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基層醫療機構醫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的通知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基層醫療機構醫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3〕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加強基層醫療機構醫院感染管理工作,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結合基層醫療機構醫院感染管理的現狀,我委組織制定了《基層醫療機構醫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3年12月23日

基本要求
為加強基層醫療機構醫院感染管理工作,提高基層醫療機構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水平,落實《傳染病防治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和相關標準、規範,制定本要求。本要求適用於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診所、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基層醫療機構。
一、組織管理
(一)健全醫療機構醫院感染管理體系,實行主要負責人負責制,配備醫院感染管理專(兼)職人員,承擔醫院感染管理和業務技術諮詢、指導工作。相關人員應當經過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醫療機構組織的醫院感染管理知識崗位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二)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醫院感染管理規章制度,內容包括:清潔消毒與滅菌、隔離、手衛生、醫源性感染預防與控制措施、醫源性感染監測、醫源性感染暴發報告制度、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管理、醫務人員職業衛生安全防護、醫療廢物管理等。
(三)醫院感染管理專(兼)職人員負責對全體職員開展醫院感染管理知識培訓。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學習、掌握與本職工作相關的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知識。
二、基礎措施
(一)布局流程應遵循潔污分開的原則,診療區、污物處理區、生活區等區域相對獨立,布局合理,標識清楚,通風良好。
(二)環境與物體表面一般情況下先清潔再消毒。當其受到患者的血液、體液等污染時,先去除污染物,再清潔與消毒。清潔用具應分區使用,標誌清楚,定位放置。
(三)醫療器械、器具、物品的消毒滅菌應達到如下要求:
1.進入人體組織、無菌器官的醫療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須滅菌;耐熱、耐濕的手術器械,應首選壓力蒸汽滅菌,不應採用化學消毒劑浸泡滅菌。
2.接觸皮膚、黏膜的醫療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須消毒。
3.各種用於注射、穿刺、採血等有創操作的醫療器具必須一用一滅菌。
4.醫療機構使用的消毒藥械、一次性醫療器械和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器具不得重複使用。
