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是國務院為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提出的意見。由國務院於2010年5月1日印發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 發布機構: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10年5月1日
  • 實施日期:2010年5月1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0〕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間投資不斷發展壯大,已經成為促進經濟發展、調整產業結構、繁榮城鄉市場、擴大社會就業的重要力量。在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的同時,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有利於堅持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以現代產權制度為基礎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推動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共同發展;有利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有利於激發經濟成長的內生動力,穩固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促進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有利於擴大社會就業,增加居民收入,拉動國內消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為此,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拓寬民間投資的領域和範圍
(一)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規範設定投資準入門檻,創造公平競爭、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市場準入標準和優惠扶持政策要公開透明,對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不得單對民間資本設定附加條件。
(二)明確界定政府投資範圍。政府投資主要用於關係國家安全、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對於可以實行市場化運作的基礎設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務領域,應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進入。
(三)進一步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國有資本要把投資重點放在不斷加強和鞏固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在一般競爭性領域,要為民間資本營造更廣闊的市場空間。
(四)積極推進醫療、教育等社會事業領域改革。將民辦社會事業作為社會公共事業發展的重要補充,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為主、民間投資為輔的公共服務體系
二、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
(五)鼓勵民間資本參與交通運輸建設。鼓勵民間資本以獨資、控股、參股等方式投資建設公路、水運、港口碼頭、民用機場、通用航空設施等項目。抓緊研究制定鐵路體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場競爭,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鐵路幹線、鐵路支線、鐵路輪渡以及站場設施的建設,允許民間資本參股建設煤運通道、客運專線、城際軌道交通等項目。探索建立鐵路產業投資基金,積極支持鐵路企業加快股改上市,拓寬民間資本進入鐵路建設領域的渠道和途徑。
(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建立收費補償機制,實行政府補貼,通過業主招標、承包租賃等方式,吸引民間資本投資建設農田水利、跨流域調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項目。
(七)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力建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產業建設。支持民間資本以獨資、控股或參股形式參與水電站、火電站建設,參股建設核電站。進一步放開電力市場,積極推進電價改革,加快推行競價上網,推行項目業主招標,完善電力監管制度,為民營發電企業平等參與競爭創造良好環境。
(八)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石油天然氣建設。支持民間資本進入油氣勘探開發領域,與國有石油企業合作開展油氣勘探開發。支持民間資本參股建設原油、天然氣、成品油的儲運和管道輸送設施及網路。
(九)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信建設。鼓勵民間資本以參股方式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支持民間資本開展增值電信業務。加強對電信領域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促進公平競爭,推動資源共享。
(十)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積極引導民間資本通過招標投標形式參與土地整理、復墾等工程建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堅持礦業權市場全面向民間資本開放。
三、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領域
(十一)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市政公用事業建設。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公共運輸、城市園林綠化等領域。鼓勵民間資本積極參與市政公用企事業單位的改組改制,具備條件的市政公用事業項目可以採取市場化的經營方式,向民間資本轉讓產權或經營權。
(十二)進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業體制改革。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業的投資主體、運營主體招標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改進和完善政府採購制度,建立規範的政府監管和財政補貼機制,加快推進市政公用產品價格和收費制度改革,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領域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十三)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政策性住房建設。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參與棚戶區改造,享受相應的政策性住房建設政策。
四、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
(十四)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醫療事業。支持民間資本興辦各類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醫療機構,參與公立醫院轉制改組。支持民營醫療機構承擔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和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切實落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鼓勵醫療人才資源向民營醫療機構合理流動,確保民營醫療機構在人才引進、職稱評定、科研課題等方面與公立醫院享受平等待遇。從醫療質量、醫療行為、收費標準等方面對各類醫療機構加強監管,促進民營醫療機構健康發展。
(十五)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教育和社會培訓事業。支持民間資本興辦高等學校、中國小校、幼稚園、職業教育等各類教育和社會培訓機構。修改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落實對民辦學校的人才鼓勵政策和公共財政資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金融、產權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辦學校的退出機制。
