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開發協會開發信貸協定通則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金融
  • 簽訂日期:1985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第一條在開發信貸協定上的套用
第1.01節通則的套用。本“通則”規定了普遍適用於協會向其會員國提供開發信貸的某些條款和條件。這些條款和條件適用於提供任何此類開發信貸的任何開發信貸協定,其適用程式及可能進行的任何修改均在該類協定中有所規定。
第1.02節與開發信貸協定不一致的情況。如果一個開發信貸協定的任何條款與本“通則”的某項條款不一致時,則應以該協定的條款為準。
第二條定義;標題
第2.01節定義。下列詞語凡用於本“通則”時,均作如下解釋:
1.“協會”系指國際開發協會。
2.“銀行”系指國際復興開發銀行。
3.“開發信貸協定”系指適用本《通則》的具體開發信貸協定,此類協定可以隨時進行修改。開發信貸協定包括適用於該協定的《通則》條款以及該開發信貸協定補充附屬檔案和補允協定。
4.“信貸”系指由開發信貸協定所提供的開發信貸。
5.“借款人”系指被授予信貸的協會會員國。
6.“一個國家的貨幣”系指該國用於償還公、私債務的法定通貨的硬幣或貨幣。
7.“美元”和“$”符號系指美利堅合眾國貨幣中的美元。
8.“信貸帳戶”系指在協會的帳戶中以借款人的名義所開設的帳戶,並將信貸金額記入其貸方。
9.“項目”系指按照開發信貸協定所說明,並給予信貸的項目或規劃,經借款人和協會雙方同意,可隨時對說明的內容進行修改。
10.“外債”系指用或可能用借款人以外的國家貨幣支付的一切債務。
11.“生效日”系指根據第12.03節規定,開發信貸協定開始生效的日期。
12.“稅收”包括在開發信貸協定簽訂之日有效或此後徵收的任何性質的賦稅、課稅、雜稅和關稅。
13.“截止日期”系指開發信貸協定中所規定的日期,協會可以通知借款人,自該日起終止其從信貸帳戶中提款的權利。
14.“特別提款權”一詞和“SDR”符號,系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按照其協定條款確定價值的一種特別提款權利。
第2.02節引用條款。本《通則》中所引用的各條或各節均指本《通則》中的各條或各節。
第2.03節標題。條和節的標題以及目錄,只是為便於查閱而列入,不是本《通則》的一部分。
第三條信貸帳戶;手續費;償還;付款地點
第3.01節信貸帳戶。信貸金額應記入信貸帳戶的貸方,借款人可以根據開發信貸協定和本《通則》的規定從該帳戶提取信貸款項。
第3.02手續費。借款人應按開發信貸協定中規定的費率,對隨時提取但尚未償還的信貸金額交付手續費。借款人還應對協會按照第5.02節的規定隨時作出特別承諾的信貸本金的尚未償還部分的金額每年繳付0.5%的附加手續費。
第3.03節手續費的計算。手續費應以一年12個月、一月30天、一年360天計算。
第3.04節償還。(a)借款人應按開發信貸協定中規定的分期償還從信貸帳戶中已提取的信貸本金金額。
(b)借款人有權提前償還它所指定的開發信貸中任何一期或幾期到期的全部或部分本金金額。
第3.05節付款地點。信貸的本金及其手續費應在協會合理要求的地點交付。
第四條貨幣條款
第4.01節提款時所使用的貨幣。除非借款人與協會另行商定,否則從信貸帳戶中提款的貨幣應是由信貸資金承付的已付或應付費用的貨幣,但如該費用是以借款國的貨幣支付時,則提款的貨幣應是由協會隨時合理選定的一種或幾種貨幣。
第4.02節可用來償付本金和手續費的貨幣。(a)借款人應按開發信貸協定為了本節之目的而規定的貨幣,或按本節(c)或(e)款規定而隨時指定或選定的其他合格的一種或幾種貨幣,償付信貸的本金和手續費。
(b)為了本節之目的,“合格貨幣”系指協會任何一個會員國的貨幣,協會為了其業務的目的,隨時確定這種貨幣為協會可以自由變換或自由兌換成協會其他會員國的貨幣。