5.被朊病毒、氣性壞疽及突發不明原因的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診療器械、器具和物品,應按照《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範》(WS/T367-2012)有關規定執行。
(四)基層醫療機構設消毒供應室的,應當嚴格按照《醫院消毒供應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滅菌技術操作規範》(WS310.2-2009)規定對可重複使用的醫療器械進行清洗,並使用壓力蒸汽滅菌法滅菌(“5.8.1.壓力蒸汽滅菌”節選見附屬檔案1)。沒有設定消毒供應室的基層醫療機構,可以委託經地級市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院消毒供應中心,對可重複使用的醫療器械進行清洗、消毒和滅菌。
(五)無菌物品、清潔物品、污染物品應當分區放置。無菌物品必須保持包裝完整,註明物品名稱、滅菌日期、失效日期,以及檢查打包者姓名或編號、滅菌器編號、滅菌批次號等標識,按滅菌日期順序置於無菌物品存放櫃內,並保持存放櫃清潔乾燥。
(六)從無菌容器中取用無菌物品時應使用無菌持物鉗(鑷)。從無菌容器(包裝)中取出的無菌物品,雖未使用也不可放入無菌容器(包裝)內,應重新滅菌處理後方可使用。
(七)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用品應由醫療機構統一採購,購入時索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及附屬檔案、《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等證明檔案,並進行質量驗收,建立出入庫登記賬冊。用前應檢查小包裝的密封性、滅菌日期及失效日期,進口產品應有相應的中文標識等,發現不合格產品或質量可疑產品時不得使用。使用中發生熱原反應、感染或其他異常情況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及時上報醫療機構主管部門。使用後的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按醫療廢物進行處置。
(八)應根據消毒對象選擇消毒劑的種類,所用的消毒劑必須由醫療機構統一採購,購入時索要《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等證明檔案,建立進貨驗收和出入庫登記賬冊。嚴格按照消毒劑使用說明書中的使用範圍、方法、注意事項正確使用。醫務人員應掌握消毒劑的使用濃度、配製方法、消毒對象、更換時間、影響因素等,保證消毒效果的可靠。具體選擇原則和適用方法參照《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範(2012年版)》(WS/T367-2012)“附錄C常用消毒與滅菌方法”的要求(節選見附屬檔案2)。
(九)嚴格掌握抗菌藥物臨床套用的基本原則,合理使用抗菌藥物。規範抗菌藥物的種類、劑量、給藥時間和途徑,嚴格遵循“能口服的不注射,能肌肉注射的不靜脈注射”的用藥原則。
(十)提高醫務人員手衛生依從性和正確率,特別是在診斷、治療、護理等操作前後嚴格實施手衛生。有關要求參照《醫務人員手衛生規範》(WS/T313-2009)(節選見附屬檔案3)。
(十一)醫護人員診療操作時嚴格遵守無菌操作原則。
(十二)診療工作應當遵循《醫院隔離技術規範》(WS/T311-2009),按照標準預防的原則做好防護工作。
(十三)使用後的銳器應當立即棄置於符合規定的利器盒內。嚴禁用手直接接觸使用後的針頭、刀片等銳器,落實防止銳器傷的各項措施。
(十四)醫務人員應當參照《醫院感染診斷標準(試行)》(衛醫發〔2001〕2號),掌握醫院感染診斷標準。發生3例以上醫院感染暴發或5例以上疑似醫院感染暴發時,應當於1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同時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三、重點部門