(十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社會福利事業。通過用地保障、信貸支持和政府採購等多種形式,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專業化的服務設施,興辦養(托)老服務和殘疾人康復、托養服務等各類社會福利機構。
(十七)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文化、旅遊和體育產業。鼓勵民間資本從事廣告、印刷、演藝、娛樂、文化創意、文化會展、影視製作、網路文化、動漫遊戲、出版物發行、文化產品數字製作與相關服務等活動,建設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電影院等文化設施。鼓勵民間資本合理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設施,從事各種旅遊休閒活動。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生產體育用品,建設各類體育場館及健身設施,從事體育健身、競賽表演等活動。
五、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
(十八)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在加強有效監管、促進規範經營、防範金融風險的前提下,放寬對金融機構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放寬村鎮銀行或社區銀行中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落實中小企業貸款稅前全額撥備損失準備金政策,簡化中小金融機構呆賬核銷審核程式。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涉農業務實行與村鎮銀行同等的財政補貼政策。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信用擔保公司,完善信用擔保公司的風險補償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參與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改組改制。
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商貿流通領域
(十九)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商品批發零售、現代物流領域。支持民營批發、零售企業發展,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連鎖經營、電子商務等新型流通業態。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第三方物流服務領域,為民營物流企業承接傳統製造業、商貿業的物流業務外包創造條件,支持中小型民營商貿流通企業協作發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業管理體制改革,鼓勵物流基礎設施的資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進物流企業網路化經營,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資平台,創造公平、規範的市場競爭環境,推進物流服務的社會化和資源利用的市場化。
七、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領域
(二十)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投資建設領域。引導和支持民營企業有序參與軍工企業的改組改制,鼓勵民營企業參與軍民兩用高技術開發和產業化,允許民營企業按有關規定參與承擔軍工生產和科研任務。
八、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重組聯合和參與國有企業改革
(二十一)引導和鼓勵民營企業利用產權市場組合民間資本,促進產權合理流動,開展跨地區、跨行業兼併重組。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在國內合理流動,實現產業有序梯度轉移,參與西部大開發、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中部地區崛起以及新農村建設和扶貧開發。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企業通過聯合重組等方式做大做強,發展成為特色突出、市場競爭力強的集團化公司。
(二十二)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合理降低國有控股企業中的國有資本比例。民營企業在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資產處置、債務處理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職工,保證企業職工的正當權益。
九、推動民營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
(二十三)貫徹落實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增加研發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掌握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技術。幫助民營企業建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開發中心,增加技術儲備,搞好技術人才培訓。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家重大科技計畫項目和技術攻關,不斷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和研發能力。
(二十四)加快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鼓勵政策,積極發展技術市場,完善科技成果登記制度,方便民營企業轉讓和購買先進技術。加快分析測試、檢驗檢測、創業孵化、科技評估、科技諮詢等科技服務機構的建設和機制創新,為民營企業的自主創新提供服務平台。積極推動信息服務外包、智慧財產權、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等高技術服務領域的市場競爭,支持民營企業開展技術服務活動。
(二十五)鼓勵民營企業加大新產品開發力度,實現產品更新換代。開發新產品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按規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實施品牌發展戰略,爭創名牌產品,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通過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等方式鼓勵民營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淘汰落後產能,加快技術升級。
(二十六)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廣泛套用信息技術等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綠色經濟,投資建設節能減排、節水降耗、生物醫藥、信息網路、新能源、新材料、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等具有發展潛力的新興產業。
十、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
(二十七)鼓勵民營企業“走出去”,積極參與國際競爭。支持民營企業在研發、生產、行銷等方面開展國際化經營,開發戰略資源,建立國際銷售網路。支持民營企業利用自有品牌、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自主行銷,開拓國際市場,加快培育跨國企業和國際知名品牌。支持民營企業之間、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之間組成聯合體,發揮各自優勢,共同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
(二十八)完善境外投資促進和保障體系。與有關國家建立鼓勵和促進民間資本國際流動的政策磋商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對話交流,發展長期穩定、互惠互利的合作關係。通過簽訂雙邊民間投資合作協定、利用多邊協定體系等,為民營企業“走出去”爭取有利的投資、貿易環境和更多優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資鼓勵政策,在資金支持、金融保險、外匯管理、質檢通關等方面,民營企業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為民間投資創造良好環境
(二十九)清理和修改不利於民間投資發展的法規政策規定,切實保護民間投資的合法權益,培育和維護平等競爭的投資環境。在制訂涉及民間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要聽取有關商會和民營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充分反映民營企業的合理要求。
