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開徵求《浙江省農業綜合開發現代園建設管理監督檢查辦法》意見的公告

根據我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管理的相關規定,現將我廳擬制發的《浙江省農業綜合開發現代園建設管理監督檢查辦法》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於公布之日起3日內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反饋至浙江省財政廳政策法規處。

浙江省財政廳政策法規處

2014年3月2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公開徵求《浙江省農業綜合開發現代園建設管理監督檢查辦法》意見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4年3月2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檔案內容
浙江省農業綜合開發現代園建設管理監督檢查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業綜合開發現代園建設的監督檢查,規範監督檢查行為,增強監督檢查的有效性,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財政部關於修改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的決定》(財政部60號令)和《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農業綜合開發助推浙江現代農業發展31066行動計畫的通知》(浙財農發[2013]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農業綜合開發現代園建設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監督檢查,是指浙江省財政廳(含浙江省財政廳委託的機構或組織,下同)及其工作人員為履行財政監督職責,對農業綜合開發現代園建設管理單位、經營主體(含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下同)實施監督檢查的活動。
第四條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監督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單位或檢查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
第二章監督檢查依據
第五條農業綜合開發現代園建設管理監督檢查的依據為:
(一)《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
(二)《財政部關於修改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的決定》(財政部60號令);
(三)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辦)、浙江省財政廳和浙江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農發辦)制定的項目和資金管理規章制度;
(四)經批覆的現代園項目實施計畫;
(五)財政資金計畫、撥款檔案。
第三章監督檢查方式
第六條農業綜合開發現代園建設管理監督檢查採取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的方式。定期檢查每年1次,不定期檢查根據需要適時組織。
第七條農業綜合開發現代園建設管理檢查可由省農發辦組織辦內人員檢查;可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檢查;也可提請審計部門實施審計監督。檢查組成員一般應不少於3人。
第四章監督檢查程式
第八條省農發辦應制定農業綜合開發現代園監督檢查年度工作計畫,提出年度檢查重點、規模和時間安排。
第九條開展檢查前,具體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現代園監督檢查工作的部門應制訂詳細的檢查工作方案,明確檢查目的、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檢查時間、檢查組成員構成等。
第十條省農發辦一般應提前向被檢查單位下達檢查通知。通知內容主要包括:
(一)被檢查的單位名稱;
(二)檢查的依據、範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對被檢查單位配合檢查工作的具體要求;
(四)檢查組組長及其他成員名單。
第十一條省農發辦認為提前通知被檢查單位將對檢查成效有不利影響時,可以不提前通知被檢查單位。
第十二條開展檢查主要採取聽匯報、查資料、看現場、開座談會等形式。必要時可請當地財政局及有關單位協助檢查。
第十三條檢查結束時,檢查組應當與被檢查單位交換檢查意見。
第十四條檢查組應在檢查工作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出具檢查報告,提出問題整改建議。
第十五條檢查報告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檢查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檢查的時間、方式、範圍和內容;
(三)對被檢查單位的基本評價和結論;
(四)認定被檢查單位違紀違規的基本事實以及依據和處理建議;
(五)對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建議;
(六)檢查組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七)被檢查單位的意見或說明。
第五章監督檢查內容
第十六條農業綜合開發現代園建設管理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項目實施組織管理情況;
(二)項目年度建設進展情況;
(三)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情況;
(四)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六章督查結果套用
第十七條農業綜合開發現代園建設管理監督檢查結果將作為項目下一年度是否繼續扶持的主要依據。
第十八條農業綜合開發縣有下列1-4項行為之一的,由省財政廳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減少下一年度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補助資金指標;有下列5-9項行為之一的,暫停農業綜合開發扶持一年,其中屬於下列第8項行為的,還要收回財政補助資金,並建議有關部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及時足額落實財政配套資金的;
(二)項目建設投資完成額低於實施計畫60%的;
(三)擅自變更項目實施計畫的;
(四)未按照規定使用財政資金的;
(五)未實行縣級報賬制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的;
(六)擠占、挪用、截留、滯留財政資金的;
(七)對檢查、驗收、舉報核查中發現的問題,未按照要求及時整改的;
(八)騙取財政資金的;
(九)項目竣工驗收不合格的。
第十九條項目實施經營主體有下列1-4項行為之一的,由省財政廳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報賬;有下列5-7項行為之一的,取消立項並收回財政補助資金,並將其列入農業綜合開發黑名單,五年內不得申報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其中屬於下列第7項行為的,還要建議有關部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及時足額落實自籌資金的;
(二)項目建設投資完成額低於實施計畫80%的;
(三)擅自變更項目實施計畫的;
(四)未按照規定使用財政資金的;
(五)對檢查、驗收、舉報核查中發現的問題,未按照要求及時整改的;
(六)項目竣工驗收不合格的;
(七)騙取財政資金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一縣一特”項目、龍頭企業帶動產業發展項目及省級農業綜合開發特色園建設管理監督檢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省農發辦指導市、縣(市、區)財政局、農發辦做好農業綜合開發特色園建設管理監督檢查工作,每年按一定比例在全省範圍內開展抽查。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浙江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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