(一)手術室
1.獨立設定、分區明確、流程規範、標識清楚、清潔衛生。連台手術之間、當天手術全部完畢後,應及時進行清潔消毒處理。
2.凡進入手術室的人員應更換手術室專用的衣、帽、一次性外科口罩、鞋。非感染手術和感染手術應分室進行,如在同一手術間進行,應先安排非感染手術、再安排感染手術。
3.手術器械與物品使用後儘快清洗,器械必須一用一滅菌,清洗、包裝、滅菌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耐濕耐高溫器械與物品應使用壓力蒸汽滅菌。滅菌後的手術器械包應存放在清潔乾燥的存放櫃內。
4.麻醉用具定期清潔、消毒。可復用喉鏡、螺紋管、面罩、口咽通道、簡易呼吸器等須“一人一用一消毒”,清潔、乾燥、密閉保存。
(二)產房、人流室
1.區域相對獨立、分區明確、標識清楚,鄰近母嬰室和新生兒室;建議產房(人流室)使用面積不少於20m。
2.凡進入產房(人流室)人員應更換產房專用衣、帽、一次性醫用外科口罩、鞋,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接觸產婦所有診療物品應“一人一用一消毒或滅菌”,產床上的所有織物均應“一人一換”。
3.對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的產婦及未進行經血傳播疾病篩查的產婦,應採取隔離待產、隔離分娩,按消毒隔離制度及規程進行助產,所用物品做好標識單獨處理。分娩結束後,分娩室應嚴格進行終末消毒。
人流室參照產房執行。
(三)口腔科
1.布局合理,診療室和器械清洗消毒室應分開設定。如開展拔牙、口腔外傷縫合等項目的應設定口腔外科診室。器械、器具等診療用品配置數量應與診療工作量相符合,使用防虹(回)吸手機。
2.進入患者口腔內的所有診療器械,根據診療需要和消毒滅菌原則,必須達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滅菌的要求。在進行可能造成黏膜破損的操作時,所用器械必須滅菌。
3.口腔綜合治療椅、操作台面及所使用儀器、物體表面至少每天清潔和消毒,有血液、體液污染應立即清潔消毒。
(四)中醫臨床科室
1.保持物體表面及診療床清潔,定期更換床單、枕套等,如被污染應及時更換。配有洗手設施和乾手用品。
2.進行針灸穿刺操作時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正確進行穿刺部位的皮膚消毒;針灸針具(毫針、耳針、頭針、長圓針、梅花針、三棱針、小針刀等)做到“一人一針一用一滅菌”,火罐“一人一用一消毒”。
3.進行拔罐、刮痧、中藥足浴等操作時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必要時進行操作部位的皮膚消毒;相關器具和物品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一人一用一滅菌”。
4.一次性針灸針具、中藥足浴一次性塑膠袋連同足浴液嚴禁重複使用,用後按損傷性醫療廢物處理;可重複使用的針灸針具及拔罐、刮痧、中藥足浴器具、物品使用後按規定進行清洗與滅菌。
(五)治療室、換藥室、注射室
1.保持室內物體表面、地面清潔。室內應設流動水洗手池,洗手液、乾手設施(用品),速乾手消毒劑等;手消毒劑應標啟用時間,在有效期內使用。
2.治療車、換藥車上物品應擺放有序,上層為清潔區、下層為污染區;利器盒放置於治療車的側面;進入病室的治療車、換藥車應配有速乾手消毒劑。
3.各種治療、護理及換藥操作應按照先清潔傷口、後感染傷口依次進行。特殊感染傷口如:炭疽、氣性壞疽等應就地(診室或病室)嚴格隔離,處置後進行嚴格終末消毒,不得進入換藥室。感染性敷料應棄置於雙層黃色防滲漏的醫療廢物袋內並及時密封。
(六)普通病房
1.床單元應定期清潔,遇污染時及時清潔與消毒。直接接觸皮膚的床上用品一人一換,遇污染及時更換。