(三十)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排的政府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投資、專項建設資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等,要明確規則、統一標準,對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支持民營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進入政府採購目錄。
(三十一)各類金融機構要在防範風險的基礎上,創新和靈活運用多種金融工具,加大對民間投資的融資支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金融服務。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監管部門要不斷完善民間投資的融資擔保制度,健全創業投資機制,發展股權投資基金,繼續支持民營企業通過股票、債券市場進行融資。
(三十二)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間投資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環節、縮短時限,進一步推動管理內容、標準和程式的公開化、規範化,提高行政服務效率。進一步清理和規範涉企收費,切實減輕民營企業負擔。
十二、加強對民間投資的服務、指導和規範管理
(三十三)統計部門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統計工作,準確反映民間投資的進展和分布情況。投資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及行業協會要切實做好民間投資的監測和分析工作,及時把握民間投資動態,合理引導民間投資。要加強投資信息平台建設,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市場準入標準、國內外行業動態等信息,引導民間投資者正確判斷形勢,減少盲目投資。
(三十四)建立健全民間投資服務體系。充分發揮商會、行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的作用,積極培育和發展為民間投資提供法律、政策、諮詢、財務、金融、技術、管理和市場信息等服務的中介組織。
(三十五)在放寬市場準入的同時,切實加強監管。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切實督促民間投資主體履行投資建設手續,嚴格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用地、節能以及質量、安全等規定。要建立完善企業信用體系,指導民營企業建立規範的產權、財務、用工等制度,依法經營。民間投資主體要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能力,樹立誠信意識和責任意識,積極創造條件滿足市場準入要求,並主動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三十六)營造有利於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良好輿論氛圍。大力宣傳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措施。客觀、公正宣傳報導民間投資在促進經濟發展、調整產業結構、繁榮城鄉市場和擴大社會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積極宣傳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認真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的民營企業家的先進事跡。
各地區、各部門要把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工作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深化改革,創新求實,根據本意見要求,抓緊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儘快將有關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努力營造有利於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政策環境和輿論氛圍,切實促進民間投資持續健康發展,促進投資合理增長、結構最佳化、效益提高和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國務院
二○一○年五月七日

內容解讀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答記者問
1、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間投資得到了長足發展,在當前形勢下出台《若干意見》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麼?
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民間投資不斷發展壯大,在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中所占比重逐年提高,成為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國家財稅收入的重要支柱和創造社會就業崗位的主要渠道。據初步統計,2009年1月至11月,民間投資占城鎮固定資產投資的56.4 %,已是半壁江山。如何調控、引導和發展好民間投資,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是投資管理工作面臨的重要課題。
《若干意見》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鼓勵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緊密結合當前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實際需要,在擴大市場準入、推動轉型升級、參與國際競爭、創造良好環境、加強服務指導和規範管理等方面系統提出了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是改革開放以來國務院出台的第一份專門針對民間投資發展、管理和調控方面的綜合性政策檔案,出台《若干意見》既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穩固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基礎的迫切需要,也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長久之策。
從當前看,出台《若干意見》是豐富和充實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一攬子計畫的重要內容之一,有利於進一步激發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和活力,鞏固經濟向好回升勢頭。2009年,面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嚴重衝擊,黨中央、國務院審時度勢、沉著應對,迅速出台並不斷完善應對危機促進發展的一攬子計畫,有效實施兩年內中央新增投資1.18萬億元帶動總額4萬億投資的計畫,我國經濟在世界範圍內率先實現總體回升向好。在此過程中,政府投資對於穩住全社會信心、拉動投資和穩定經濟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為經濟的長遠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是,在以市場化為基本取向的改革和發展進程中,僅僅依靠政府投資和信貸增長等刺激性政策拉動經濟發展是遠遠不夠的,在靠刺激性政策增加投資能力的同時,更應當重視形成帶動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機制。2010年是鞏固經濟回升向好態勢的關鍵之年,也是經濟形勢異常複雜的一年,在保持一定範圍和力度政府投資的同時,需要更加重視採取有效的措施全面啟動民間投資,切實將民間儲蓄的優勢轉化為投資增長的內生動力和活力,形成推動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內生機制,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從長遠看,出台《若干意見》,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戰略任務。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必須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有利於堅持和完善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以現代產權制度為基礎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推動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共同發展。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有利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2、民間投資發展過程中還存在哪些困難和障礙,《若干意見》對此提出了哪些方面的政策措施?
