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綜合開發土地復墾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印發《農業綜合開發土地復墾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0〕4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為加強和規範農業綜合開發土地復墾項目的管理,國土資源部制定了《農業綜合開發土地復墾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遵照執行。在執行中有何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反饋部耕地保護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綜合開發土地復墾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位置:國土資發〔2000〕414號
  • 目的:加規範開發土地復墾項目的管理
  • 時間: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關於印發《農業綜合開發土地復墾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0〕4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為加強和規範農業綜合開發土地復墾項目的管理,國土資源部制定了《農業綜合開發土地復墾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遵照執行。在執行中有何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反饋部耕地保護司。
國土資源部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農業綜合開發土地復墾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農業綜合開發土地復墾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土地復墾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用中央財政資金扶持,由國土資源部組織實施,對因各項生產建設造成挖損、塌陷、壓占等破壞的土地進行復墾的項目。
第三條 項目管理遵循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確定的以下基本原則:
(一)統籌規劃,突出重點,規模建設,注重效益;
(二)按項目管理、按立項條件擇優選擇;
(三)實行“國家引導、配套投入、民辦公助、滾動開發”的投入機制;
(四)按項目確定資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獎優罰劣。
第四條 項目建設遵循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有關方針、政策;堅持復墾利用被破壞土地,增加耕地和農用地,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因地制宜,綜合治理,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結合,農、林、牧、副、漁全面發展,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 項目管理實行統一組織,分級管理。
在國家農發辦的統一組織協調下,國土資源部負責項目評估論證、立項審查、年度項目實施計畫下達、項目終驗等。
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年度項目實施計畫編制、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監督檢查、項目初驗等。
項目申報
第六條 國家實行項目年度申報與立項。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被破壞土地資源狀況,負責組織項目申報。
第七條 項目申報單位為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的項目須經地(市)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集中報國土資源部。
每年項目集中報國土資源部時間為6月1日至6月30日。
第八條 申報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二)待覆墾土地為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面積較大,相對集中連片,水土資源條件相對較好。通過復墾,能有效增加農用地特別是耕地面積。項目規劃建設面積原則上不小於200公頃(3000畝);
(三)地方財政具有資金配套能力和有償資金償還能力。當地政府和民眾土地復墾積極性較高。
對於已經安排項目建設的縣(市、區),在申報條件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應當優先組織項目申報。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項目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立項報告;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與評估論證意見;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的審核意見;
(四)項目土地登記情況一覽表及項目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項目規劃圖與項目位置圖;
(五)其它有關材料(如有關影像資料等)。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區背景情況(包括自然、社會、經濟狀況);項目區被破壞土地與權屬狀況;項目區水土資源與環境評價;項目建設範圍、規模;項目建設工程量與主要工程、生物措施;土地權屬調整方案;投資概算及籌資方案;綜合效益評價;組織實施措施等。
申報材料一式兩份。
立項審查與年度項目實施計畫下達
第十條 國土資源部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納入部項目庫。其中,對項目規劃建設面積在600公頃(9000畝)以上的,由國土資源部組織項目立項評估論證。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部根據國家農發辦下達的年度中央財政資金項目投資計畫控制指標,在部項目庫中選擇項目,並徵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確定年度立項項目,編制年度項目投資計畫方案。對於已經安排項目建設的縣(市、區)的項目,在項目申報符合要求與項目中期檢查合格的前提下,予以優先立項。
年度項目投資計畫方案報國家農發辦,經認定後,國土資源部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年度中央財政資金項目投資計畫,通知組織編制項目規劃設計(或實施方案)與年度項目實施計畫;國家農發辦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下達國土資源部土地復墾項目中央財政投資控制指標,並通知落實地方財政配套資金。
第十二條 項目規劃設計(或實施方案)與年度項目實施計畫由項目申報單位編制,並逐級(匯總)上報至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規劃設計(或實施方案)進行審定;對年度項目實施計畫進行審核、匯總。年度項目實施計畫經審核、匯總後,由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集中報國土資源部,並抄報國家農發辦。
上報(抄報)材料一式兩份。每年上報(抄報)材料時間截止日期為10月31日。
第十三條 國土資源部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報年度項目實施計畫基礎上,匯總編制全國年度項目實施計畫,於11月30日前報國家農發辦。全國年度項目實施計畫經國家農發辦審核批覆後,由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家農發辦共同下達給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抄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
經審核批覆的全國年度項目實施計畫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項目規劃設計(或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總體設計,主要工程設計,配套設施設計,施工機械、設備購置計畫,主要工程概算等。