2.病人出院或死亡後應對床單元及其相鄰區域進行清潔和終末消毒。
四、重點環節
(一)安全注射
1.進行注射操作前半小時應停止清掃地面等工作,避免不必要的人員活動。嚴禁在非清潔區域進行注射準備等工作。
2.配藥、皮試、胰島素注射、免疫接種等操作時,嚴格執行注射器“一人一針一管一用”。
3.儘可能使用單劑量注射用藥。多劑量用藥無法避免時,應保證“一人一針一管一用”,嚴禁使用用過的針頭及注射器再次抽取藥液。
4.抽出的藥液、開啟的靜脈輸入用無菌液體須註明開啟日期和時間,放置時間超過2小時後不得使用;啟封抽吸的各種溶媒超過24小時不得使用。滅菌物品(棉球、紗布等)一經打開,使用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提倡使用小包裝。
5.盛放用於皮膚消毒的非一次性使用的碘酒、酒精的容器等應密閉保存,每周更換2次,同時更換滅菌容器。一次性小包裝的瓶裝碘酒、酒精,啟封后使用時間不超過7天。
6.藥品保存應遵循廠家的建議,不得保存在與患者密切接觸的區域,疑有污染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按要求處置。
(二)各種插管後的感染預防措施
1.氣管插管:如無禁忌,患者應採用床頭抬高30-45度體位,且儘可能採用無創通氣;吸痰時嚴格無菌操作;重複使用的呼吸機管道、霧化器須滅菌或高水平消毒。呼吸機管道如有明顯分泌物污染應及時更換;濕化器添加水應使用無菌水每天更換。對危重病人須注意口腔衛生,實施正確的口腔護理。
2.導尿管:採用連續密封的尿液引流系統;懸垂集尿袋並低於膀胱水平,不接觸地面。採用連續密閉的尿液引流系統。不常規使用抗菌藥物沖洗膀胱預防感染。保持會陰部清潔乾燥。
3.血管內置管:開展血管內置管的使用、維護及相關感染的預防與控制培訓;保持插管部位清潔,有污染時及時更換敷貼;血管導管的三通鎖閉閥要保持清潔,發現污垢或殘留血跡時及時更換。每日評估,及時撤管。
(三)手術操作
1.擇期手術病人術前清潔手術部位皮膚,備皮應當在手術當日進行,手術切口皮膚消毒範圍應當符合手術要求。手術醫務人員應當按照《醫務人員手衛生規範》(WS/T313-2009)的要求做好洗手和外科手消毒(節選見附屬檔案3)。
2.對於需要引流的手術切口,應當首選密閉負壓引流,儘量選擇遠離手術切口、位置合適的部位進行置管引流,確保引流充分。術後保持引流通暢,根據病情儘早為患者拔除引流管。
3.術中保持患者體溫正常,防止低體溫。
(四)超聲檢查
1.超聲探頭(經皮膚,黏膜或經食管、陰道、直腸等體腔進行超聲檢查)須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隔離膜等。
2.每班次檢查結束後,須對超聲探頭等進行徹底清潔和消毒處理,乾燥保存。
(五)醫療廢物管理
1.當地有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醫療機構,醫療廢物嚴格分類、收集後,置於醫療廢物暫存處的周轉箱內,並與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交接登記,記錄單至少保存3年。
2.自行處置的醫療廢物能夠焚燒的及時焚燒,不能焚燒的可採取消毒並毀形後填埋處理。
3.基層醫療機構污水處理應依據《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的相關要求進行,有條件的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醫療機構應配備污水處理設施,並設專(兼)職人員負責,健全制度,明確職責;設備運行正常,藥品按時投放、定期進行監測,登記項目齊全,資料保存完整,污水排放符合國家標準。沒有條件的或20張床位以下的基層醫療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後方可排放。
5.8.1壓力蒸汽滅菌
5.8.1.1 適用於耐濕、耐熱的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滅菌。
