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擴大汕頭經濟特區範圍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擴大汕頭經濟特區範圍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11年03月24日發布,自2011年05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11年03月24日
  • 實施日期:2011年05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汕頭經濟特區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擴大汕頭經濟特區範圍的請示》(粵府[2010]141號)收翻。現批覆如下:
一、為進一步加快汕頭經濟特區改革創新和科學發展,解決特區內外發展不平衡、特區發展空間局限和“一市兩法”等問題,同意將汕頭經濟特區範圍擴大到汕頭全市。
二、你省和汕頭市要做好特區範圍擴大後的規劃工作。要按照走集約化、內涵式發展道路的要求,切實做好特區城市管理、產生布局、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等工作。要進一步發揮特區在改革開放中“視窗”和“試驗田”作用,著力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逐步建立以創新為內在驅動力的發展模式,更加注重改善民生和加強社會建設,在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擴大對外開放和統籌城鄉發展等方面探索新路子,為推動粵東地區又好雙快發展、促進海峽兩岸合作交流作出新的貢獻。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支持汕頭市做好擴大經濟特區範圍工作。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擴大經濟特區範圍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統籌研究,妥善提出相應對策。
四、經濟特區範圍擴大到汕頭全市後,新納入汕頭經濟特區範圍的區域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不享受《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規定的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
五、汕頭市擴大經濟特區範圍,從2011年5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各有關方面要抓緊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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