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公派留學管理辦法

2012年10月30日,中國科學院以科發人教字〔2012〕151號印發《中國科學院公派留學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國家公派留學選派和管理、院公派留學選派和管理、單位公派留學選派和管理、附則5章28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6年中國科學院印發的《中國科學院公派留學管理辦法》(科發人教字〔2006〕404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科學院公派留學管理辦法
  • 印發時間:2012年10月30日
  • 目的:拓展現有人才的國際視野
  • 附屬檔案: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獎學金標準
中國科學院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國家公派留學選派和管理,第三章 院公派留學選派和管理,第四章 單位公派留學選派和管理,第五章 附 則,

中國科學院通知

中國科學院關於印發《中國科學院公派留學管理辦法》的通知
科發人教字〔2012〕151號
院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院優秀人才的國際交流培養,拓展現有人才的國際視野,提高公派留學工作成效,現將《中國科學院公派留學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院2006年印發的《中國科學院公派留學管理辦法》(科發人教字[2006]404號)同時廢止。
中國科學院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中國科學院公派留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院優秀人才的國際交流培養,拓展現有人才的國際視野,提高公派留學工作成效,結合我院發展戰略及國家公派留學政策調整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派留學人員按經費來源和主管部門的不同分為國家公派、院公派和單位公派三類。人事教育局為中國科學院各類在職人員公派出國留學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國家公派留學選派和管理

第三條 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系指由中國政府提供全額資助或由中國政府與有關國(境)外機構簽訂的涉及留學方面的合作協定(項目)所提供的資助,列入國家公派留學計畫的留學人員。
第四條 國家公派留學的主管部門為教育部。教育部委託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的選派與管理。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每年制定年度選派計畫和申報指南(可登錄國家留學網查詢),向全社會公開選拔留學人員。
第五條 院每年根據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向院屬單位發布國家公派留學項目的申報通知,委託並指導中國科學院科學教育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科教中心”)負責受理院屬各單位的申請推薦、材料審核及錄取通知發放等事宜。
第六條 獲國家公派留學資助人員的派出及管理應按照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及院、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院公派留學選派和管理