5.8.1.2 包括下排氣式和預真空壓力蒸汽滅菌,根據待滅菌物品選擇適宜的壓力蒸汽滅菌器和滅菌程式。滅菌器操作方法遵循生產廠家的使用說明或指導手冊。
5.8.1.3 壓力蒸汽滅菌器滅菌參數見表2。硬質容器和超重的組合式手術器械,應由供應商
提供滅菌參數。
表2壓力蒸汽滅菌器滅菌參數
設備類別
物品類別
溫度
所需最短時間
壓力
下排氣式
敷料
121℃
30min
102.9kPa
器械
121℃
20min
102.9kPa
預真空式
器械、敷料
132~134℃
4min
205.8kPa
5.8.1.4 壓力蒸汽滅菌器操作程式包括滅菌前準備、滅菌物品裝載、滅菌操作、無菌物品卸載和滅菌效果的監測等步驟。
5.8.1.4.1 滅菌前按以下要求進行準備:
a)每天設備運行前應進行安全檢查,包括滅菌器壓力表處在“零”的位置;記錄列印裝置處於備用狀態;滅菌器櫃門密封圈平整無損壞,櫃門安全鎖扣靈活、安全有效;滅菌櫃內冷凝水排出口通暢,櫃內壁清潔;電源、水源、蒸汽、壓縮空氣等運行條件符合設備要求。
b)進行滅菌器的預熱。
c)預真空滅菌器應在每日開始滅菌運行前空載進行B-D試驗。
5.8.1.4.2 滅菌物品按以下要求進行裝載:
a)應使用專用滅菌架或籃筐裝載滅菌物品。滅菌包之間應留間隙,利於滅菌介質的穿透。
b)宜將同類材質的器械、器具和物品,置於同一批次進行滅菌。
c)材質不相同時,紡織類物品應放置於上層、豎放,金屬器械類放置於下層。
d)手術器械包、硬式容器應平放;盆、盤、碗類物品應斜放,包內容器開口朝向一致;玻璃瓶等底部無孔的器皿 類物品應倒立或側放;紙袋、紙塑包裝應側放;利於蒸汽進入和冷空氣排出。
e)下排氣壓力蒸汽滅菌器中,大包宜擺放於上層,小包宜擺放於下層。
f)下排氣壓力蒸汽滅菌器的裝載量不應超過櫃室容積80%。預真空和脈動真空壓力蒸汽
滅菌器的裝載量不應超過櫃室容積的90%;同時不應小於櫃室容積的10%和5%。
5.8.1.4.3 按以下要求進行滅菌操作:
a)應觀測並記錄滅菌時的溫度、壓力和時間等滅菌參數及設備運行狀況。
b)滅菌過程的監測應符合WS310.3《醫院消毒供應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滅菌效果監測標準》中相關規定。
5.8.1.4.4 無菌物品按以下要求進行卸載:
a)從滅菌器卸載取出的物品,待溫度降至室溫時方可移動,冷卻時間應>30min。
b)每批次應確認滅菌過程合格,包外、包內化學指示物合格;檢查有無濕包現象,防止無菌物品損壞和污染。無 菌包掉落地上或誤放到不潔處應視為被污染。
C.8.1. 戊二醛
C.8.1.1 適用範圍
適用於不耐熱診療器械、器具與物品的浸泡消毒與滅菌。
C.8.1.2 使用方法
C.8.1.2.1 診療器械、器具與物品的消毒與滅菌 將洗淨、乾燥的診療器械、器具與物品放入2%的鹼性戊二醛溶液中完全浸沒,並應去除器械表面的氣泡,容器加蓋,溫度20℃~25℃,消毒作用到產品使用說明的規定時間,滅菌作用10h。無菌方式取出後用無菌水反覆沖洗乾淨,再用無菌紗布等擦乾後使用。其他戊二醛製劑的用法遵循衛生行政部門或國家相關規定進行。
C.8.1.2.2 用於內鏡的消毒或滅菌應遵循國家有關要求。
C.8.1.3 注意事項
C.8.1.3.1 診療器械、器具與物品在消毒前應徹底清洗、乾燥。新啟用的診療器械、器具與物品先除去油污及保護膜,再用清潔劑清洗去除油脂,乾燥後及時消毒或滅菌。
C.8.1.3.2 戊二醛對人有毒性,應在通風良好的環境中使用。對皮膚和黏膜有刺激性,使用時應注意個人防護。不慎接觸,應立即用清水連續沖洗乾淨,必要時就醫。
C.8.1.3.3 戊二醛不套用於物體表面的擦拭或噴霧消毒、室內空氣消毒、手和皮膚黏膜的消毒。
C.8.1.3.4 強化酸性戊二醛使用前應先加入pH調節劑(碳酸氫鈉),再加防鏽劑(亞硝酸鈉)充分混勻。
C.8.1.3.5 用於浸泡滅菌的容器,應潔淨、密閉,使用前應先經滅菌處理。
C.8.1.3.6 在20℃~25℃溫度條件下,加入pH調節劑和亞硝酸鈉後的戊二醛溶液連續使用時間應≤14d。
