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領域的實施意見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要求,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市政公用事業建設,促進市政公用事業健康發展,2012年6月8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建城〔2012〕89號印發《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領域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的重要意義;進一步鼓勵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市政公用事業建設;落實政府責任,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3部分14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領域的實施意見
  • 發布文號:建城〔2012〕89號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發布時間: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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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批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領域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建城〔2012〕89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交)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園林綠化局、水務局,天津市市容園林委、水務局,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務局,重慶市市政委、園林事業管理局,海南省水務廳,各計畫單列市建委(建設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有關單位:
為了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要求,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市政公用事業建設,促進市政公用事業健康發展,現將《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領域的實施意見》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領域的實施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內容主體

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領域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要求,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市政公用事業建設,深化市政公用事業改革,促進市政公用事業又好又快發展,現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的重要意義
市政公用事業是為城鎮居民生產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服務的行業,是城市重要的基礎設施,是有限的公共資源,直接關係到社會公眾利益和人民民眾生活質量,關係到城市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是適應城鎮化快速發展的需要,是加快和完善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推進市政公用事業健康持續發展的需要。
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有利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有利於充分發揮民間資本的積極作用,加快形成市政公用事業多元化投資格局,完善市場競爭機制,進一步增強企業活力,提高運行效率和產品服務質量;有利於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城鎮建設質量,改善人居生態環境,更好地滿足城鎮居民和社會生產生活需要。
二、進一步鼓勵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市政公用事業建設?
(一)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領域的基本原則。堅持公平競爭。民間資本參與市政公用事業建設,應與其他投資主體同等對待,不對民間投資另設附加條件。凡是實行優惠政策的投資領域,其優惠政策同樣適用於民間投資。
實行分類指導。根據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業務環節的實際,採用合適的途徑和方式,有序推進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領域。
強化政府責任。確保政府對市政管網設施、市政公用公益性設施和服務等領域的必要投入。加強行業監管,切實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利益。
(二)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領域的途徑和方式。要進一步打破壟斷,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開放市政公用事業投資、建設和運營市場,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允許跨地區、跨行業參與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與運營。
鼓勵民間資本採取獨資、合資合作、資產收購等方式直接投資城鎮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廠、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等項目的建設和運營。鼓勵民間資本以合資、合作等方式參與城市道路、橋樑、軌道交通、公共停車場等交通設施建設。
鼓勵民間資本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模式,進入城鎮供水、污水處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環衛保潔、垃圾清運、道路、橋樑、園林綠化等市政公用事業領域的運營和養護。
鼓勵民間資本通過購買地方政府債券、投資基金、股票等間接參與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鼓勵民間資本通過參與企業改制重組、股權認購等進入市政公用事業領域。根據行業特點和不同地區的實際,政府可採取控股或委派公益董事等方法,保持必要的調控能力。
(三)營造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各地要嚴格貫徹執行《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6號),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及時、廣泛、充分發布特許經營項目的相關信息,在招標、評標等環節中,平等對待民間資本,嚴格按照招投標程式,擇優選擇特許經營者,為民間資本創造良好的公平競爭環境。?
