的獲得、運輸、交貨等環節中發生的意外事故進行保險或促成其保險,或對其保險事宜設定足額的準備金。這種保險的任何賠償應以能夠自由使用於重置或修理該貨物的通貨支付。
第9.05節貨物與勞務的使用。除非銀行另行同意,借款人應促使由貸款資金所支付的一切貨物和勞務僅限用於該項目所規定的用途上。
第9.06節計畫與進程表。借款人在準備就緒後,應立即按銀行所合理要求的詳細程度,向銀行提供或促使向銀行提供該項目的任何計畫、規格說明書、報告、契約檔案、施工和採購進程表以及對上述檔案進行任何實質性的修改或增加的內容。
第9.07節記錄與報告。(a)借款人應:(i)保存記載和監督項目進程的完整的記錄和程式(包括項目的費用及從中得到的收益),以分清用貸款資金支付的貨物及勞務,並說明它們在項目上的使用;(ii)使銀行的代表能夠訪問項目中包含的任何設施和建築工地,檢查用貸款資金採購的貨物,以及根據貸款協定中的規定,與借款人應盡義務有關的任何廠房、安裝物、工地、工程、建築物、財產、設備、記錄及單據;及(iii)定期向銀行提供銀行所合理要求的與項目有關的所有資料,項目的費用和在適宜的場合它將取得的收益,貸款資金的支出情況以及使用此項貸款資金支付的貨物和勞務。
(b)使用貸款資金支付的貨物和勞務在授予任何契約後,銀行得據以公布被授予契約一方的名稱、國籍以及契約價格的說明。
(c)項目一經完成,但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截止期後的6個月或銀行與借款人可能為此商定的更晚的日期,借款人應按照銀行所合理要求的範圍和詳細程式,準備並向銀行提交一份報告,說明該項目的執行及初期運行情況,該項目的費用和從中已取得和將要取得的收益,根據貸款協定的規定,借款人和銀行對各自承擔的義務的履行情況以及貸款目標的實現情況。
第9.08節維修。借款人應始終保持或促使保持與項目有關的一切設施的運行和維修,並應按需要及時地使或促使該設施得到一切必要的修理和更新。
第9.09節土地的取得。借款人應採取或促使採取各種必要的行動以便按需要或在需要時獲得為執行項目所需要的所有土地及與土地有關的各項權利,並應在銀行要求時,及時向銀行提供銀行所滿意的證據,證明此土地及與土地有關的各項權利都已取得並可用於與該項目有關的目的。
第十條貸款協定和擔保協定的必須執行性;未能行使權利;仲裁
第10.01節必須執行性。任何國家或其政治分部門儘管其法律有相反的規定,貸款協定和擔保協定所規定的銀行、借款人和擔保人的權利和義務仍應根據協定條款有效並必須執行。無論是銀行、借款人或擔保人都無權在根據本條而採取的任何行動中,以《銀行協定》的任何條款為由,主張本通則或貸款協定或擔保協定的任何條款無效或不能執行。
第10.02節擔保人的義務。除第6.07節中已規定的以外,擔保協定規定的擔保人的義務只有在履行後,並限於已履行的範圍內,才能解除。這種義務無需事先對借款人發出任何通知,提出任何要求或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才存在;也無需就借款人的任何違約行為對擔保人事先發出任何通知或提出任何要求才存在。擔保人的義務也不因下列任何一種情況而有所減少:(a)給予借款人的任何延期、寬容或讓步;(b)對借款人或對有關貸款的任何保障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辦法的任何承認或未承認或未及時承認;(c)根據貸款協定的條件,擬對其條文作任何修改或擴充;(d)借款人未能遵守擔保人的任何法律的任何要求。
第10.03節未能行使權利。任何一方拖延行使或忽略行使其根據貸款協定或擔保協定而具有的對於任何違約所應有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辦法,都不得有損於這些權利、權力或補救方法,也不得被視為放棄這些權利、權力或補救方法,或被視為默認這種違約。該方對任何違約事件所採取的行為或表示的默認,都不得影響或有損於該方對任何其他的或以後的違約事件應有的權利、權力或補救辦法。
第10.04節仲裁。(a)貸款協定或擔保協定雙方對協定產生的任何爭議,以及任何一方對另一方根據貸款協定或擔保協定而提出的任何權利主張,如不能通過雙方協商解決,應提交下文所規定的仲裁法庭進行仲裁。