C.8.1.3.7 應確保使用中戊二醛濃度符合產品使用說明的要求。
C.8.1.3.8 戊二醛應密封,避光,置於陰涼、乾燥、通風的環境中保存。
C.10 含氯消毒劑
C.10.1 適用範圍
適用於物品、物體表面、分泌物、排泄物等的消毒。
C.10.2 使用方法
C.10.2.1 消毒液配製
根據產品有效氯含量,按稀釋定律,用蒸餾水稀釋成所需濃度。具體計算方法及配製步驟按C.9.1.2.1進行。
C.10.2.2 消毒方法
C.10.2.2.1 浸泡法 將待消毒的物品浸沒於裝有含氯消毒劑溶液的容器中,加蓋。對細菌繁殖體污染物品的消毒,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液浸泡>10min,對經血傳播病原體、分支桿菌和細菌芽孢污染物品的消毒,用含有效氯2000mg/L~5000mg/L消毒液,浸泡>30min。
C.10.2.2.2 擦拭法 大件物品或其他不能用浸泡消毒的物品用擦拭消毒,消毒所用的濃度和作用時間同浸泡法。
C10.2.2.3 噴灑法 對一般污染的物品表面,用含有效氯400 mg/L~700 mg/L的消毒液均勻噴灑,作用10min~30min;對經血傳播病原體、結核桿菌等污染表面的消毒,用含有效氯2000mg/L的消毒液均勻噴灑,作用>60min。噴灑後有強烈的刺激性氣味,人員應離開現場。
C10.2.2.4乾粉消毒法 對分泌物、排泄物的消毒,用含氯消毒劑乾粉加入分泌物、排泄物中,使有效氯含量達到10000mg/L,攪拌後作用>2h;對醫院污水的消毒,用乾粉按有效氯50mg/L用量加入污水中,並攪拌均勻,作用2h後排放。
C10.3 注意事項
C10.3 .1粉劑應於陰涼處避光、防潮、密封保存;水劑應於陰涼處避光、密閉保存。使用液應現配現用,使用時限≤24h。
C10.3.2 配製漂白粉等粉劑溶液時,應戴口罩、手套。
C10.3.3 未加防鏽劑的含氯消毒劑對金屬有腐蝕性,不應做金屬器械的消毒。加防鏽劑的含氯消毒劑對金屬器械消毒後,套用無菌蒸餾水沖洗乾淨,乾燥後使用。
C10.3.4 對織物有腐蝕和漂白作用,不套用於有色織物的消毒。
C.11 醇類消毒劑(含乙醇、異丙醇、正丙醇、或兩種成分的複方製劑)
C.11.1適用範圍
適用於手、皮膚、物體表面及診療器具的消毒。
C.11.2 使用方法
C.11.2.1 手消毒 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含醇類手消毒劑,手消毒方法遵循
WS/T 313的要求。
C.11.2.2 皮膚消毒 使用70%~80%(體積比)乙醇溶液擦拭皮膚2遍,作用3min。
C.11.2.3 物體表面的消毒 使用70%~80%(體積比)乙醇溶液擦拭物體表面2遍,作用3min。
C.11.2.4 診療器具的消毒 將待消毒的物品浸沒於裝有70%~80%(體積比)的乙醇溶液中消毒≥30min,加蓋;或進行表面擦拭消毒。
C.11.3 注意事項
C.11.3.1醇類易燃,不應有明火。
C.11.3.2不套用於被血、膿、糞便等有機物嚴重污染表面的消毒。
C.11.3.3用後應蓋緊,密閉,置於陰涼處保存。
C.11.3.4醇類過敏者慎用。
C.12 含碘類消毒劑
C.12.1碘伏
C.12.1.1 適用範圍
適用於手、皮膚、黏膜及傷口的消毒。
C.12.1.2 使用方法
C.12.1.2.1消毒液配製
沖洗黏膜時,根據有效碘含量用滅菌蒸餾水或純化水,按照稀釋定律,將碘伏稀釋成所需濃度。具體計算方法及配製步驟按C.9.1.2.1進行。
C.12.1.2.2 消毒方法
C.12.1.2.2.1 擦拭法 皮膚、黏膜擦拭消毒,用浸有碘伏消毒液原液的無菌棉球或其它替代物品擦拭被消毒部位。外科手消毒用碘伏消毒液原液擦拭揉搓作用至少3min。手術部位的皮膚消毒,用碘伏消毒液原液局部擦拭2~3遍,作用至少2min。注射部位的皮膚消毒,用碘伏消毒液原液局部擦拭2遍,作用時間遵循產品的使用說明。口腔黏膜及創面消毒,用含有效碘1000mg/L~2000mg/L 的碘伏擦拭,作用3 min~5min。
C.12.1.2.2.2 沖洗法 對陰道黏膜及創面的消毒,用含有效碘500mg/L的碘伏沖洗,作用到使用產品的規定時間。
