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條例

為了規範農業綜合開發行為,提升農業綜合開發水平,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條例
  • 適用範圍:江蘇省
  • 修改時間:2018年3月28日
  • 施行日期:2018年5月1日
修改決定,修訂的管理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相關報導,

修改決定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2號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8年3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3月28日
對《江蘇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中的“產業化經營”修改為“產業化發展”,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四條中“產業化經營項目”修改為“產業化發展項目”。
(二)在第十二條第四、六、七項中“設區的市”後增加“開發縣”。
(三)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竣工後,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驗收。省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項目管理實際,明確竣工驗收工作責任,並負責組織對全省農業綜合開發驗收工作進行抽查。驗收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項目計畫安排的依據之一。”
(四)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審計機關或者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作為核定財政撥款總額和項目驗收的重要依據”。

修訂的管理條例

(2015年9月25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5年9月25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3月28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業綜合開發行為,提升農業綜合開發水平,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綜合開發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業綜合開發,是指經國家或者省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批准立項,並利用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和其他資金,對農業資源進行綜合開發利用的活動。
第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產業主導、項目推動,集約開發、注重效益的原則。
農業綜合開發應當堅持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相協調,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農業產業化發展和農業後備資源開發,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保護和改善農業、農村生態環境。
第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實行農業綜合開發縣(以下簡稱開發縣)管理制度。開發縣是指經國家或者省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認定具備農業綜合開發條件的縣(市、區)。開發縣的新增、暫停、恢復、取消、退出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和開發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領導,將農業綜合開發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省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設區的市和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農業、海洋漁業、林業、水利、國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業綜合開發相關工作。
實施農業綜合開發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的機構和人員,做好農業綜合開發相關工作。
第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作為農業綜合開發及管理的依據。
農業綜合開發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並與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八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包括國家和省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主要包括土地治理項目、產業化發展項目,以及國家設定的其他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省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主要包括黃河故道、丘陵山區、沿海灘涂、沿江高沙土、採煤塌陷地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以及省級設定的其他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第九條 開發縣人民政府及其所轄鄉(鎮)人民政府等可以申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申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有明確的區域範圍,水源有保證,灌排骨幹工程基本具備;
(三)擬開發治理的地塊集中連片,開發治理能有效改善生產條件或者生態環境;
(四)擬開發治理的地塊所在村的村民代表大會通過,或者所涉及的農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五)國家和省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等市場經營主體可以申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發展項目。申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發展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
(二)資源優勢突出,區域特色明顯;
(三)開發目標明確,示範帶動作用強,預期效益好;
(四)有項目建設資金籌集能力和項目實施能力;
(五)項目建設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利用要求;
(六)國家和省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開發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家庭農場、種植養殖戶等可以申報省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申報省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位於各類農業土地後備資源區域以內;
(二)利用形式適應資源特點,符合區域產業發展規劃;
(三)兼顧保護與開發,開發目標明確,開發效益明顯;
(四)與農民利益聯結緊密,能有效地促進當地農民增收;
(五)省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按照下列程式申報立項:
(一)省或者設區的市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二)申報主體向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向省或者設區的市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上報申報材料;開發縣人民政府作為申報主體的,直接向省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
