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的暫行規定

一九八0年十月十七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0.10.17
  • 實施時間:1980.10.17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調整、改革、整頓、提高方針的貫徹,特別是企業自主權的擴大和市場調節作用的發揮,競爭逐步開展起來,在我國經濟生活中顯示出它的活力,推動著經濟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社會主義的競爭和資本主義的競爭有著本質的區別,它是在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基礎上,在國家計畫指導下開展的,是為社會主義經濟服務的。它對於調動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者的主動性積極性揚長避短,發揮優勢,推動聯合,進一步把經濟搞活,不斷滿足人民民眾的需要,加快四化建設的步伐有重大的作用。我們應當逐步改革現行的經濟管理體制,積極地開展競爭,保護競爭的順利進行。為此,特作以下暫行規定:
一、在開展競爭中,所有的生產和經營單位,都應當保證完成國家的產銷計畫,在改善經營管理,加強經濟核算,增加花色品種,提高產品質量,減少能源和原材料消耗,降低成本和費用,提高勞動效率,改進服務工作等方面下功夫,比優劣,不斷提高生產水平、技術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以取得良好的經濟效果。
二、開展競爭必須擴大企業的自主權,尊重企業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者的地位。企業根據國家政策法令所擁有的產、供、銷、人、財、物等方面的權力,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任意干預、企業之間簽訂的契約和協定,應當互相信守,並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毀約一方要負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企業在保證完成國家規定的供貨任務的條件下,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安排生產計畫,或承擔協作任務。除國家計畫分配的物資以外,企業可以根據擇優的原則,在國家政策法令許可的範圍內,到外地外單位購買所需要的物資,有關地區和主管部門不得進行阻撓。屬於國家計畫分配的物資,也要逐步做到使企業有選擇供貨單位的餘地。對一切侵犯企業自主權的作法,企業有權抵制和抗訴。
三、在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占優勢的情況下,允許和提倡各種經濟成分之間、各個企業之間,發揮所長,開展競爭。在經濟活動中,除國家指定由有關部門和單位專門經營的產品以外,其餘的不得進行壟斷、搞獨家經營。對一些適宜於承包的生產建設項目和經營項目,可以試行招標、投標的辦法。對於有利於國計民生的集體經濟和個體經濟,註冊開業後,應當予以支持,在貨源、貸款、稅收、勞動力、產品銷售等方面,統籌安排,給以方便。他們的正當權益,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任何人都不得平調他們的資財,強加給不合理的負擔,侵犯他們的利益。
四、廣開商品流通渠道,為競爭開闢場所。企業超計畫的和自己組織原材料生產的產品,以及試製的新產品,原則上可以自銷。其中屬於國家短缺的統購統銷或統配產品,首先由國家收購;有些也允許企業自銷一部分。自銷價格要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要增加流通渠道,減少中間環節,允許企業採取多種經營形式,產需結合,加速商品流轉。地區之間、城鄉之間,可以互設銷售機構,舉辦展銷會,委託代銷,推銷產品。
五、開展競爭必須對不合理的價格逐步進行必要的調整。國家指定的一部分商品,其價格允許在規定的幅度內上下浮動。生產資料的價格,企業根據國家政策和市場的供求變化,有權在不影響財政上繳任務的條件下,自行調低;調高價格必須按照物價管理分工許可權的規定,報經批准。同人民生活關係密切的重要商品價格,必須保持基本穩定。
六、開展競爭必須打破地區封鎖和部門分割。任何地區和部門都不準封鎖市場,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區、本部門銷售。對本地區出產的原材料必須保證按國家計畫調出,不準進行封鎖。工業、交通、財貿等有關部門對現行規章制度中妨礙競爭的部分,必須進行修改,以利於開展競爭。採取行政手段保護落後,抑制先進,妨礙商品正常流通的作法,是不合法的,應當予以廢止。
七、為了鼓勵革新技術和創造發明,保障有關單位和人員應有的經濟利益,對創造發明的重要技術成果要實行有償轉讓。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制訂有關政策和規定。在檔案沒有正式制訂以前,企業之間可以互相協商解決。在競爭中,要提倡發揚社會主義協作精神,開展技術交流。
八、競爭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採取合法的手段進行。要樹立企業的信譽、企業的道德。不準弄虛作假,行賄受賄,投機倒把,牟取暴利,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違法亂紀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處理。
九、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要提高認識,跟上形勢,因勢利導,加強對競爭的領導,扎紮實實做好服務、協調、統籌、監督工作,及時了解新情況,解決出現的新矛盾、新問題。要學會掌握經濟規律,利用價格、稅收、信貸、利率等經濟槓桿,制訂必要的經濟法規,指導競爭的健康發展。能源、原材料,要優先供應那些質量好、成本低、消耗少、競爭力強的企業。對後進企業,有些要進行整頓,幫助他們改善經營管理,努力趕上;有些要結合國民經濟的調整,進行改組、轉產或並廠,鼓勵走聯合的道路。經濟上發達的地區要注意幫助經濟上不發達的地區。各級經濟管理部門必須加強計畫指導和市場管理,做好調查研究、預測預報工作,對產品的發展趨勢、市場情況等進行綜合分析,指導企業搞好生產和經營,避免由於競爭可能引起的生產建設的盲目性。
十、以上暫行規定,希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試行。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制訂實施辦法,保護競爭的開展。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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