C.12.1.3 注意事項
C.12.1.3.1 應置於陰涼處避光、防潮、密封保存。
C.12.1.3.2 含乙醇的碘製劑消毒液不套用於黏膜和傷口的消毒。
C.12.1.3.3 碘伏對二價金屬製品有腐蝕性,不應做相應金屬製品的消毒。
C.12.1.3.4 碘過敏者慎用。
C.12.2 碘酊
C.12.2.1 適用範圍
適用於注射及手術部位皮膚的消毒。
C.12.2.2 使用方法
使用碘酊原液直接塗擦注射及手術部位皮膚2遍以上,作用時間1min~3min,待稍乾後再用70﹪~80%(體積比)乙醇脫碘。
C.12.2.3 注意事項
C.12.2.3.1 不宜用於破損皮膚、眼及口腔黏膜的消毒。
C.12.2.3.2 不套用於碘酊過敏者;過敏體質者慎用。
C.12.2.3.3 應置於陰涼處避光、防潮、密封保存。
C.12.3 複方碘伏消毒液
C.12.3.1 適用範圍
主要適用於醫務人員的手、皮膚消毒,有些可用於黏膜消毒。應遵循衛生部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規定的使用範圍。
C.12.3.2 作用方法
C.12.3.2.1 含有乙醇或異丙醇的複方碘伏消毒劑可用於手、皮膚消毒,原液擦拭1~2遍,作用1min~2min,不可用於黏膜消毒。
C.12.3.2.2 含有氯己定的複方碘伏消毒劑,用途同普通碘伏消毒劑,應遵循該消毒劑衛生許可批件的使用說明,慎用於腹腔沖洗消毒。
C.12.3.3 注意事項
同碘伏,使用中應注意複方物質的毒副作用。
C.16 煮沸消毒
C.16.1 適用範圍
適用於金屬、玻璃製品、餐飲具、織物或其他耐熱、耐濕物品的消毒。
C.16.2 使用方法
將待消毒物品完全浸沒水中,加熱水沸騰後維持≥15min。
C.16.3 注意事項
C.16.3.1 從水沸騰時開始計消毒時間,中途加入物品應重新計時。
C.16.3.2 消毒物品應保持清潔,所消毒的物品應全部浸沒於水中,可拆卸物品應拆開。
C.16.3.3 高海拔地區,應適當延長煮沸時間。
C.16.3.4 煮沸消毒用水宜使用軟水。
5 手衛生設施
5.1 洗手與衛生手消毒設施
5.1.1 設定流動水洗手設施。
5.1.2 手術室、產房、導管室、層流潔淨病房、骨髓移植病房、器官移植病房、重症監護病房、新生兒室、母嬰室、血液透析病房、燒傷病房、感染疾病科、口腔科、消毒供應中心等重點部門應配備非手觸式水龍頭。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在診療區域均宜配備非手觸式水龍頭。
5.1.3 應配備清潔劑。肥皂應保持清潔與乾燥。盛放皂液的容器宜為一次性使用,重複使用的容器應每周清潔與消毒。皂液有渾濁或變色時及時更換,並清潔、消毒容器。
5.1.4 應配備乾手物品或者設施,避免二次污染。
5.1.5 應配備合格的速乾手消毒劑。
5.1.6 手衛生生設施的設定應方便醫務人員使用。
5.1.7 衛生手消毒劑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b)宜使用一次性包裝。
c)醫務人員對選用的手消毒劑應有良好的接受性,手消毒劑無異味、無刺激性等。
5.2 外科手消毒設施
5.2.1 應配置洗手池。洗手池設定在手術間附近,水池大小、高矮適宜,能防止洗手水濺出,池面應光滑無死角易於清潔。洗手池應每日清潔與消毒。
5.2.2 洗手池及水龍頭的數量應根據手術間的數量設定,水龍頭數量應不少於手術間的數量,水龍頭開關應為非手觸式。
5.2.3 應配備清潔劑,並符合5.1.3的要求。
5.2.4 應配備清潔指甲用品;可配備手衛生的揉搓用品。如配備手刷,刷手應柔軟,並定期檢查,及時剔除不合格手刷。
5.2.5 手消毒劑應取得衛生部衛生許可批件,有效期內使用。
5.2.6 手消毒劑的出液器應採用非手觸式。消毒劑宜採用一次性包裝,重複使用的消毒劑容器應每周清潔與消毒。
5.2.7 應配備乾手物品。乾手巾應每人一用,用後清潔、滅菌;盛裝消毒巾的容器應每次清洗、滅菌。
5.2.8 應配備計時裝置、洗手流程及說明圖。
