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2011年5月1日前制定的經濟特區法規在擴大後的經濟特區適用的決定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2011年5月1日前制定的經濟特區法規在擴大後的經濟特區適用的決定》已由汕頭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11年4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2011年5月1日前制定的經濟特區法規在擴大後的經濟特區適用的決定 
  • 發文機關: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汕頭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全文,

汕頭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3號)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2011年5月1日前制定的經濟特區法規在擴大後的經濟特區適用的決定》已由汕頭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11年4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4月26日

全文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2011年5月1日前制定的經濟特區法規在擴大後的經濟特區適用的決定
(2011年4月26日汕頭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國務院關於擴大汕頭經濟特區範圍的批覆》,現就有關事項做出如下決定:
一、2011年5月1日前制定的《汕頭經濟特區華僑房地產權益保護辦法》、《汕頭經濟特區保障婦女權益若干規定》、《汕頭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汕頭經濟特區個人獨資企業條例》、《汕頭經濟特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汕頭經濟特區審計監督條例》、《汕頭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條例》於2011年5月1日起適用於擴大後的經濟特區。
二、《汕頭經濟特區旅遊業條例》、《汕頭經濟特區勞動力市場條例》、《汕頭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汕頭經濟特區征地補償規定》、《汕頭經濟特區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條例》適用於新納入經濟特區範圍的區域的時間由市人大常委會另行公布。
在市人大常委會另行公布具體適用時間前,新納入經濟特區範圍的區域繼續適用相關的法律、法規。
三、《汕頭經濟特區禁止生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規定》、《汕頭經濟特區限制養犬規定》、《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不適用於新納入經濟特區範圍的區域。
四、廢止《汕頭經濟特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
《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條例》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汕頭經濟特區城市規劃條例》、《汕頭經濟特區森林防火管理規定》、《汕頭經濟特區機車管理規定》自相應的新法規施行之日起廢止。
五、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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