(三)設區的市、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申報的項目開展實地考察;
(四)省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組織或者授權設區的市、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組織項目評審;
(五)省、設區的市、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按規定對擬立項目進行公示;
(六)省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批覆確定項目,或者授權設區的市、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批覆確定項目;
(七)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批覆確定的項目報省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應當逐級編制、匯總年度項目實施計畫。
經批准立項的項目實施計畫不得擅自調整、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變更的,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式和許可權報批。
第十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實行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資金和項目公示制等制度。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發展項目和省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可以實行實施主體先行投資,通過竣工驗收後,由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予以補助的管理方式。
第十五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竣工後,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驗收。省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項目管理實際,明確竣工驗收工作責任,並負責組織對全省農業綜合開發驗收工作進行抽查。驗收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項目計畫安排的依據之一。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驗收應當建立驗收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十六條 由開發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申報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明確管護主體,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一)村內工程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確定管護主體;
(二)跨村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管護主體;
(三)跨鄉(鎮)工程由開發縣人民政府確定管護主體。
開發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申報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按照規定比例計提工程管護經費,不足部分由項目所在地開發縣財政予以安排。開發縣財政安排的管護經費可以用於管護人員工資或者補助。
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家庭農場、種植養殖戶等主體申報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由申報主體負責管護。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包括:
(一)國家和省安排的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
(二)設區的市、開發縣投入國家、省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財政資金;
(三)項目建設單位自籌資金;
(四)通過財政補助、貸款貼息等形式吸引的金融、社會資金;
(五)其他資金。
第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開發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納入年度預算,確保及時足額到位。
第十九條 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完善資金籌措機制,採取財政補助、貸款貼息等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增加農業綜合開發投入。
第二十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規定的使用範圍和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管理,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的使用實行縣級報賬制。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立項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由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終止項目申請,經國家或者省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同意後,逐級收回財政資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竣工後,由開發縣審計機關,或者由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通過政府採購隨機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將下一年度需要由審計機關進行竣工審計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提前函告同級審計機關,由審計機關依法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及時予以審計。
第二十三條 省、設區的市和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農業綜合開發工作考核和財政資金績效評價,為促進項目和資金管理提供依據。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和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計畫、執行、監督相互制約機制,做好對農業綜合開發工程建設、資金使用、項目運營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接受審計、監察等機關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接受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的指導、檢查、驗收、舉報核查和審計、監察等機關的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第二十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申報主體和參與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設計、評審、施工、監理、驗收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誠信缺失行為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規定扣減項目所在地開發縣下一年度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投資規模;情節嚴重的,按照規定暫停或者取消開發縣資格:
(一)未按照批覆計畫及時足額落實財政資金的;
(二)未按照規定程式報批,對項目計畫進行調整、變更或者終止的;
(三)擅自延長項目建設期限的;