(b)此類仲裁的雙方,一方應為銀行,另一方應為借款人和擔保人。
(c)仲裁法庭應由經指派的如下3名仲裁人組成:一名仲裁人應由銀行指派;第二名仲裁人應由借款人和擔保人指派,或者,如借款人與擔保人不能統一意見,則由擔保人指派;第三名仲裁人(以下有時稱作“裁決人”)應由當事雙方協商後指派,或如雙方達不成協定,則應由“國際法院”院長指派,或未能由該院長指派時,可由聯合國秘書長指派。如果有一方未能指派出一名仲裁人,則該仲裁人應由裁決人指派。如果根據本節規定所指派的仲裁人辭職、死亡或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按上述規定的指派原仲裁人的方式指派其繼任仲裁人,並且該繼任人應擁有原仲裁人的一切權力和職責。
(d)當一方接到另一方根據本節提出仲裁訴訟的通知時,仲裁訴訟即可成立。此類通知應包括一項聲明,闡明將提交仲裁的爭議和權利要求的性質,所謀求的解決爭議的方法的性質以及由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所指派的仲裁人的姓名。另一方應在此通知後30天內,將他們所指派的仲裁人的姓名通知提出訴訟的一方。
(e)如果在提出訴訟的通知後60天內當事雙方未能就裁決人問題統一意見,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據本節(c)款的規定,要求指派一名裁決人。
(f)仲裁法庭應在裁決人所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召開。此後,應由仲裁法庭決定於何時、何地開庭。
(g)仲裁法庭應決定與其許可權有關的一切問題,並除雙方另行商定者外,根據本節各款規定決定其程式。仲裁法庭的一切決定均應經多數票通過。
(h)仲裁法庭應公正地傾聽當事各方的意見,並應作出書面裁決。此類裁決可以缺席裁定。由仲裁法庭多數成員簽署的裁決書即構成該法庭的裁決。經簽字的裁決書副本應送達當事雙方各一份。任何根據本節規定作出的裁決即為最終裁決,並對貸款協定和擔保協定各方具有約束力。當事各方都應遵守並執行仲裁法庭根據本節規定所作出的任何裁決。
(i)當事各方應確定仲裁人和執行仲裁訴訟時所需要的其他人員的酬金。如果當事各方在仲裁法庭開庭前未能就此金額達成一致意見,仲裁法庭則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合理的金額。銀行、借款人和擔保人應各自支付自己的仲裁訴訟費。仲裁法庭的費用應以銀行為一方,以借款人和擔保人為另一方平均分擔。與仲裁法庭費用的分攤和支付此類費用的程式有關的任何問題,均應由仲裁法庭決定。
(j)貸款協定和擔保協定各方間所發生的爭議,或一方根據上述協定而對另一方提出的任何權利主張,都應根據本節所闡明的仲裁規定謀求解決,而不採用任何其他程式。
(k)如果在裁決書副本送達當事雙方後30天內,裁決書未能遵照執行,任何一方得:(i)向任何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請求就裁決書對另一方作出判決,或對另一方提出強制執行的訴訟;(ii)通過執行實施判決;或(iii)針對另一方當事人採取其他適當的補救辦法,以強制執行裁決書及貸款協定和擔保協定的條款。儘管有以上規定,本節並不授權對作為銀行會員國的任何當事一方就裁決書作出判決或採取強制執行的做法,但如果這項程式有其他依據可援用,而不是以本節的各條規定為理由,則不在此限。
(1)與本節涉及的任何訴訟行為或涉及的任何為執行裁決而進行的訴訟行為有關的通知或傳票的達送,均應按照第11.01節所規定的方式進行。貸款協定和擔保協定各方放棄對傳送此類通知或傳票任何的和所有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其他規定
第11.01通知和要求。貸款協定或擔保協定以及貸款協定或擔保協定各方期待達成的任何其他協定所要求的或允許發出或作出的任何通知或請求,都應以書面形式進行。除了在第12.03節中另作的規定外,當此類通知或請求以專人送交、郵寄、電報、海底電報、電傳或無線電報的方式發往必須或允許發給的那一方的地址時,該通知或請求就應被認為已經正式發出或提交;該地址應是在貸款協定或擔保協定中書明,或是該方指定並通知了發出通知或提出請求那一方的另外的地址。