(四)完善價格和財政補貼機制。逐步理順市政公用產品和服務的價格形成機制,制定合理的價格,使經營者能夠補償合理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研究建立城鎮供水、供氣行業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實行煤熱聯動機制,全面推行按用熱量計價收費。建立並規範城鎮污水處理和生活垃圾處理運營費按月核撥制度。對民間資本進入微利或非營利市政公用事業領域的,城市人民政府應建立相應的激勵和補貼機制,鼓勵民間資本為社會提供服務。
(五)加強財稅、土地等政策扶持。堅持市政公用事業公益性和公用性的性質,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享有同樣的稅收和土地等優惠政策。市政公用行業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按照國家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享受既有優惠政策。政府投資可採取補助、貼息或參股等形式,加大對民間投資的引導力度,降低民間資本投資風險。要保障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準予劃撥使用。
(六)拓寬融資渠道。深化市政公用事業投融資體制改革,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支持民間資本投資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積極利用地方政府債券用於市政項目建設。支持符合條件的市政公用企業發行企業債券。
(七)加強技術指導服務。各級政府要發揮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和國有企業的科研、人才、技術等優勢,為進入市政公用事業領域的民營企業提供技術推廣、技術諮詢、員工培訓等服務,提升民間資本公平競爭的能力。各級市政公用行業學會協會要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吸納民營企業入會,建立民間資本反映訴求和信息溝通渠道。
(八)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充分發揮行業信息對投資的導向作用,積極為民間資本投資者提供巨觀政策和國內外市政公用事業領域的市場信息,及時發布行業政策、市場需求、建設項目、行業發展規劃、國內外行業動態等信息,增加政策透明度,保障民營企業及時享有相關信息。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國際競爭,承攬國外市政公用設施工程和服務,提高國際知名度和競爭力。
三、落實政府責任,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
(九)完善法規政策體系。各地要加快制定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領域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政策,進一步清理和修訂不利於民間資本發展的法規和政策性規定。在政策制定過程中,要充分聽取民間資本投資者的意見建議,反映其合理要求。積極研究《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等立法工作。
(十)確保政府投入。要加大對市政公用事業的必要投入,加快完善基礎設施,確保對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管網以及生活垃圾處理、園林綠化等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改造和維護的投入。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導向作用,引導民間資本健康有序發展。對國有企事業單位改組改制的,涉及轉讓、出讓市政公用企業國有資產的價款,除用於原有職工的安置和社會保障費用外,應主要用於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城市人民政府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難群體享用基本的市政公用產品和服務。
(十一)落實政府監管責任。各地要嚴格貫徹執行《關於加強市政公用事業監管的意見》(建城〔2005〕154號),切實加強對市政公用事業的投資、建設、生產、運營及其相關活動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市政公用產品與服務質量。
健全市政公用產品、服務質量和工程驗收等標準規範,組織有關部門定期對市政公用產品和服務質量進行檢驗、檢測和檢查。嚴格按照有關產品和服務質量標準的要求,對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質量實施定點、定時監測。監測結果要按有關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必要時應通過適當的途徑向社會公布。
完善特許經營制度,嚴格組織實施。要嚴格按照特許經營制度的要求,規範市場準入,完善退出機制,認真簽訂和執行特許經營項目協定,加強項目實施和運行情況監管,確保項目運行質量和服務水平。
組織編制市政公用事業近、遠期發展規劃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年度投資建設計畫,組織並督促有關方面和相關市政公用企業予以實施。
加強對市政公用產品和服務的價格、成本監管,通過產品和服務成本定期監審制度,及時掌握企業經營成本狀況,為政府定價提供基礎依據,形成科學合理的價格形成機制,防止成本和價格不合理上漲。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生產運營和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監督企業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保障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消除各種安全隱患。
(十二)建立預警和應急機制。要建立健全安全預警和應急救援工作機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能力,妥善應對重大安全和突發事件,防範和及時化解運營風險。要制定特殊情況下臨時接管的應急預案。實施臨時接管的,必須報當地政府批准,並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上一級主管部門可跨區域組織技術力量,為臨時接管提供支持和保障,確保市政公用事業生產、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穩定性。
(十三)健全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制度。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鼓勵公眾參與監督,完善公眾諮詢、投訴和處理機制,建立及時暢通的信息渠道,尊重公眾的知情權。有關主管部門和企業要將特許經營協定執行情況、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信息、企業經營狀況等關係公眾利益的重要信息,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公開,自覺接受公眾的監督。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建立誠信管理體系和誠信信息發布平台,建立黑名單制度和失信懲戒機制,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管理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領域投資、建設、生產、運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抓好有關扶持政策的落實。理順管理體制機制,落實管理機構和人員,維護市場秩序,保障社會公眾利益和民間資本的合法權益,確保市政公用行業安全高效運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政公用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相關工作的指導和監管。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領域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相關引導和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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