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稅收政策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意見

2012年5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以國稅發〔2012〕53號印發《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稅收政策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進一步貫徹落實稅收政策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重要意義、不斷加大稅收政策落實力度、切實加強稅收政策宣傳輔導、認真抓好稅收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和跟蹤問效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稅收政策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意見
  • 增強:經濟發展活力
  • 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稅收政策
  • 促進:我國經濟發展
國家稅務總局意見,附屬檔案,

國家稅務總局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稅收政策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意見
國稅發〔2012〕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有關精神和工作部署,結合稅收工作實際,就進一步貫徹落實稅收政策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貫徹落實稅收政策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重要意義
民間投資是促進我國經濟發展、調整產業結構、繁榮城鄉市場、擴大社會就業的重要力量。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對於增強經濟發展活力、改善民生和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中央高度重視民間投資發展,國務院於2010年5月發布了《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2012年3月批轉發展改革委《關於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12]12號)將“抓緊完善鼓勵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配套措施和實施細則”列為一項重要任務。稅收政策是國家巨觀調控的重要工具,在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認識發展民間投資的重要性,堅決貫徹執行中央決策部署,認真落實好有關稅收政策,積極發揮稅收職能作用,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
二、不斷加大稅收政策落實力度
為便於各級稅務機關全面貫徹落實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稅收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對現行稅收政策規定中涉及民間投資的優惠政策進行了系統梳理,匯總形成了《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稅收政策》(見附屬檔案,以下簡稱《稅收政策》)。各級稅務機關要以《稅收政策》為指引,採取切實有效措施,認真抓好貫徹落實。要牢固樹立不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也是收過頭稅的理念,絕不能以收入任務緊張等為由不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凡是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要不折不扣地執行到位,確保納稅人及時足額享受稅收優惠。對民間資本和國有資本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要做到一視同仁,營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三、切實加強稅收政策宣傳輔導
《稅收政策》涵蓋引導和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等六大類33項,涉及面廣,政策內容多。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學習培訓,使廣大稅務幹部熟悉和掌握《稅收政策》的有關內容。要加強對納稅人的宣傳輔導,通過辦稅服務廳、稅務網站、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等多種途徑向納稅人廣泛宣傳《稅收政策》。要根據納稅人的特點,細分納稅人類型,突出政策解讀、辦稅流程等方面的宣傳,幫助納稅人準確理解和及時享受相關稅收政策。
四、認真抓好稅收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和跟蹤問效
為確保《稅收政策》落實到位,各級稅務機關主要負責同志要高度重視,分管領導要具體負責,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和指導,基層要認真落實,形成長效工作機制。要加強督促檢查,定期對落實情況進行通報。要跟蹤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應,定期開展分析評估。要加強調研反饋,及時了解執行中遇到的問題,研究提出調整和完善稅收政策的建議,更好地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
附屬檔案: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稅收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屬檔案

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稅收政策
一、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的稅收政策
(一)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內符合相關條件和技術標準及國家投資管理相關規定,自2008年1月1日後經批准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其投資經營的所得,自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
(二)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
(三)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污水處理勞務不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其處理污水取得的污水處理費,不徵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污水處理費不徵收營業稅的批覆》,國稅函〔2004〕1366號)
(四)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局關於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1989)國稅地字第14號)
(五)銷售自產的再生水免徵增值稅。再生水是指對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水源進行回收,經適當處理後達到一定水質標準,並在一定範圍內重複利用的水資源。再生水應當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準》(SL368—2006)的有關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
(六)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加工處理後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定的水質標準的業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
(七)銷售自產的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80%,並且生產排放達到GB13223—2003第1時段標準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稈、樹皮廢渣、污泥、醫療垃圾。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
(八)銷售自產的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
(九)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銷售自產的電力,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二、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領域的稅收政策
(十)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三、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的稅收政策
(十一)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徵各項稅收(2008年1月1日以後,不包括企業所得稅)。
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製劑,免徵增值稅。
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
(十二)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徵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國務院令第540號)
(十三)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十四)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對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對託兒所、幼稚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企業辦的各類學校、託兒所、幼稚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學校、幼稚園經批准徵用的耕地,免徵耕地占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
(十五)對規定的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以科學研究和教學為目的,在合理數量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稅收規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5號)
(十六)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免徵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國務院令第540號)
(十七)養老院占用耕地,免徵耕地占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國務院令第511號)
(十八)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暫免徵收房產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
(十九)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國務院令第540號)
(二十)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許可權批准從事電影製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製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著作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
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
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依據《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紙質圖書超過五年(包括出版當年,下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製品)超過兩年、紙質期刊和掛曆年畫等超過一年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
為生產重點文化產品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免徵進口關稅。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二十一)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國務院令第540號)
四、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的稅收政策
(二十二)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髮〔2001〕416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規定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
(二十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二十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農村金融機構營業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1號))
(二十五)列名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其機構所在地地市級(含)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擔保和再擔保業務收入,自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之日起,三年內免徵營業稅。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免徵營業稅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名單及取消名單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0〕462號),《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免徵營業稅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名單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68號))
五、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商貿流通領域的稅收政策
(二十六)試點企業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並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試點企業將承攬的倉儲業務分給其他單位並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倉儲合作方的倉儲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試點物流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208號)
六、推動民營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的稅收政策
(二十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
(二十八)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二十九)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
(三十)企業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國務院令第512號)
(三十一)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國務院令第512號)
(三十二)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國務院令第512號)
(三十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財稅〔2009〕16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規定的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等優惠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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