(四)對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指導、檢查、驗收、舉報核查和審計、監察機關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未按照要求及時整改的;
(五)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未按照規定的使用範圍和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管理,未實行縣級報賬制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的;
(六)騙取、侵占、挪用、截留、滯留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的;
(七)年度竣工項目驗收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家庭農場等項目申報主體騙取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的,由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逐級追回被騙取的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財政資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損毀、破壞、盜竊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設施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國有農場、有關省屬單位經國家和省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批准實施農業綜合開發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設區的市、縣(市、區)安排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對農業資源進行綜合開發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江蘇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農業綜合開發是黨中央、國務院加強和發展農業、富裕農民的一項重大決策。汪洋副總理明確指出:“農業綜合開發是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有效供給的重要支撐,是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的重要舉措,是推進農業規模化經營和社會化服務的重要途徑,在農業現代化建設和農村改革發展中具有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推進農業綜合開發的立法工作,對於規範我省農業綜合開發行為,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綜合效益,在新常態下不斷開創農開事業發展新局面、促進全省農業現代化工程的有效實施,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必要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從過去工作所取得的成效來看,我省自1988年開始實施農業綜合開發,截至2014年底,已累計改造中低產田5000多萬畝,扶持產業化經營項目2000多個,完成財政投資270多億元,為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發展和保障區域性糧食安全提供了基礎性的條件,已成為我省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農業現代化的重要抓手。從農業資源開發狀況以及承擔的任務來看,近年來,農業資源開發部門作為我省推進農業現代化工程建設的重要參與部門,承擔的任務越來越繁重。目前我省6886萬畝耕地中高標準農田占比不足50%,與基本實現現代化指標體系目標的60%尚有不小差距,根據省政府批覆的《全省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實施規劃(2013-2020年)》,農業綜合開發到2020年需要建設高標準農田1507萬畝;目前我省尚有1300多萬畝區域土地後備資源待開發,農業綜合開發每年要開發沿海灘涂、黃河故道、丘陵山區、沿江高沙土等區域土地資源50萬畝以上;農業綜合開發還要積極參與現代農業產業體系建設,每年扶持農業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200家左右。同時,農業資源開發部門還是支持蘇北發展、促進蘇中崛起的參與單位。從我省涉農法律體系完善的要求來看,江蘇既是經濟大省也是農業大省,但目前全省“三農”工作僅有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立法還是空白。推進農業綜合開發立法,是完善我省涉農法律體系、建設法治江蘇的需要,也是推進農開工作科學發展、促進現代農業發展的需要。
(二)緊迫性。主要表現在以下3個方面:農業綜合開發經驗做法需要通過立法的形式予以確定。我省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一直走在全國前列,在長期的實踐中,形成和積累了許多成功經驗與特色做法,也正是這些經驗與做法,使得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效率有了保證,並因此受到地方乾群的歡迎。比如,我們借鑑世界銀行對農業項目的管理做法,形成了從項目選項公示、評估論證、申報審批、項目實施、督促檢查、竣工驗收,直到建後管護的一系列規範化、行之有效的項目管理制度;我們在全國農業綜合開發系統的省級層面率先實施並產生了較大反響的項目計畫分配權、執行權和監督權“三權分離”體制機制改革;我們大力實施了農業資源開發項目和資金分配向資源稟賦多、工作實績好、開發效益高的“三個傾斜”政策,等等。要把這些好的經驗和做法長期堅持下去,有必要在立法的層面上予以明確。農業綜合開發存在的障礙矛盾需要通過立法的形式予以解決。在推進工作過程中,我們發現在農業資源開發機構的設定上、市縣鎮三級政府的管理職責上、項目建後管護的責任主體上等多個方面的權、責亟需進一步的釐清與界定,有的地方項目和資金管理中存在監管不嚴、措施不力等問題,影響了財政資金效益的發揮。這些都需要儘快通過立法手段予以進一步規範。農業綜合開發無“法”可依的局面亟需打破。目前,我省農業資源開發工作所依據的法律法規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中的零星條款外,主要是中央和省里的1號檔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若干意見、財政部的60號令等,處於有“章”可循、但無“法”可依的尷尬狀態。據了解,自1994年以來,全國已有黑龍江、吉林、湖南、山西、河南、遼寧和甘肅等省市,相繼制定了農業綜合開發條例。這既為我省農業綜合開發立法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鑑,也充分說明農開工作立法是必要的、可行的。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為推進農業綜合開發立法,早在“九五”末編制全省“十五”農業綜合開發總體規劃時,我局就將研究制定農業綜合開發條例的事項提上議事日程,並向省人大和省政府報送制定條例的請示及文本草案。進入“十二五”特別是去年以來,農業綜合開發立法工作在省人大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關心支持下,進入實質性的推進階段。
一是搭建班子,深入調研。為了確保農業綜合開發立法工作的順利推進,2014年初《條例》列入省人大常委會年度地方立法調研計畫後,省農業資源開發局黨組高度重視,多次研究農業資源開發立法工作,將其納入全年工作總體布局加以落實;及早啟動了相關工作,與省政府法制辦密切配合,及時制訂了農業綜合開發條例起草工作方案,組建了領導機構,明確一名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制訂工作計畫,明確工作要求。一方面,積極配合省人大農委赴遼寧、甘肅、湖南、重慶等地進行調研,配合省政府法制辦到蘇南進行調研。另一方面,組織相關處室人員召開多個層面座談會,廣泛聽取蘇南、蘇中、蘇北不同區域市、縣級局,以及農業大市、產糧大縣、相關農場的意見和建議,努力使調研工作更加富有成效。
二是組織人員,擬寫文本。2014年5月開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強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63號)、《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0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意見》(蘇辦發〔2013〕10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檔案規定,結合江蘇實際,參考河南、甘肅、遼寧等近年來制定的農業綜合開發條例,我們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草案)》。草案文本形成後,以書面和座談等方式,在全省農業資源開發系統徵求了意見,並認真進行修改,2014年9月將《江蘇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送審稿)》上報省政府。
