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推動經濟聯合的暫行規定

《國務院關於推動經濟聯合的暫行規定》在1980.07.01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推動經濟聯合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0.07.01
  • 實施時間:1980.07.01
隨著經濟管理體制的初步改革,當前各地已開始出現一些經濟聯合的形式。這種聯合,可以揚長補短,發揮各個經濟單位的優勢,提高經濟效果,加快生產建設步伐;有助於把地方、企業的物力、財力吸引到國家建設急需的方面來;有助於按照經濟規律溝通橫向聯繫,打破地區封鎖、部門分割;有助於按照專業化協作原則改組工業,避免以小擠大,重複建廠,盲目生產。走聯合之路,組織各種形式的經濟聯合體,是調整好國民經濟和進一步改革經濟體制的需要,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為了推動聯合,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組織聯合,一定要從生產發展的迫切需要出發,堅持自願原則,不能用行政命令強行組織。一般應當自下而上與自上而下相結合,以自下而上為主,由易到難,循序漸進,逐步發展,不要一哄而起。
組織聯合,不受行業、地區和所有制、隸屬關係的限制。但不能隨意改變聯合各方的所有制、隸屬關係和財務關係。參加聯合的各方原有的收入解繳關係,以及同銀行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得改變,如果需要改變時,應當徵得財政部門和銀行的同意。
組織聯合,要平等互利,兼顧各方的經濟利益。根據各方提供的條件,包括資金、原料、技術、勞力、場地、設備、設施等,確定分享經營成果(利潤、產品)的比例,簽署協定或契約。
聯合的形式,要從實際出發,允許多種多樣,不要硬套某種模式。
二、各種形式的聯合體,在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計畫任務的前提下,超計畫的產品和自己組織原材料生產的產品,有的可以由商業、物資部門收購,有的可以按國家政策自銷,互通有無。
三、要推進原料產地與加工地區的聯合。原材料必須首先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計畫調撥任務。超過部分,經過協商,有的可以由加工地區返還一部分利潤或產品;有的可以由加工地區與原料產區聯合經營,就地加工。
聯合企業內部自產自用原料的供應,不再經過商業、供銷、物資等中間環節,實行直撥自供。國家分配的原料,目前仍按聯合雙方的隸屬關係,根據經濟合理的原則,有的直達供應;有的由商業、供銷、物資企業就地就近組織供應。
四、各種經濟聯合體都必須保證國家稅收和利潤上交任務的完成,履行對國家的義務,不得擠占國家的財政收入。
參加經濟聯合的各方,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辦法,應當各按原來的規定執行,不要輕易變動。
五、經濟聯合的組織領導,要體現協作配合、共同負責的精神,實行民主管理、科學管理。聯合企業應由有關各方的代表組成聯合委員會,作為權力機構。對聯合委員會的決議,聯營各方無權加以改變,行政部門也不得任意干預。
經濟聯合的各方,原有的協作關係未經協商同意,不得擅自中斷。在履行協作契約的條件下,可以與聯合體外的其它企業發生業務關係。組織在專業化協作聯合體內的企業,不能吃大鍋飯,應當實行獨立核算。
六、經濟聯合的各方,達成協定後,要報請各自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聯合各方簽署的協定和契約,受國家法律保護;擁有的資金、設備、物資等,任何人、任何單位不得平調。不履行協定或契約,以及執行中發生的糾紛,由主管部門調解。調解無效的,由法院裁決。
七、跨省市區、跨行業的經濟聯合,有關行政領導、物資供應、產品分配的歸口等問題,目前可以由聯合各方協商一個暫行辦法。
八、各級政府要加強對經濟聯合的領導。凡是有利於發展生產、溝通供銷、繁榮經濟的聯合,都應當積極支持和鼓勵。要尊重企業的自主權,不要搞不合理的行政干預。要善於引導企業把辦聯合企業的積極性和發展社會生產的合理性結合起來,加快社會主義建設的步伐。
隨著各種形式的經濟聯合的形成,會帶來一系列的新問題,需要各有關部門在政策、制度、辦法上作相應的改進,以促進聯合的鞏固和發展。計畫部門要加強綜合平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管理,使各種聯合有利於國民經濟的調整和發展。銀行要運用信貸、利率等經濟手段,實行區別對待,擇優扶植,並根據各種形式的經濟聯合的特點,組織結算工作,試辦各種信託業務。財政稅務部門要改進稅制,解決聯合體內部協作配套產品重複收稅等問題。促進經濟聯合,是我們國家的重要政策,各地區、各部門都要滿腔熱情地愛護它,支持它,不斷總結經驗,引導它健康地向前發展。
以上暫行規定,希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試行。
一九八0年七月一日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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