(c)如果任何時候借款人打算自將來某一償付日起,用另外一種合格貨幣,而不是用所規定的,或是事先根據本節(c)款所指定的,或是按照下文(e)款選擇的貨幣來償付該項本金和手續費,則借款人應在償付之前不少於3個月不多於5個月,向協會發出一份寫明這種意思和指定這種合格貨幣的書面通知。協會收到該通知後,自該償付日起所指定的貨幣即可作為償付本金和手續費的貨幣。
(b)如果任何時候協會確定,按照本節條款規定,可用以償付的貨幣不是一種合格貨幣,協會應書面通知借款人並向借款人提供一份合格貨幣的清單。
(e)從協會發出該通知30天內,借款人應以書面通知協會它在該貨幣清單中所選定一種將用於償付的貨幣,如借款人未能做到這一點,則協會將為此目的從該清單中選定一種貨幣。無論採用哪一種方式,自上述30天以後的第一個償付日開始,該項本金和手續費即應以所選定的貨幣償付。
第4.03節償還金額。償還的信貸本金金額應與在各個日期從信貸帳戶提取的以特別提款權表示的一種或若干種貨幣的價值相等(按償還該款項的日期或各個日期確定)。
第4.04節用其他貨幣購買提款所需的貨幣。如果需用任何一種貨幣提款,協會為了該項提款的目的需用另一種貨幣購買該種貨幣,為了第4.03節的目的提取的這部分信貸款項應視為用該另一種貨幣從信貸帳戶中提取的款項。
第4.05節貨幣的定值。如果為了實現開發信貸協定或任何適用本“通則”的其他協定的目的有必要用另一種貨幣來確定一種貨幣的價值時,該價值應由協會合理地予以確定。
第4.06節付款方式。(a)任何根據開發信貸協定的要求,用一個國家的貨幣向協會償付時,償付的方式和取得償付所使用的貨幣的方式,應為該國法律所許可作此項償付,並能把該類貨幣存入協會在該國受託銀行的帳戶。
(b)信貸的本金及其手續費的償付不應受借款人所施加的,或在該國領土內的任何限制。
第五條信貸資金的提取
第5.01節從信貸帳戶提款。借款人有權根據開發信貸協定和本《通則》條款的規定,從信貸帳戶中為已經用於項目的費用,或經協會同意,也可以為將用於項目的費用提款。除非借款人與協會另有協定,否則不得就用於任一非銀行會員國領土內(瑞士除外)的費用,或用來支付在該領土內生產的貨物或提供的服務等項費用進行提款。
第5.02節協會的特別承諾。根據借款人提出的申請,並根據借款人與協會所商定的條款和條件,協會可以書面作出特別承諾,向借款人或其他人支付將用開發信貸資金支付的費用,不受以後協會或借款人作出的任何暫停或撤銷信貸決定的影響。
第5.03節申請提款或申請特別承諾。當借款人要從信貸帳戶中提取任一額度的款項,或根據第5.02節規定,請求協會作出特別承諾,借款人應向協會遞交一份按照協會合理要求的格式書寫的,並包括協會合理要求的費用清單和協定的書面申請。與項目開支有關的提款申請書,包括本條所要求的證明檔案,應及時送交協會。
第5.04節信貸的再分配。儘管在開發信貸協定中規定或涉及了一項信貸分配額或提款的百分比,但如果協會經過合理估算認為當時在開發信貸協定中規定的,或經修改而增加的任何提款類別中的信貸資金不足以按照協定的百分比支付該類信貸的所有費用時,協會可以通知該借款人:
(a)將原分配給另一類的,而且根據協會的意見,無需用於支付其他費用的貸款資金重新分配到這樣的類別中,其重新分配的數額應相當於可彌補該類別缺額,及
(b)如果經過這樣再分配以後仍不能充分補足估計的資金的不足部分時,則應削減這類費用的原提款百分比,以便能繼續提取該類款項,直至該類所有的費用支付完畢。
第5.05節簽署提款申請的授權證據。借款人應向協會送交一人或數人授權簽署提款申請書的授權證據及其簽字真樣。
第5.06節供證明用的證據。無論是在協會將予以認可所申請的任何提款之前或之後,借款人都應向協會送交協會合理要求的有關提款申請應附的單據和其他證據。
第5.07節申請書和各種檔案的完善性。每份申請書及其附送檔案和其他證據在格式與內容方面都必須完善、足以使協會認可,借款人有權從信貸帳戶中提取所申請的數額,並且從信貸帳戶中所提取的這筆款項將只用於開發信貸協定中所規定的目的。
第5.08節稅收的處理。協會的政策是,任何所提取的信貸資金不得用於繳付借款人對貨物或服務課徵的或在其領土內課徵的任何稅收,或對貨物或服務的進口,製造、採購或供應而課徵的稅。為此,如果對由信貸資金支付的任何類目所徵收的或有關的任何稅收金額減少或增加時,為了與協會的政策保持一致,協會可以在向借款人發出通知後增加或者減少開發信貸協定中就此類目規定或提到的提款百分比。
