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回國報到、提取保證金辦法

一、留學期限三個月(含)以內的留學人員請在回國後填寫《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回國報到提取保證金證明表》(以下簡稱《提取保證金證明表》)的前三個欄目,並儘快郵寄或傳真至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部報到。

地址:100044 北京市車公莊大街9號A3樓13層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部;電話: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回國報到、提取保證金辦法
  • 地址:北京市車公莊大街9號A3樓13層
  • 郵編:100044
  • 適用人群:留學生
二、提取保證金辦法:
1、留學人員回國前,由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出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制表)。留學人員將《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第一聯的複印件貼在《提取保證金證明表》第一頁“CSC留學人員回國工作通知欄”的虛線框中,並帶回國內。
2、留學人員回國後首先應向國內推選單位報到,由國內推選單位出國留學主管部門在《提取保證金證明表》“留學人員國內推選單位審核意見欄”簽署意見並蓋章。
3、留學人員應按照《提取保證金證明表》中的要求認真填寫各項欄目並附交有關材料,並於回國後寄送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部。
4、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部審驗上述材料後,通知留學基金委專設的“留學人員保證金存取處”按照留學人員本人選擇的方式退還保證金。
5、為方便留學人員,留學人員可選擇下列任何一種方式提取保證金:
(1)劃轉: 應寫明戶名、開戶行和賬號(上海地區留學人員必須提供單位戶名、開戶行和賬號;北京地區留學人員無法劃轉或郵匯) 。開戶行應具體到某個城市的某個支行或分理處。
(2)郵匯: 應寫明詳細地址(含郵編)及收款人姓名。
(3)北京地區領取: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部收到本表後將在10個工作日以內審核完畢,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本人到指定銀行提取保證金;如委託他人領取保證金,受委託人應出具授權委託書、本人身份證和“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保證金收款證明”原件(黃色單據)。 留學人員本人或委託他人到“留學人員保證金存取處”領取保證金時必須攜帶“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保證金收款證明”原件(黃色單據)。
6、已交保證金的留學人員因故取消出國計畫,由國內推選單位主管部門在該《提取保證金證明表》“留學人員國內推選單位審核意見欄”內簽署意見並蓋章, 在相應欄目貼上“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保證金收款證明”複印件,將本表寄送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部。我們將按照留學人員本人選擇的提取保證金方式退還保證金。
附屬檔案:《提取保證金證明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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