第十五條 年度項目實施計畫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實施計畫表(表格樣式由國家農發辦統一制定);
(二)計畫編制說明書。包括項目區基本情況,項目總投資規模及資金來源構成,項目區涉及的地(市)、縣(市、區)數及項目區範圍(鄉、鎮、村),復墾任務及畝投資情況,主要單項工程安排情況,預期效益目標,項目實施主要措施等;
(三)附屬檔案。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出具的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和按期足額償還中央財政有償資金的承諾書;農業銀行(經辦銀行)提供項目貸款的證明;年度項目實施計畫編制的軟碟數據;其他有關資料等。
資金籌措、使用與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資金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單位集體和農民民眾自籌資金及其他資金。
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原則上按與中央財政資金1∶1的比例進行配套,其中,省級財政配套資金占70%,地(市)、縣級財政配套資金占30%。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應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專款專用。單位集體、農民民眾自籌資金(包括現金和實物折資)和投勞折資應分別達到中央財政資金投入的50%。
第十七條 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配套資金、自籌資金用於土地復墾工程,不得用於多種經營項目。
資金使用範圍主要包括:土地平整;修建排灌渠系及配套建築物;修建或新打機電井及配套的機、泵和10kv(含)以下的輸變電設備;新建、修建、改造總裝機在5000kw(含)以下泵站及35kw(含)以下配套輸變電工程;發展節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噴滴灌設備;修建田間機耕路;改良土壤;購置農業機械及配套農機具、小型儀器設備;營造農田防護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科技推廣、技術培訓和項目前期工作費等。
項目前期工作費按財政投資的2%提取,並在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中列支。由負責項目前期工作的單位提取,用於項目可行性研究、評估論證、規劃設計、計畫編制等。
第十八條 中央財政資金採取無償與有償相結合的方式投入,其無償與有償的比例為70%∶30%。無償資金通過財政部門逐級撥付,有償資金通過財政部門逐級承借,統借統還。中央財政資金有償投入部分自借款契約生效之日起,第4年開始償還,每年償還25%,第7年還清。
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使用方式,依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項目資金應做到專人管理、專帳核算,保證專款專用,嚴禁挪用、截留和抵扣。具體管理監督辦法按照國家農發辦《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期限為一年。項目申報單位應按期組織完成年度項目實施計畫,項目工程質量應達到項目規劃設計的標準和有關規定要求。
年度項目實施計畫一經下達,原則上不得調整。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須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應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契約制、招標投標制和工程監理制。項目的主要單項工程施工和主要設備、材料的採購實行公開招標。主要單項工程的施工,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審定的項目規劃設計進行施工建設,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建設內容。
第二十三條 國土資源部組織開展年度項目實施中期檢查,檢查合格的,作為下一年度項目所在縣(市、區)繼續立項的依據;中期檢查不合格的,責令改正。
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加強項目實施中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及時研究解決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年2月29日前,將上一年度項目計畫完成情況報國土資源部。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前應明確土地權屬關係,項目實施過程中一般不作權屬調整;項目竣工後,項目申報單位應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土地權屬調整方案及時進行土地權屬調整、變更調查和登記發證工作。同時,明確項目運行管護主體,建立健全管護制度,確保工程正常運行和長期發揮效益。
竣工驗收與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竣工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方針政策、有關規章制度和項目規劃設計(或實施方案)、年度項目實施計畫等及時進行項目驗收。
項目驗收內容主要包括:
(一)項目建設任務與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二)主要工程數量和質量建設情況;
(三)資金到位、使用和有償資金償還落實情況;
(四)土地使用與土地權屬管理情況;
(五)項目工程運行管護制度和文檔管理情況等。
第二十六條 項目驗收採取自下而上方式進行。
(一)自驗。項目竣工後,縣(市、區)或和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自驗;自驗完成後,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將自驗情況和有關材料一併上報。
(二)初驗。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驗收申請後,及時組織驗收組,對自驗成果進行初驗。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所有年度項目初驗合格後,將所有項目的建設與初驗情況進行匯總,報國土資源部並申請項目驗收。
(三)終驗。國土資源部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初驗情況,組織進行項目終驗。
第二十七條 國土資源部對全國年度項目全面驗收合格後,形成驗收報告報國家農發辦,並申請國家農發辦抽查。抽查合格後,由國家農發辦發給項目驗收合格證書。對抽查不合格的,限期補建和糾正。逾期仍未補建和糾正的,停止安排項目所在縣(市、區)項目建設。
第二十八條 國土資源部或國家農發辦驗收時,地方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提供所需材料。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材料:
(一)申請驗收報告與項目初驗情況;
(二)項目建設工作報告;
(三)財政資金到位、使用、管理情況報告;
(四)資金審計報告;
(五)項目計畫批覆檔案和資金撥借檔案;
(六) 驗收統計表;
(七)其他有關材料。
二、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除提供前款相應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區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項目區位置圖、項目規劃設計圖和竣工圖;
(二)農民民眾自籌資金帳目及投工投勞統計;
(三)中央財政有償資金借款契約。
第二十九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新增耕地應嚴格加以保護,並不斷提高耕地質量,符合條件的,及時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第三十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做好項目成果有關檔案管理工作,從項目申報到實施、驗收通過的有關檔案、圖表、影像等資料應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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