第七條 院公派留學人員系指由中國科學院提供全額資助或由中國科學院與有關國(境)外機構簽訂的涉及留學方面合作協定(項目)提供的資助,列入中國科學院公派留學計畫的留學人員。
第八條 院公派留學項目種類包括:高級研究學者項目、青年訪問學者項目、支撐和管理人才項目、“愛因斯坦講席教授”計畫回訪專項、成組配套項目。院根據人才培養需要,適時調整項目設定和派出規模。
第九條 申請院公派留學項目的條件與資助標準
(一)基本條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無違法違紀記錄,學成後回國為祖國建設和我院發展服務。
2.具有中國國籍,須為我院正式工作人員。
3.具有良好專業基礎和發展潛力,在工作中表現突出。
4.身心健康。
5.符合所申請項目的其他具體要求(見後)。
院公派留學資助範圍暫不包括:
(1)已獲得國家或院公派留學資助尚在有效期內的人員;
(2)已獲得國外全額獎學金資助的人員;
(3)已取得國外永久居留權的人員;
(4)正在境外工作或學習的人員;
(5)已享受國家或院公派留學項目資助出國留學,回國後工作尚不滿5年的人員。
(二)項目具體要求及資助標準
個人類項目包括高級研究學者項目、青年訪問學者項目、支撐和管理人才項目及“愛因斯坦講席教授”計畫回訪專項;團組類項目包括成組配套項目。
(1)高級研究學者項目
基本條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年齡50周歲(含)以下,能熟練運用留學國家的官方語言。
留學期限:1—3個月。
資助經費:按照國家公派出國留學高級研究學者的國際旅費和國外生活費標準執行。
(2)青年訪問學者項目
基本條件: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年齡40周歲(含)以下,能熟練運用留學國家的官方語言
留學期限:6—12個月。
資助經費:按照國家公派出國留學訪問學者的國際旅費和國外生活費標準執行。
(3)支撐和管理人才項目
基本條件: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科技人員或七級職員及以上的管理人員,年齡45周歲(含)以下(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五級職員及以上的人員可適當放寬到50周歲以下),能熟練運用留學國家的官方語言
留學期限: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五級職員及以上人員為3—6個月;其他人員為6—12個月。
資助經費:按照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相應費用標準執行。
(4)“愛因斯坦講席教授”計畫回訪專項
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年齡50周歲(含)以下,能熟練運用留學國家的官方語言的“愛因斯坦講席教授”計畫回訪人員直接納入院公派留學計畫,參照高級研究學者項目管理。
副高級及以下人員需按院公派留學相關項目申報。
(5)成組配套項目
基本條件:團組配置一般為3—5人,其中學術帶頭人/科技骨幹(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少於2人;年齡50周歲(含)以下;能熟練運用留學國家的官方語言;團組需統一派出。
留學期限:1—3個月
資助經費:按照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相應費用標準執行。
第十條 院公派留學計畫將結合我院重點發展領域和人才隊伍建設需要,優先選派與重點領域相關的核心骨幹人員,並加大選派各類青年人才赴國外高水平研究機構或大學進修學習。
第十一條 每年由院發布院公派留學計畫及有關項目申報通知,各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學科發展、科研任務和人才隊伍建設的需求,積極認真地推薦派出人員。
第十二條 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5年內可優先享有一次院公派留學機會,但不重複支持。
(一)畢業後留院工作的“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獲獎者
(二)畢業後留院工作的“中國科學院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獲獎者
(三)畢業後留院工作的“中國科學院院長獎特別獎”獲獎者
(四)“盧嘉錫青年人才獎”獲獎者
(五)院青年創新促進會榮譽會員
第十三條 院將根據“公開公正、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原則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錄取名單經主管院領導審批後,發放《中國科學院公派留學錄取通知書》(以下簡稱《錄取通知書》)。
第十四條 院公派留學錄取人員應在《錄取通知書》規定的有效期內派出,逾期指標作廢。原則上院不受理延期派出、變更留學身份和變更留學國別的申請。
第十五條 院公派留學錄取人員應達到院公派留學人員外語要求,具體要求原則上參照國家公派留學相關項目的外語水平要求。
第十六條 院公派留學人員留學期限6個月及以上者,派出前須與所在單位簽訂《出國留學協定書》並辦理公證手續。協定書由所在單位自行制定,內容應包括:出國期限、進修內容、留學期間所在單位提供的待遇、延期和違約條款、擔保人、回國工作安排等內容。
第十七條 院公派留學人員派出前需交納“保證金”,金額為:留學期限3個月及以下者為10000元人民幣;留學期限6個月者為15000元人民幣;留學期限12個月者為30000元人民幣。人事教育局委託科教中心代為管理“保證金”。“保證金”將以活期存款形式存入銀行,不得私自挪用。
第十八條 院公派留學人員出國後應持科教中心開具的報到證及時到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報到,辦理生活費領取等相關手續,並定期匯報自己的學習和工作情況,取得他們的指導和幫助。為保證出國留學人員的合法權益,自帶生活費的院公派留學人員也須向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報到,以保證密切聯繫和溝通。
第十九條 留學人員應在留學期間努力學習和工作,完成預定的學習任務,不得從事與留學身份不符的活動。各單位有責任做好公派留學人員在外期間的聯繫工作,應指定專人聯繫、了解並指導留學人員的學習及工作進展情況;向在外留學人員通報單位科研進展以及學成回國後的工作安排等信息,為留學人員安心學習、刻苦鑽研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第二十條 因研究工作需要延期回國的院公派留學人員,應提前2個月向國內派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包括詳細的延期期間工作計畫、合作者或導師的延期說明及經費安排等,經派出單位同意並報人事教育局批准後方能延期。院不提供延長留學期間的生活費,如延長留學時間超過3個月,院不提供返程機票。
第二十一條 因故需提前終止留學項目回國的院公派留學人員,須向派出單位提出申請,報人事教育局審批。提前回國後須退還多領取的國外生活費,退還數額按提前返回的天數計算。如提前回國期間未在國外使(領)館教育處(組)領取該時段生活費或已將生活費退返使領館教育處(組)者,須持國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相關證明。留學期間,因單位工作原因中途短期(不超過1個月)回國者,往返旅費及按回國天數扣除並退還的國外生活費應由派出單位負責。
第二十二條 院公派留學人員在完成留學任務回國後,須在1個月內向派出單位提交《院公派留學項目總結報告》。經派出單位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報送人事教育局。
第二十三條 院公派留學人員提交《院公派留學項目總結報告》後方可到科教中心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按期回國或經院批准延期回國並按規定回派出單位履行義務的留學人員,“保證金”將全額(含批准留學期限的活期利息)退還本人。經院批准提前回國,按實際回國天數退還國外生活費並按規定回派出單位履行義務的留學人員,“保證金”將全額(不含利息)退還本人。
第二十四條 院公派留學人員如不能按期或不再回我院服務,本人或派出單位需償還所有出國留學費用,包括往返國際旅費和生活費等,“保證金”將不予退還。上述費用將交院辦公廳財務負責按國家規定處理。

第四章 單位公派留學選派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由院屬單位提供全額資助或由中國科學院及所屬單位與有關國(境)外機構簽訂的合作協定(項目或對方)提供資助,單位派出學習的學者系單位公派留學人員。
第二十六條 單位公派人員管理辦法應由各單位參照國家、院公派留學人員管理的規定自行制定,原則上不能違背國家及院公派留學政策。單位公派人員派出前應報院人事教育局備案,以便院發放使領館報到證或通知各使領館與其保持聯繫。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人事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院2006年印發的《中國科學院公派留學管理辦法》(科發人教字〔2006〕404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獎學金標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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