第11.02節授權證明。借款人和擔保人應向銀行提供充分的的證據,證明有權代表借款人或擔保人根據貸款協定應借款人或擔保協定應擔保人的要求或許可採取任何行動或簽署任何檔案的一個或幾個人員的許可權,並且向銀行提供每一人員的簽字真樣。
第11.03節代表借款人或擔保人的行動。貸款協定或擔保協定要求或允許的,以借款人或擔保人名義採取的任何行動和貸款協定或擔保協定要求或允許的,以借款人或擔保人名義簽署的任何檔案,均可由貸款協定或擔保協定為本節的目的指定的借款人或擔保人的代表,或由該代表書面授權的任何人員採取或簽署。該指定的代表或該代表書面授權的任何人員可以代表借款人或擔保人簽署書面檔案以代表借款人或擔保人同意對貸款協定或擔保協定的條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擴充;假如該代表認為在當時的情況下這種修改或擴充是合理的,並不會使借款人在貸款協定中或擔保人在擔保協定中承擔的義務有實質性的增加。銀行可以接受由該代表或其他人員簽署的任何這類檔案為確鑿證據,證明該代表認為由這類檔案而生效的對貸款協定或擔保協定的條款的修改或擴充,在當時的情況下是合理的,並且不會使借款人或擔保人在上述協定中承擔的義務有實質性的增加。
第11.04節相同文本的簽署。每個貸款協定和擔保協定可以簽署幾份相同文本,每份均為原件。
第十二條生效日;終止
第12.01節貸款協定和擔保協定生效的先決條件。貸款協定和擔保協定只有在向銀行提供下列銀行認為滿意的證明後方能生效:
(a)代表借款人和擔保人對貸款協定和擔保協定所作的簽署和遞送,已得到所有必要的政府和法人的正式授權或核准;
(b)如果銀行有此要求的話,借款人(非銀行會員國)在簽訂貸款協定之日向銀行介紹或擔保的條件,自該日起沒有發生實質性的不利變化。
(c)貸款協定中規定的作為生效條件的所有其他事項均已實現。
第12.02節法律意見書或證明書。作為第12.01節所要求提供的證明的一部分,借款人應向銀行提供一份或幾份銀行認為滿意的、由銀行所能接受的律師出具的意見書,或如果銀行提出這樣要求時,向銀行提供一份其認為滿意的、由作為借款人或擔保人的銀行會員國的有資格的官員出具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應有以下內容:
(a)代表借款人證明貸款協定已由借款人正式批准或核准並已由借款人的代表簽署和遞送,貸款協定按其條款對借款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b)代表擔保人證明擔保協定已由擔保人正式批准或核准並已由擔保人的代表簽署和遞送,擔保協定按其條款對擔保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及
(c)貸款協定中所明確規定的或銀行所合理要求的與此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12.03節生效日。(a)除非銀行與借款人另行商定,貸款協定和擔保協定應自銀行向借款人和擔保人發出通知,表示接受第12.01節所要求提供的證據之日起生效。
(b)假如在生效日之前發生了任何情況,使銀行有權在貸款協定假如已生效時暫停借款人由貸款帳戶提款的權利,銀行可以將本節(a)款所提及的通知推遲發出,直至這種情況不復存在為止。
第12.04節由於未能生效而終止貸款協定和擔保協定。如果貸款協定未能於它為本節目的所規定的日期生效,則貸款協定、擔保協定以及各方在這些協定中所有的義務將全部終止,除非銀行在考慮了延誤的原因後,為本節的目的而另定一個較晚的日期。銀行應將這一較晚的日期及時通知借款人和擔保人。
第12.05節貸款協定和擔保協定在歸還全部款項後終止。當從貸款帳戶中提取的所有本金、提前償還貸款的貼水(如有貼水的話)以及所有隨貸款而發生的利息和其他費用都已全部歸還時,則貸款協定和擔保協定以及各方在這些協定中的所有義務,均應隨之終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