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綜合檢查辦法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綜合檢查辦法》意在為了規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綜合檢查(以下簡稱綜合檢查)行為,保障綜合檢查有效實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強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9]63號)、《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綜合檢查辦法
  • 類別:檔案
  • 屬性:農業
  • 國家:中國
說明,內容,

說明


財發[2011]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供銷總社農業綜合開發機構:

為了規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綜合檢查工作,財政部制定了《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綜合檢查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反饋。

財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綜合檢查(以下簡稱綜合檢查)行為,保障綜合檢查有效實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強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9]63號)、《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綜合檢查是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每年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以下簡稱省)組織實施的由中央財政資金扶持的農業綜合開發竣工項目進行檢查和綜合評價的活動。

第三條 綜合檢查的依據是:

(一)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

(二)項目工程建設標準和相關行業規範。

(三)年度計畫批覆(備案)檔案及調整、變更和終止批覆(備案)檔案、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初步設計)等資料。

(四)項目評審立項的檔案。

(五)資金撥付檔案、預決算報告及相關會計資料。

第四條 對省級農業綜合開發工作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評審和立項情況,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情況。

(二)項目年度實施計畫批覆、調整、變更和終止情況。

(三)省級財政配套資金落實情況,中央財政資金和省級財政配套資金撥付情況。

(四)資金和項目管理及其內控制度執行情況。

(五)組織開展農業綜合開發竣工項目驗收工作情況。

第五條 對未實行省直管縣財政管理方式的市(地區、民族自治州)(以下簡稱市)級農業綜合開發工作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年度實施計畫報批情況。

(二)市級財政配套資金落實情況,中央財政、省級和市級財政配套資金撥付情況。

第六條 對縣級農業綜合開發工作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前期準備情況。項目庫建立及管理情況;項目初選和申報情況;項目初步設計編審情況。

(二)項目年度實施計畫編報、調整、變更和終止情況。

(三)縣級財政配套資金落實情況。

(四)自籌資金落實情況。

(五)經批覆的項目年度實施計畫執行情況。
組織實施土地治理項目各項治理措施和產業化經營項目各項建設內容情況;
工程建設質量情況。

(六)財政資金支出情況。
財政資金按計畫使用情況及按工程進度報賬情況;
項目管理費、科技推廣費、工程監理費和工程管護費提取及使用情況。

(七)資金管理情況。
財政資金縣級報賬制度和“專人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實行情況;資金預決算和會計核算情況等。

(八)項目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項目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資金和項目公示制、工程管護制度執行情況;
對上級財政部門竣工項目驗收提出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縣(以下簡稱開發縣)年度審計及對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

第七條 對產業化經營項目建設單位(指負責實施產業化經營項目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或龍頭企業等)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單位資質情況,項目申報、實施及其運轉情況。

(二)自籌資金到位情況。

(三)基礎會計資料歸集及管理情況。

第八條 國家農發辦根據開發縣財政資金投資額度、項目種類、歷年檢查情況等因素,一般按不超過各省開發縣總數百分之十的比例確定檢查開發縣的數量,但不得少於兩個。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農發辦綜合檢查通知要求,做好準備工作;
需推遲綜合檢查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報國家農發辦同意。

第十條 國家農發辦一般在三個工作日前向被檢查省級財政部門下達檢查通知書,主要內容包括檢查起始時間、檢查開發縣名單、檢查組長和檢查人員名單及聯繫方式等。

第十一條 國家農發辦採取委託或直接組織的方式進行綜合檢查。

委託檢查方式是由國家農發辦委託專門機構組成檢查組,獨立開展檢查工作,國家農發辦派聯絡員協助工作。

直接組織檢查方式是由國家農發辦組成檢查組,成員由財政部門人員及有關專家組成,按要求開展檢查工作。

第十二條 檢查組可採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抽查項目工程、走訪農戶、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進行綜合檢查。

檢查人員應當運用對照檢查的方法,核對資金支出與項目工程建設情況、項目工程規劃設計與實際竣工工程情況、項目工程數量與質量情況,以及核對審計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出問題的整改落實等情況,並將主要檢查內容與事項予以記錄或摘錄,編制工作底稿。

必要時,檢查組可以對有關問題進行延伸檢查。

第十三條 檢查組應當採取一定形式,將檢查中取得的有關證明材料提請當地財政部門或被檢查單位進行確認,未取得確認的應當註明原因。

國家農發辦直接組織的檢查組應當就檢查基本情況、發現的問題和改進意見等事項與被檢查省級財政部門交換意見。

第十四條 國家農發辦通過專題會議的形式,聽取綜合檢查工作匯報,覆核綜合檢查情況,考評檢查組工作,對被檢查省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工作提出綜合評議意見。

第十五條 財政部向各省級財政部門通報綜合檢查情況,對工作取得的成績給予肯定;
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並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或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六條 國家農發辦將綜合檢查結果作為對有關省級財政部門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考評的一個重要因素,並納入綜合因素法在分配中央財政資金時予以體現。

第十七條 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檢查組長應當按照規範的程式組織開展檢查工作,對檢查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對有關事項進行必要的審查和覆核,並對檢查結果的真實性負責;
檢查中遇到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八條 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監督、廉潔自律、保守秘密,公正客觀、規範高效地完成綜合檢查任務。

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單位或檢查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九條 被檢查單位應當按檢查內容,全面、及時提供有關檔案、賬表、憑證等檔案資料和數據,並對所提供材料、數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檢查單位和個人,財政部除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以外,還要向有關機關、機構提出追究責任人員責任的建議:

(一)拒絕、拖延提供情況和資料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的;

(二)妨礙綜合檢查人員行使職權的;

(三)拒不執行整改要求的;

(四)報復檢查人員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檢查人員,財政部除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以外,還要向有關機關、機構提出追究責任人員責任的建議:

(一)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二)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

(三)玩忽職守,給國家和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泄漏財政部門秘密或者被檢查單位秘密的。

第二十二條 對中央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綜合檢查和國家農發辦組織的專項檢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以及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未設定在財政部門的,開展綜合檢查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綜合檢查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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