答:《若干意見》起草過程中,我們對制約民間投資發展的困難和障礙進行了專門調研,根據調研情況,主要問題有四個方面:一是行業準入存在不少障礙。特別是在一些傳統壟斷行業和領域,仍然存在著制約民間投資進入的“玻璃門”或“彈簧門”問題。二是融資難問題未得到根本解決,在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下,銀行信貸更多投向大項目和大企業,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更顯突出。三是民間投資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民營企業的投資轉型升級步伐需要加快、創新能力有待提高,民間投資的管理水平有待整體提升。四是民間投資的政策環境需要不斷改進,服務體系有待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針對上述困難和問題,《若干意見》提出了四個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要進一步拓寬民間投資的領域和範圍。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社會事業、金融服務、商貿流通、國防科技工業等領域。二是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重組聯合和參與國有企業改革。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企業通過聯合重組方式做大做強。三是要推動民營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家重大科技計畫項目和技術攻關,幫助民營企業建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開發中心,不斷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和研發能力。鼓勵民營企業加大新產品開發力度,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四是建立健全民間投資服務體系,加強服務和指導,為民間投資創造良好環境。清理和修改不利於民間投資發展的法規政策規定,清理整合涉及民間投資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支持民營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進入政府採購目錄。在放開市場準入的同時,切實加強監管。
3、與國務院已出台的鼓勵和促進民間投資發展的有關政策措施相比,《若干意見》在哪些方面有所突破?
答:長期以來,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高度重視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為解決傳統思想觀念束縛、市場準入和融資難、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等限制民間投資發展的問題,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策制定和實際工作中開展了大量工作。2005年,國務院印發《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全面系統地提出了推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36條政策規定,通稱“非公經濟36條”,對促進民間投資發展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於種種原因,“非公經濟36條”中的一些政策措施尚未真正落實到位。在市場準入方面,“非公經濟36條”明確規定,允許外資進入的行業和領域,也允許國內非公有資本進入,但根據有關方面的調研情況,目前全社會80多個行業,允許外資進入的有62個,允許民間資本進入的只有41個。民間投資在傳統壟斷行業和領域所占比重非常低,據統計,在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中占13.6%,在教育中占12.3%,在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中占11.8%,在金融業中占9.6%,在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體業中占7.8%,在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中占7.5%,在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中占6.6%,在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中占5.9%。
為此,《若干意見》將破除、拆除民間投資發展中存在的“玻璃門”、“彈簧門”等現象作為重點,針對上述行業和領域存在的準入難問題,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非公經濟36條”等檔案中有關放寬市場準入的政策規定,提出了鼓勵民間資本進入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具體範圍、途徑方式、政策保障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並努力增強可操作性、提高檔案的可執行力。一是明確了進一步拓寬民間投資準入範圍的總體要求。要深入貫徹落實“非公經濟36條”,深化傳統壟斷行業和領域改革開放,規範設定投資準入門檻,明確界定政府投資範圍,進一步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將民辦社會事業作為社會公共事業發展的重要補充,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為民間資本營造更廣闊的市場空間。二是明確了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的具體行業和領域。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交通電信能源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國防科技工業、保障性住房建設等領域,興辦金融機構,投資商貿流通產業,參與發展文化、教育、體育、醫療和社會福利事業。三是提出了鼓勵民間投資進入的具體途徑和方式。主要包括項目業主招標、承包、租賃、產權或經營權轉讓、參與改組改制等。四是通過推進體制改革、健全收費補償機制、實行政府補貼和政府採購、給予信貸支持和用地保障等多種方式,提出了鼓勵民間投資進入的保障措施。
4、適應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全球化發展的客觀需要,《若干意見》對民間投資發展提出了哪些措施和要求?