第5.09節協會的支付。協會只把借款人從信貸帳戶中提取的款項付給借款人,或根據借款人的命令作出支付。
第六條取消和暫停支付
第6.01節借款人提出的取消。借款人可在通知協會後,取消其尚未提取的任何數額的信貸,但借款人不得取消協會根據第5.02節已作出的特別承諾的任何信貸數額。
第6.02節協會提出的暫停支付。如果發生並繼續存在以下暫停支付的任何一種情況,協會可以通知借款人,暫停借款人從其信貸帳戶中提款的全部或部分權利:
(a)借款人未能(不能其實際情況可能已由第三者交付)(i)根據開發信貸協定,或(ii)根據借款人與協會之間的任何其他開發信貸協定,或(iii)根據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任何貸款協定或擔保協定,或(iv)根據銀行經借款人同意向任何第三者承擔的任何擔保或其他任何財務上的義務,向協會或銀行交付應付的到期本金、利息、手續費或任何其他金額。
(b)借款人未能履行開發信貸協定中規定的任何其他義務。
(c)(i)由於借款人未能履行其與協會簽訂的任何開發信貸協定或銀行簽訂的任何貸款協定中所規定的任何義務,協會或銀行將暫時停止借款人根據上述開發信貸協定或貸款協定提款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或是(ii)由於任一借款人未能履行其與銀行簽訂的,由該借款人擔保的一項貸款協定的任何義務,銀行將暫時停止該借款人根據該貸款協定提款的全部或部分權利。
(d)由於開發信貸協定簽訂後所出現的情況而產生的一種特殊局面,使項目無法執行,或使借款人無法履行其根據開發信貸協定所承擔的義務。
(e)借款人:(i)已被暫停協會會員國的會籍,或停止作為協會的會員國;或(ii)停止作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會員國。
(f)在開發信貸協定簽字之後,生效日之前,發生了某種情況,使協會有權在假如該“貸款協定”在該情況發生之日已經生效即可暫停借款人從信貸帳戶中提款的權利。
(g)借款人在開發信貸協定中,或根據開發信貸協定所作的陳述,或因此而提供的任何與此有關的、並企望協會據此發放信貸的聲明,產生了實質上的任何不正確之處。
(h)出現了開發信貸協定為本節的目的而規定的任何其他情況。
除非協會已通知借款人恢復其全部或部分(視情況而定)提款權利,借款人從信貸帳戶中提款的權利,將視具體情況,繼續全部或部分地被暫停,直到導致這種被暫停的一種或數種情況停止存在為止。
第6.03節協會提出的取消支付。如果(a)借款人從信貸帳戶中提取款項的權利被連續中止了30天,或(b)經與借款人協商後,協會在任何時候決定某一筆信貸將不再需要用於支付原來要由信貸資金支付的費用,或(c)在任何時候,協會確定任何一項採購不符合開發信貸協定中所規定或提及的程式並確定該項取消支付的費用數額,如不是由於上述原因,該項費用金額由信貸支付本來是合格的,或(d)在截止日後尚未從信貸帳戶中提取的信貸金額,協會可以通知借款人,終止借款人提取這筆信貸金額權利。一俟發出通知,該筆信貸金額即行取消。
第6.04節特別承諾的信貸金額不受協會提出的取消或暫停支付的影響。協會提出的取消或暫停支付的決定,都不適用於協會根據第5.02節承諾的任何特別承諾金額,除非在該項特別承諾中另有明確規定。
第6.05節取消支付對信貸分期償還的適用性。除非借款人與協會另行商定,否則任何取消支付應按比例分攤到在該取消日後到期的償付的各期信貸本金金額上。
第6.06節暫停或取消支付後條款的有效性。除非本條已有明確規定,開發信貸協定的一切條款,在任何取消或暫停支付後,都應繼續全面有效。
第七條償還期的提前
第7.01節造成償還期提前的情況。如果發生下列任何情況,並持續下文所規定的(如有規定的話)一段時間,則在持續階段中的任何一個時間,協會可按自己的選擇,通知借款人,宣布當時已經撥付而尚未償還的信貸本金到期,並應與手續費一併立即償付。一經宣布,此類本金連同手續費即為到期,並應立即償付:
(a)根據開發信貸協定應償付的本金或任何其他費用發生拖欠,並且上述拖欠延續達30天之久。
