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審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審(以下簡稱項目評審)管理,提高立項科學化、規範化水平,根據《關於加強和規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農辦〔2017〕3號)和《山東省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魯財農發〔2017〕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審(以下簡稱項目評審)管理,提高立項科學化、規範化水平,根據《關於加強和規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農辦〔2017〕3號)和《山東省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魯財農發〔2017〕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評審是指由負責項目評審的農業綜合開發(以下簡稱農發)機構組織專家或委託具有相應評審資質的專業機構,按規定程式、內容、標準對擬立項的農發項目進行評議審查、作出綜合評價,並提出立項建議的活動。
第三條 評審範圍包括擬立項的農發土地治理項目、產業化發展項目。
第四條 農發項目立項須經過評審。未經評審的項目,不得上報、立項。
第五條 項目評審以國家及省農發政策、制度和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為依據,以科學立項為目標,遵循“依法依規、獨立評審、客觀公正、擇優選項”原則,規範評審程式、創新評審方式、強化評審監督,切實提高項目評審工作水平,確保資金安全有效和項目順利實施。
第二章 項目評審職責與許可權
第六條 省農發辦負責制定項目評審辦法;建立健全省級項目評審專家庫;指導市級項目評審工作,核查市級評審工作完成情況及工作質量;擇優確定市級評審合格的重大創新試點項目。
第七條 市級農發機構負責擬定本地區項目評審細則和評審方案;建立健全市級項目評審專家庫;組織專家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擬立項扶持的農發項目進行評審;負責對擬立項項目進行公示等。
第八條 縣級農發機構負責審查項目建議書,實地考察擬入庫項目並提出意見;建立縣級項目庫;審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申報材料,並擇優向市級推薦項目。
第三章 項目評審內容
第九條 項目綜合評審內容包括項目建設必要性、申報項目合規性、建設方案可行性、投資方案可靠性、效益分析合理性,以及申報材料規範性等方面。
(一)項目建設必要性。申報項目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農發建設目標,符合相關規劃、市場準入等條件,能夠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源,促進區域經濟與社會發展。
(二)申報項目合規性。項目申報單位法人資格、財務狀況、主營業務合規;土地來源及用途、環境評價等合規。
(三)建設方案可行性。申報項目規劃布局合理,建設標準明確,工藝措施可行,技術先進實用,符合節能環保要求。
(四)投資方案可靠性。項目投資估算準確,資金用途投向合理,資金籌措方案可行。
(五)效益分析合理性。項目建設預期的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分析客觀合理。
(六)申報材料規範性。文本格式規範,內容完整,附屬檔案、附表、附圖齊全。
第十條 土地治理項目還應當符合相關規劃,水源有保證,有明確的區域範圍、灌排骨幹工程,建設條件基本具備;地塊相對集中連片;當地政府和農民民眾積極性高;項目實施後能有效改善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明顯帶動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
第十一條 產業化發展項目還應當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資源優勢突出,區域特色明顯;市場潛力大,示範帶動作用強、預期效益好;項目建設符合生態環境和資源節約利用要求;項目實施後能促進區域農業優勢特色產業集群發展、帶動農民增收和貧困人口脫貧致富。
第十二條 項目評審結論分為可行和不可行。
(一)項目可行是指項目建設必要性充分、申報單位合規、建設方案可行、投資方案可靠、預期效益合理、申報材料規範等。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可行:
1.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者不符合國家、省農發以及其他相關政策的;
2.項目建設必要性不充分,或者建設方案不可行的;
3.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4.項目申報單位不符合申報資格的;
5.農民不能從中直接受益的;
6.破壞或危害生態環境的;
7.其他不符合評審要求的。
第四章 項目評審程式
第十三條 項目評審主要包括評審準備、實地考察、材料審核、形成結論、意見反饋、公示公告、工作總結等程式。實地考察與材料審核互為補充,以保證評審結論客觀、真實、準確。
(一)評審準備。根據項目類別、評審標準和指標,選擇評審專家或專業機構,制定評審方案,組織培訓,強化責任與紀律。
(二)現場審查。包括項目申報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建設內容、項目單位營業執照、項目建設用地、環評批覆、自籌資金證明、農民意願等情況及原始證明材料。
(三)材料審核。嚴格按照不同類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審核。審核重點包括:規劃布局、建設方案、技術方案、投資估算、資金籌措方案、效益分析等。材料審核可先將有關評審材料網上分發給評審專家,再組織專業集中評議。
必要時可對項目申報單位進行諮詢答辯,並要求對相關問題進行補充說明。
(四)評審結論。由評審專家綜合實地考察及材料審核意見,形成項目可行或不可行的評審意見,並對可行項目的申報材料提出修改建議,作為項目立項決策的依據。
(五)意見反饋。市級農發機構應及時對縣(市、區)農發機構和項目申報單位反饋評審結論及相關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項目單位進一步修改完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相關材料。
(六)公示公告。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市級農發機構應將擬扶持的項目及資金數額通過網際網路等媒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於7日。
(七)工作總結。項目評審結束後,市級農發機構要及時總結項目評審工作情況,匯總評審資料,做好材料上報和存檔備查等工作。
第十四條 產業化發展貼息項目的審核程式可適當簡化,重點審核扶持範圍、貼息年限、貼息金額及原始憑證是否合規、真實、有效。
第五章 評審專家及專業機構管理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選擇。承擔項目評審任務的農發機構應當建立專家庫,評審專家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業務水平,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關執業資格,或從事相關工作滿10年。評審專家從專家庫中選取,並實行迴避制度。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職責
(一)按要求完成項目評審任務;
(二)客觀公正提出項目評審意見,並對評審意見負責;
(三)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專業機構確定。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選取有資質的專業機構承擔項目評審工作。
第十八條 動態管理。承擔項目評審任務的農發機構,應對評審專家、專業機構的工作水平及質量進行績效評價,實行動態管理,適時對不宜繼續從事項目評審的專家、機構予以調整。
第六章 評審工作保障
第十九條 省農發辦以健全評審制度、嚴格執行評審標準和指標、評審結論準確性為重點,加強對市級評審工作的指導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重要內容納入對市的綜合績效考核。
第二十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加強項目評審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結構合理、適應工作需要的項目評審隊伍,為項目評審工作提供組織保障。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足額安排項目評審經費,保障項目評審工作正常開展。
第二十二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暢通申訴、檢舉、信訪等渠道,接受社會對項目評審工作的監督。
第七章 違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規處理
(一)項目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列入黑名單,五年內不得申報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二)各級農發機構工作人員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干預專家獨立評審,發表傾向性意見,隱瞞、篡改評審結論等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三)各級農發機構應加強對評審專家和專業機構的管理,嚴肅評審紀律,對不履行職責或違反有關規定的評審專家和專業機構,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取消評審資格、追究相應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市農發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具體評審辦法,報省農發辦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農發項目評審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國家對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使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9日。《山東省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審暫行辦法》(魯財農發綜〔2013〕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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