三是主動配合,反覆修改。省農業資源開發局明確專人積極配合省政府法制辦進行文本修改,省政府法制辦先後三次書面徵求了省發展改革委、監察廳、財政廳、編辦、農委、水利廳、國土資源廳、審計廳、環保廳等省級相關部門和13個省轄市政府的意見,並組織相關人員深入鎮江、南京等地的農業綜合開發縣進行實地調研,聽取從事農業綜合開發管理的一線工作人員及扶持對象的意見。根據徵求意見情況,組織相關專家對《條例(草案)》進行了2次集中修改。2015年4月10日,省政府法制辦再次召開由省有關單位參加的立法協調會,聽取和協調省相關部門的不同意見,將調研意見及各部門意見吸納形成《條例(草案)》(修改送審稿),報送省政府。4月28日,省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條例的框架。《條例(草案)》共五章三十二條。其框架結構為:第一章為總則,主要明確條例的適用範圍、執法主體、規劃、各級職責等;第二章為項目管理,主要明確項目管理的原則,項目類別以及項目管理制度和要求;第三章為資金管理,主要明確資金管理的原則,資金來源以及資金管理的制度和要求;第四章為監督與責任,主要明確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第五章為附則,明確條例的參照條款和施行期限。
(二)關於農業綜合開發的定義。農業綜合開發是政府支持農業的一種投入方式,與其他支農投入相比,最重要的特點在於綜合性。就是在政府的主導下,經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批准立項,通過實行財政資金、自籌資金和其他資金的綜合投入,採用水利、農業、林業、科技等綜合措施對農業資源進行利用的活動。開發過程中堅持山水田林路的綜合治理,既充分利用資源,又注意保護資源,最終實現經濟、社會和生態的綜合效益。《條例(草案)》第二條第二款,將農業綜合開發的定義限定為“經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批准立項,並利用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和其他資金,採取農業、林業、水利、科技等措施,對農業資源進行綜合開發利用的活動”,將農業綜合開發的主要特徵予以規定,明確了條例限定的範圍,將其與大農業開發的概念區別開來。
(三)關於執法主體。目前,國家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是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系財政部的常設機構,主要負責擬定全國農業綜合開發的方針政策及管理制度,編制農業綜合開發總體規劃,管理和統籌安排中央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組織檢查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施情況,並負責相關組織協調工作。就我省而言,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有2個:農業資源開發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其中農業資源開發部門負責農業綜合開發規劃、計畫和項目管理,財政部門負責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並參與規劃與項目管理。《條例(草案)》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省地方各級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為農業資源開發、財政部門”,這既符合我省各級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的現狀,也利於強化項目和資金管理既協調配合,又制約監督的管理機制,提高規範管理的水平。
(四)關於項目工程管護的問題。鑒於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行多元投入,特別是土地治理類項目工程,以小型公益性工程為主,管護責任和管護資金難以落實,影響了項目工程效益的持續發揮。《條例(草案)》第十三條明確,對於開發縣人民政府及其所轄鄉(鎮)人民政府申報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由項目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護,管護資金主要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籌集,同時允許鄉鎮對於能產生經濟效益的工程設施,採用拍賣、租賃、承包等多種方式確定具體管護主體。對於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企業、家庭農場等市場主體申報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明確由申報主體負責管護。這種按照申報主體不同,對管護責任進行分類指導的做法,有利於農業綜合開發工程管護責任的落實和管護工作的開展。
(五)關於財政資金分配的原則。為避免一些地方對農業綜合開發重項目爭取,而輕項目建設、輕建後效益問題的出現,《條例(草案)》第十五條明確“資金安排應當綜合考慮資源稟賦、工作實績、開發效益等因素”,並“遵循注重公平,提升績效,集中投入、突出重點,獎優罰劣、激勵競爭的原則”,項目資金安排向資源稟賦多、工作實績好、開發效益高的地方傾斜,對於打破資金分配上的平均主義,集中力量實行規模化開發,提升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具有重要意義。
(六)關於項目建設自籌資金投入的問題。為發揮農民民眾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農業綜合開發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四十條“國家鼓勵和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增加農業生產經營性投入和小型農田水利等基礎建設投入”、《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0號)第六條“農業綜合開發實行國家引導、配套投入、民辦公助、滾動開發的投入機制”等有關規定,《條例(草案)》第十六條將項目建設單位自籌作為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組成部分,鼓勵在項目管理中保有一定的比例。這對於做大農業綜合開發投入規模,發揮農民民眾在項目建設中的主體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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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江蘇省農業資源開發局獲悉,《江蘇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通過審議,將於2016年1月1日正式實施,它以立法的形式釐清多主體權責,使資金及時足額到位、項目順利實施等從“有章可循”走向“有法可依”。這意味著江蘇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施、資金管理有了硬約束。
《條例》規定,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為農業資源開發部門和財政部門,前者負責農開規劃、計畫和項目管理,後者負責農開資金管理,並參與規劃與項目管理;針對工程管護問題,鑒於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施多元投入,管護責任和管護資金難以落實,影響項目工程效益持續性,《條例》明確,按照政府與市場主體等不同申報主體,對管護責任進行分類指導,落實管護責任;對於資金使用,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對於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了解,自1988年實施,農開項目累計改造中低產田5200多萬畝,財政投入超過300億元,而此次《條例》的實施為項目資金帶上“緊箍咒”,確保用好每一分錢,同時彌補了江蘇“三農”工作立法的最後一片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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