(b)借款人拖欠應償付協會和銀行的到期本金或利息或任何其他金額:(i)根據借款人和協定會之間簽訂的任何其他開發信貸協定,或者(ii)根據借款人和銀行之間簽訂的任何貸款或擔保協定,或者(iii)經借款人同意,由銀行向任何第三方承擔的任何擔保或任何種類的其他財務義務簽訂的協定;並且拖欠持續達30天之久。
(c)借款人一方在履行其根據開發信貸協定所規定的任何其他義務中違約,並且在協會就此通知借款人後,該違約行為仍持續達60天之久。
(d)發生了開發信貸協定為了本節的目的而規定的任何其他情況,並持續了開發信貸協定中所規定的(如有規定的話)一段時間。
第八條稅收
第8.01節稅收。(a)償付開發信貸的本金和其他費用不得扣除稅款,並應轄免借款人或在其領土內所課徵的任何稅收。
(b)對於適用本通則的開發信貸協定和任何其他協定的簽署、傳送或註冊,或與此有關事項,均應轄免借款人或在其領土內課徵的任何稅收。
第九條合作和資料;財政與經濟數據;項目的實施
第9.01節合作和資料。(a)借款人與協會應充分合作,以保證實現信貸的各項目標。為此,借款人和協會應:
(i)應任何一方的要求,隨時就有關項目的進展,信貸的目標,各方履行各自根據開發信貸協定所承擔的義務等情況交換意見;並向另一方提供它合理要求的所有與這類事項有關的資料。
(ii)各方應將出現干擾或可能幹擾,在上述(i)段中所述事項的任何情況及時通知對方。
(b)借款人應為協會委派的代表提供一切適當的機會,使其能為了與信貸有關的目的訪問其他領土的任何一部分。
第9.02節財政與經濟數據。借款人應向協會提供它所合理要求的,在其領土內開發有關財政和經濟情況的資料,包括其國際收支和外債情況,以及其下屬的政治或行政分部門和為借款人或其任何此類分部門所有的、所控制的、或為其利益而經營的任何實體,以及為借款人行使中央銀行或外匯平準基金或類似職能的任何機構的一切該類資料。
第9.03節保險。借款人對使用信貸資金購買的進口貨物,應就其在貨物到達使用或安裝地點前的獲得、運輸、交貨中發生的意外事故進行保險或促成其保險,或對其保險事宜設定足額的準備金。這種保險的任何賠償應以能夠自由使用於重置或修理該貨物的通貨支付。
第9.04節貨物與勞務的使用。除非協會另行同意,借款人應促使由開發信貸資金所支付的一切貨物和勞務僅限於該項目所規定的用途上。
第9.05節計畫與進程表。借款人在準備就緒後,應立刻按協會所合理要求的詳細程度向協會提供,或促使向協會提供該項目的任何計畫、規格說明書、報告、契約檔案、施工和採購進程表,以及對上述檔案進行任何實質性的修改或增加的內容。
第9.06節記錄與報告。(a)借款人應:(i)保存記載和監測項目進程的完整的記錄和程式,(包括項目的費用和從中得到的收益),以分清用開發信貸資金支付的貨物與勞務,並說明它們在項目上的使用;(ii)使協會的代表能夠訪問項目中包含的任何設施和建築工地,檢查使用開發信貸資金採購的貨物,以及根據開發信貸協定規定,與借款人應盡義務有關的任何廠房、安裝物、工地、工程、建築物、財產、設施、記錄及單據;(iii)定期向協會提供協會所合理要求的與項目有關的所有資料,項目的費用,如適宜的話它將取得的收益,信貸資金的支出情況以及使用開發信貸資金支付的貨物和勞務。
(b)使用開發信貸資金支付的貨物和勞務在授予任何契約後,協會得據以公布被授予契約一方的名稱、國籍以及契約價格的說明。
(c)項目一經完成,但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截止期後的6個月或者借款人和協會可能為此商定的更晚的日期,借款人應按照協會所合理要求的範圍和詳細程度,準備並向協會提交一份報告,說明該項目的執行及初期運行情況,該項目的費用和從中已取得和將要取得的收益,根據開發信貸協定的規定,借款人和協會對各自承擔的義務的履行情況和信貸目標的實際情況。
9.07節維修。借款人應始終保持或促使保持與項目有關的一切設施的運行和維護,並應按需要及時地使或促使該設施得到一切必要的修理和更新。
經9.08節土地的取得。借款人應採取或促使採取各種必要的行動以便按需要或在需要時獲得為執行項目所需要的所有土地及土地有關的各項權利,並應在協會要求時,及時向協會提供協會所滿意的證據,證明此土地及與土地有關的各項權利都已取得並可用於與該項目有關的目的。