答:從絕對量上看,我國民間投資取得了長足發展,但從投資結構上看,民間投資還存在很大的改進空間。據統計,其投資領域主要集中在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製造業等“下游”產業,同時,大量高耗能、高污染、低技術、低水平的產能也主要集中在民營經濟。民營企業轉變發展方式的任務更重、更迫切,可以說,沒有民間投資的健康發展,就很難實現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最佳化調整產業結構的目標。鼓勵和推動民間投資經濟結構調整,是民營經濟新的發展機遇,也是保證民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戰略任務。為此,《若干意見》提出,一是要最佳化民營企業組織結構。引導和鼓勵民營企業利用產權市場組合民間資本,開展跨地區、跨行業兼併重組;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二是要推動民營企業技術創新和套用。鼓勵民營企業增加研發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掌握核心技術;加快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鼓勵政策,方便民營企業轉讓和購買先進技術。三是要強化民營企業產品結構調整。鼓勵民營企業加大新產品開發力度,實現產品更新換代;開發新產品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享受相關稅收優惠。四是要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廣泛套用信息技術等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綠色經濟,投資建設有發展潛力的新興產業。
與此同時,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是促進民間投資發展的重要方面。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民營企業自身實力的發展壯大,民間投資積極主動地開展對外投資,在參與國際競爭的道路上取得了相當成效。據統計,中國企業500強中,民營企業數量和營業收入所占比重,已經分別從2003年的13.8%和5.6%,上升到2009年的20.8%和9.2%。華為、中興、聯想、萬向等民營企業已成為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自主品牌和較強國際競爭能力的跨國企業,民營企業開展跨國經營和全球配置資源的視野和能力日益顯現,相當一部分民營企業具備了成為具有國際競爭力大企業的條件。適應這種形勢發展的要求,《若干意見》提出,要支持民營企業在研發、生產、行銷等方面開展國際化經營,開發戰略資源,建立國際銷售網路;支持民營企業利用自有品牌、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自主行銷,開拓國際市場,加快培育跨國企業和國際知名品牌;支持民營企業之間、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之間組成聯合體,發揮各自優勢,共同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2010年3月,吉利正式與美國福特汽車公司簽約,以18億美元收購福特旗下的沃爾沃轎車,實現對沃爾沃轎車公司的全股權收購、全品牌收購和全體系收購,是民營企業境外併購的典型案例,為“吉利”由“國內名牌”走向“國際大品牌”邁出了堅實步伐,也將民營企業“走出去”戰略提上了一個新高度。同時,《若干意見》明確要求完善境外投資促進和保障體系,積極開展“經濟外交”,為民營企業爭取有利的投資、貿易環境和更多優惠政策;民營企業與其他企業在資金支持、金融保險、外匯管理和質檢通關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5、社會上有一種說法叫做“草根經濟需要草根金融”,您對此有何評價,《若干意見》對此做了哪些規定?
答:民間投資融資問題是全球性難題,目前在世界各國仍然程度不同地普遍存在,長期以來難以得到有效解決,我國同樣存在這個問題,在國際金融危機的衝擊下更為突顯。根據調研情況,儘管國家為解決民間投資融資難問題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相當大的成效,但民間投資難問題仍很突出,主要表現在:直接融資難度大,銀行信貸仍是融資主渠道;在銀行信貸中,銀行新增貸款主要集中在中小企業中規模相對較大的企業。
2009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小企業金融服務體系”、“切實解決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目前來看,解決民間投資融資難問題尤其是小企業融資難主要有兩個途徑:一是完善現有金融政策,提高大中型銀行對民間投資的信貸比重。對此,人民銀行和銀監會陸續出台了若干指導意見和政策措施,鼓勵、引導銀行金融機構進一步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制定專門的業績考核和獎懲機制,不斷創新中小企業信貸產品,引導商業銀行發放中小企業貸款。二是增加金融機構數量,大力發展各類面向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專營機構。金融機構數量不足、結構單一,尤其是中小型金融機構嚴重匱乏,是導致民間投資融資困難的重要原因,從長遠看也不符合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因此,按照“金融產品分大小、金融服務分對象、金融機構分層次”的思路大力培育和發展中小金融機構,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根本途徑和長久之策,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草根經濟需要草根金融”。
同時,我們更要強調的是“草根金融需要草根經濟來辦”,即放寬對金融機構的股比限制,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中小金融機構,這既是擴大民間投資市場準入範圍的重要方面,又是有效解決民間投資融資難的有效途徑。《若干意見》主要提出三方面政策措施:一是放寬金融機構的準入政策。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和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放寬村鎮銀行或社區銀行中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二是降低民間投資金融服務機構的成本和風險。落實中小企業貸款稅前全額撥備損失準備金政策,簡化中小金融機構呆賬核銷審核程式。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涉農業務實行與村鎮銀行同等的財政補貼政策。三是完善擔保體系。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信用擔保公司,完善信用擔保公司的風險補償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此外,《若干意見》強調要加強有效監管、促進規範經營和防範金融風險。
6、根據您的介紹,民間投資的發展環境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若干意見》從哪些方面做出了規定?