6 洗手與衛生手消毒
6.1 洗手與衛生手消毒應遵循以下原則:
a)當手部有血液或其他體液等肉眼可見的污染時,套用肥皂(皂液)和流動水洗手。
b)手部沒有肉眼可見污染時,宜使用速乾手消毒劑消毒雙手代替洗手。
6.2 在下列情況下,醫務人員應根據6.1的原則選擇洗手或使用速乾手消毒劑:
a)直接接觸每個患者前後,從同一患者身體的污染部位移動到清潔部位時。
b)接觸患者黏膜、破損皮膚或傷口前後,接觸患者的血液、體液、分泌物、排泄物、傷口敷料等之後。
c)穿脫隔離衣前後,摘手套後。
d)進行無菌操作、接觸清潔、無菌物品之前
e)接觸患者周圍環境及物品後。
f)處理藥物或配餐前。
6.3 醫務人員在下列情況時應先洗手,然後進行衛生手消毒:
a)接觸患者的血液、體液和分泌物以及被傳染性致病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後。
b)直接為傳染病患者進行檢查、治療、護理或處理傳染患者污物之後。
6.4 醫務人員洗手方法,見附錄A
6.5 醫務人員衛生手消毒應遵循以下方法:
a)取適量的速乾手消毒劑於掌心。
b)嚴格按照附錄A醫務人員洗手方法A.3揉搓的步驟進行揉搓。
c)揉搓時保證手消毒劑完全覆蓋手部皮膚,直至手部乾燥。
7 外科手消毒
7.1 外科手消毒應遵循以下原則:
a)先洗手,後消毒。
b)不同患者手術之間、手套破損或手被污染時,應重新進行外科手消毒。
7.2 洗手方法與要求
7.2.1 洗手之前應先摘除手部飾物,並修剪指甲,長度應不超過指尖。
7.2.2 取適量的清潔劑清洗雙手、前臂和上臂下1/3,並認真揉搓。清潔雙手時,應注意清潔指甲下的污垢和手部皮膚的皺褶處。
7.2.3 流動水沖洗雙手、前臂和上臂下1/3。
7.2.4 使用乾手物品擦乾雙手、前臂和上臂下1/3。
7.3 外科手消毒方法
7.3.1 沖洗手消毒方法 取適量的手消毒劑塗抹至雙手的每個部位、前臂和上臂下1/3,並認真揉搓2min~6min,用流動水沖淨雙手、前臂和上臂下1/3,無菌巾徹底擦乾。流動水應達到GB 5749 的規定。特殊情況水質達不到要求時,手術醫師在戴手套前,套用醇類手消毒劑再消毒雙手後戴手套。手消毒劑的取液量、揉搓時間及使用方法遵循產品的使用說明。
7.3.2 免沖洗手消毒方法 取適量的免沖洗手消毒劑塗抹至雙手的每個部位、前臂和上臂下1/3,並認真揉搓直至消毒劑乾燥。手消毒劑的取液量、揉搓時間及使用方法遵循產品的使用說明。
7.4 注意事項
7.4.1 不應戴假指甲,保持指甲和指甲周圍組織的清潔。
7.4.2 在整個手消毒過程中應保持雙手位於胸前並高於肘部,使水由手部流向肘部。
7.4.3 洗手與消毒可使用海綿、其他揉搓用品或雙手相互揉搓。
7.4.4 術後摘除外科手套後,套用肥皂(皂液)清潔雙手。
7.4.5 用後的清潔指甲用具、揉搓用品如海綿、手刷等,應放到指定的容器中;揉搓用品應每人使用後消毒或者一次性使用;清潔指甲用品應每日清潔與消毒。
(規範性附錄)
醫務人員洗手方法
A.1 在流動水下,使雙手充分淋濕。
A.2 取適量肥皂(皂液),均勻塗抹至整個手掌、手背、手指和指縫。
A.3 認真揉搓雙手至少15秒鐘,應注意清洗雙手所有皮膚,包括指背、指尖和指縫,具體揉搓步驟為:
A.3.1掌手相對,手指併攏,相互揉搓,見圖A.1。
A.3.2 手心對手背沿指縫相互揉搓,交換進行,見圖A.2。
A.3.3 掌心相對,雙手交叉指縫相互揉搓,見圖A.3。
A.3.4 彎曲手指使關節在另一手掌心旋轉揉搓,交換進行,見圖A.4。
A.3.5 右手握住左手大拇指旋轉揉搓,交換進行,見圖A.5。
A.3.6 將五個手指尖併攏放在另一手掌心旋轉揉搓,交換進行,見圖A.6。
A.4 在流動水下徹底沖淨雙手,擦乾,取適量護手液護膚。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基層醫療機構醫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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