第十條開發信貸協定的必須執行性;未能行使權利;仲裁
第10.01節必須執行性。任何國家或其政治分部門儘管其法律有相反的規定,開發信貸協定所規定的借款人和協會的權利和義務仍應根據協定的條款有效並必須執行。無論是借款人或協會都無權在根據本條而採取的任何行動中,以《協會協定》的任何條款為由主張本通則或開發信貸協定的任何條款無效或不能執行。
第10.02節未能行使權利。任何一方拖延行使或忽略行使其根據開發信貸協定而具有的對於任何違約所應有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辦法都不得有損於這些權利、權力或補救辦法,也不得被視為放棄這些權利、權力或補救辦法,或被視為默認這種違約。該方對任何違約事件所採取的行為或表示的默認,都不得影響或有損於該方對任何其他的或以後的違約事件應有的權利或補救辦法。
第10.03節仲裁。(a)開發信貸協定雙方對協定產生的任何爭議,以及任何一方對另一方根據開發信貸協定而提出的任何權利主張,如不能通過雙方協商解決,應提交下文所規定的仲裁法庭進行仲裁。
(b)此類仲裁的雙方,一方應為協會,另一方應為借款人。
(c)仲裁法庭應由經指派的如下3名仲裁人組成:一名仲裁人應由協會指派;第二名仲裁人應由借款人指派;第三名仲裁人(以下有時稱作“裁決人”)應由當事雙方協商後指派;或如雙方達不成協定,則應由“國際法院”院長指派;或未能由院長指派時,可由聯合國秘書長指派。如果有一方未能指派出一名仲裁人,則該仲裁人應由裁決人指派。如果根據本節規定所指派的仲裁人辭職、死亡或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按上述規定的指派原仲裁人的方式指派其繼任仲裁人,並且該繼任人應擁有原仲裁人的一切權力和職責。
(d)當一方接到另一方根據本節提出仲裁訴訟的通知時,仲裁訴訟即可成立。此類通知應包括一項聲明,闡明將提交仲裁的爭議和權利要求的性質,所謀求的解決爭端的方法的性質以及由提出訴訟的一方所指派的仲裁人的姓名。另一方應在此通知後30天內,將他們所指派的仲裁人的姓名通知提出訴訟的一方。
(e)如果在提出訴訟的通知後60天內,當事雙方未能就裁決人問題統一意見,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據本節(c)款的規定,要求指派一名裁決人。
(f)仲裁法庭應在裁決人所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召開。此後,應由仲裁法庭決定於何時、何地開庭。
(g)仲裁法庭應決定與其許可權有關的一切問題,並除雙方另行商定者外,根據本節各款規定決定其程式。仲裁法庭的一切決定均應經多數票通過。
(h)仲裁法庭應公正地傾聽當事各方的意見,並應作出書面裁決。此類裁決可以缺席裁定。由仲裁法庭多數成員簽署的裁決書即構成該法庭的裁決。經簽字的裁決書副本應送達當事雙方各一份。任何根據本節規定作出的裁決即為最終裁決,並對開發信貸協定各方具有約束力。當事各方都應遵守並執行仲裁法庭根據本節規定所作出的任何裁決。
(i)當事各方應確定仲裁人和執行仲裁訴訟時所需要的其他人員的酬金。如果當事各方在仲裁法庭開庭前未能就此金額達成一致意見,仲裁法庭則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合理的金額。當事各方應各自支付自己的仲裁訴訟費。仲裁法庭的費用應由當事各方平均分擔。與仲裁法庭費用的分攤與支付此類費用的程式有關的任何問題,均應由仲裁法庭決定。
(j)開發信貸協定各方之間所發生的爭議,或任何一方根據上述協定而對另一方提出的任何權利主張,都應根據本節所闡明的仲裁規定謀求解決,而不採用任何其他程式。
(k)協會無權對借款人就裁決書作出判決,通過執行對借款人實施裁決,或為強制執行裁決而對借款人尋求其他補救辦法。但如果對借款人施行這項程式有其他依據可援用,而不是以本節的規定為理由,則不在此限。如果在裁決書副本送達當事雙方後30天內協會未能遵照執行裁決,借款人可對協會採取任何此類行動強制執行裁決。