答:目前,民間投資在發展環境和自身素質方面存在一些需要改善的地方,主要包括:政策和信息引導渠道不夠暢通,市場服務體系建設滯後,合法權益沒有得到充分保障,政策和行政障礙有待進一步清理,財政金融支持未能充分體現公平待遇,民間投資的規範誠信意識、社會責任意識相對淡薄,合法守約意識不強,需要正確引導和培育。這些問題的存在制約了民間投資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影響了民間投資的積極性。
為有效消除上述弊端,《若干意見》在三個方面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一是改善管理,落實民間投資和其他投資主體的公平待遇。清理和修改不利於民間投資發展的法規政策規定。加大財政金融支持力度,在安排各類政府性資金時要對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一視同仁;加大對民間投資的融資支持,創新和靈活運用多種金融工具,不斷完善民間投資的融資擔保制度,健全創業投資機制,發展股權投資基金。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間投資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環節、提高效率。二是強化服務指導,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加強對民間投資的統計、監測和分析工作,合理引導民間投資,加強投資信息平台建設,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市場準入標準、國內外行業動態等信息,引導民間投資者正確判斷形勢,減少盲目投資。建立健全政府服務與社會化、市場化服務相結合的民間投資服務體系。積極培育和發展為民間投資提供法律、政策、諮詢、財務、金融、技術、管理和市場信息等服務的中介組織。三是加強規範引導,提高民營企業整體素質。在放寬市場準入的同時,政府必須強化對民間投資的監管,規範民間投資行為,加強自身監管能力建設,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若干意見》規定,指導民間投資主體依法履行投資建設手續,建立規範的產權、財務、用工等制度,引導民營企業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樹立誠信意識和責任意識,營造有利於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良好輿論氛圍,尤其要積極宣傳優秀民營企業家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和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的先進事跡。
7、社會各界對《若干意見》能否真正貫徹落實非常關注,您能否談一下在這方面有哪些考慮?
答:《若干意見》能否真正貫徹落實確實是有關方面尤其是民營企業家集中關注的焦點問題,也是我們在起草過程中努力解決的重點問題。根據調研情況,目前在法律規和政策規定層面,民間投資的準入範圍和相關措施規定基本是清楚的,主要問題是在操作層面。為此,《若干意見》以抓貫徹落實為主線,對黨中央、國務院出台的一系列鼓勵促進民間投資的政策措施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努力落到實處,通過兩種方式力求將相關政策措施落到實處,一是努力強化《若干意見》的可操作性。為便於各部門、各地方貫徹執行,《若干意見》提出的政策措施儘量做到明確具體、周延詳盡、銜接配套,儘量提高檔案的可操作性,力求各地方、各部門能拿來就用。從整體、巨觀層面,《若干意見》對政府投資的範圍和領域予以明確界定,對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提出具體要求,對推進相關領域改革也做出了安排,從外圍為民間投資劃定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從微觀層面,《若干意見》細化了鼓勵、支持民間資本進入行業和領域的具體項目和工程的種類、範圍,明確了民間資本進入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具體途徑和方式,提出了破除各種隱形障礙的配套政策措施,為民間投資發展指明了路徑、提供了保障。二是請有關部門和地方進一步制定落實方案。《若干意見》難以對每個領域、每個行業都做出非常詳盡的具體規定,其中具有巨觀指導性的政策措施,需要結合相關領域的具體情況,進一步做細化、分解,提出更具有針對性的措施規定。因此,《若干意見》最後要求,各地方、各部門要根據“非公經濟36條”和本意見的要求制訂具體實施辦法,以儘快將有關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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