(l)與本節涉及的任何訴訟有關的或與執行根據本節作出的任何裁決的有關的通知或傳票的傳送,均應按照第11.01節所規定的方式進行。開發信貸協定各方放棄對傳送這類通知或傳票的任何的和所有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其他規定
11.01節通知要求。開發信貸協定以及開發信貸協定各方期待達成的任何其他協定所要求或允許發出或作出的任何通知或請求,都應以書面形式進行。除了在第12.03節中另作的規定外,當此類通知或請求以專人送交、郵寄、電報、海底電報、電傳或無線電報的方式發往必須或允許發給的那一方的地址時,該通知或請求就應被認為已經正式發出或提交;該地址應是在貸款協定或擔保協定中書明,或是該方指定並通知了發出通知或提出請求那一方的另外的地址。
第11.02節授權證明。借款人應向協會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有權代表借款人根據開發信貸協定對借款人的要求或許可而採取任何行動或簽署任何檔案的一個或幾個人員的許可權,並且向協會提供每一人員的簽字真樣。
第11.03節代表借款人的行動。開發信貸協定要求或允許的、以借款人名義採取的任何行動和開發信貸協定要求或允許的,以借款人名義簽署的任何檔案,均可由開發信貸協定為本節的目的指定的借款人或擔保人的代表或由該代表以書面授權的任何人員可以代表借款人簽署書面檔案以代表借款人同意對開發信貸協定所作的任何修改或擴充,假如該代表認為在當時情況下這種修改或擴充是合理的,並不會使借款人在開發信貸協定中承擔的義務有實質性的增加。協會可以接受由該代表或其他人員簽署的任何這類檔案為確鑿證據,證明該代表認為由這類檔案而生效的對開發信貸協定的條款的修改或擴充,在當時情況下是合理的,並且不會使借款人在上述協定中承擔的義務有實質性的增加。
第11.04節相同文本的簽署。每個開發信貸協定可以簽署幾份相同文本,每份均為原件。
第十二條生效日;終止
第12.01節開發信貸協定生效的先決條件。開發信貸協定只有向協會提供下列協會認為滿意的證明後方能生效:
(a)代表借款人對開發信貸協定所作的簽署和遞送,已得到所有必要的政府和法人的正式授權或核准;
(b)開發信貸協定中規定的作為生效條件的所有其他事項均已實現。
第12.02節法律意見書及證明書。作為第12.01節所要求提供的證明的一部分,借款人應向協會提供一份或幾份協會認為滿意的、由協會所能接受的律師出具的意見書,或如果協會提出這樣要求時,向協會提供一份協會認為滿意的、由借款人有資格的官員出具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應有以下內容:
(a)證明開發信貸協定已由借款人正式批准,並已代表借款人簽署和遞送,開發信貸協定的條款對借款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b)開發信貸協定中所明確規定的或協會所合理要求的與此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12.03節生效日。(a)除非協會和借款人另行商定,開發信貸協定應從協會向借款人發出通知,表示接受第12.01節所要求提交的證明之日起生效。
(b)假如在生效日之前發生了任何情況,使銀行有權在開發信貸協定假如已生效時暫停借款人由信貸帳戶提款的權利,協會可以將本節(a)款中所提及的通知推遲發出,直至這種情況不復存在為止。
第12.04節由於未能生效而終止開發信貸協定。如果開發信貸協定未能於它為本節的目的所規定的日期生效,則開發信貸協定以及各方在該協定中的所有義務都將全部終止,除非協會在考慮了延誤的原因後,為本節的目的而另定一個較晚的日期。協會應將這一較晚的日期及時通知借款人。
第12.05節開發信貸協定在歸還全部貸款後終止。當從信貸帳戶中提取的所有本金,以及所有隨信貸而發生的全部費用已償還時,則開發信貸協定以及各方在這些協定中所有義務,均應隨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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