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若干政策問題的暫行規定

《國務院關於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若干政策問題的暫行規定》在1983年4月14日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若干政策問題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3年4月14日
  • 實施時間:1983年4月14日
一、總則
二、生產經營和管理
三、供銷渠道和價格
四、資金和稅收
五、收益分配和工資福利
六、人才培養和技術改造
七、原有企業的整頓和改革
八、加強領導和管理
一、總則
(1)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基本的經濟形式之一。它適合我國生產力發展的水平,有旺盛的生命力。發展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是黨和國家的一項長期的、重要的政策,不是權宜之計。發揮集體所有制經濟點多面廣、經營靈活、方便民眾、投資少、見效快、容納勞動力較多等優點,對於發展生產、擴大就業、廣開門路、搞活經濟、滿足需要、增加出口、積累資金,都有重大作用。國家保護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組織合法的權利和利益,並根據政策、計畫進行統籌安排,積極鼓勵、扶持、幫助其發展。
(2)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是由勞動民眾集體占有生產資料、共同勞動並實行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接受國家計畫指導,遵循自願組合,自負盈虧,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職工集資,適當分紅,集體積累,自主支配等項原則。
目前存在的手工業、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飲食服務業、修理業以及文化教育、衛生等各行業的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以及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組織,都是社會主義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在今後發展中,要正確地發揮它們各自的作用,逐步解決存在的問題,並要分別各個單位的不同情況,積極穩妥地進行整頓和改革,恢復集體所有制經濟的特徵並發揮其優越性。
(3)開辦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應按國家和省、市、自治區規定的有關報批手續,持企業章程向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按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生產經營。
(4)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即具有法人資格。各有關部門對待集體所有制單位應同國營單位一樣,在政治上一視同仁,在經濟上平等對待。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藉口平調、挪用、侵吞或私分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資金、利潤、廠房、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一切資財;不得無償調用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勞動力。對於侵犯集體所有制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企業有權抵制、索賠經濟損失,或向法務部門提出控告。
二、生產經營和管理
(5)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接受國家計畫的指導,因地制宜地積極經營符合社會需要,有利於發展生產、活躍經濟、方便生活的行業、品種、服務項目。要積極創造和發展有自己特色的優質產品和先進技藝。當前要注意發展勞動密集型產品、地方傳統產品和短缺產品的生產,發展方便人民民眾生活的商業服務性行業。
(6)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生產,要逐步按專業化協作的原則組織,多搞“小而專”,並要適應產品品種和市場多變的特點,注意資源的綜合利用,做到一專多能。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經營方式應該靈活多樣。可以集中經營,也可以分散經營,或集中經營和分散經營相結合。可以由集體單位統一組織,發原料,收成品,分散到家庭生產;也可以固定設定網點,“前店後廠”,或流動經營,走街串巷,服務上門;可以在集體單位之間聯營,也可以在所有制性質不變的條件下,同國營企業聯營;可以按地域聯營,也可以跨地域聯營。
(7)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要積極發展適銷對路的優質出口產品的生產。具備技術、設備、管理等各項條件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外貿部門協助下,進行補償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等。擴大出口的產品,也可在報經中央有關部門和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後,同外商、僑商、港商合作生產。
有條件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經有關部門同意,可以有計畫地適當引進外國的先進技術和工藝,提高自己的生產能力和技術水平。
(8)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要堅持自力更生、勤儉節約的方針,圍繞著提高經濟效益,嚴格實行經濟核算,改善經營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項經濟責任制,提高生產、技術和管理水平,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增加花色品種,降低成本。
(9)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在國家法律、政策和計畫許可的範圍內,享有如下各項自主權:靈活安排生產和經營活動;自行支配和使用企業的生產資料和自有資金;採購原材料和銷售產品;購置和租賃固定資產;出租或有償轉讓閒置多餘的固定資產;根據實際需要,經過考核,聘用或錄用職工;決定對職工的獎懲、解聘或辭退。集體所有制企業上述的財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人事任免權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
(10)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應當實行民主管理。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人員增減、收益分配、職工獎懲等重大問題,都要經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企業的各級領導幹部要經過民主選舉產生,不稱職的可以撤換。
三、供銷渠道和價格
(11)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要在國家計畫和政策許可的範圍內,廣開原材料來源,積極溝通和建立合理的供銷渠道和協作關係。集體所有制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一、二類物資,要按隸屬關係分別納入主管部門或地區的計畫,建立正常的供應渠道。三類物資和允許進入市場的一、二類物資,按國家規定並經有關部門批准,集體所有制企業可以在當地或到外地自行採購。
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下,集體所有制企業還可根據生產需要,在部門、企業之間進行物資的調劑,互通有無;可以用自銷產品交換原材料;可以建立原材料生產和加工改制的基地,自產自用。國營企業的邊角余料和廢舊物資,凡屬集體所有制企業能夠利用的,要本著“先利用,後回收(回爐)”的原則,由集體所有制企業按計畫優先選用。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主管部門,有條件的可以建立供銷經理部或供銷公司,為其所屬的集體所有制企業採購物資和推銷商品。供銷經理部或供銷公司供應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必須執行物資、商業部門的供應價格,物資、商業部門沒有供應價格的,應執行物資部門規定的作價辦法和收費標準,不準任意提高。
城鎮集體所有制商業從國營商業、供銷批發部門進貨,享受和國營商業同等的批發價;不準以零售價從商店或工廠購進商品,加價出售。除國家統、派購和計畫收購商品外,集體所有制商業還可以實行廠店掛鈎,從工廠直接進貨;也可以在國家法律、政策許可的範圍內,到城鄉集市和農業生產單位組織貨源。
除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商品外,在貨源供應上集體所有制商業應當同國營一樣對待,集體所有制飲食業按各省、市、自治區供應辦法供應。
(12)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為了適應市場變化的需要,其產品的銷售方式可以靈活多樣。有些產品可由商業、物資部門統購統銷和按計畫收購、選購和訂購;有些產品可由集體所有制企業及有關供銷經理部、供銷公司自銷,可以批發,也可以零售,可以在本地銷售,也可以到外地推銷。
(13)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和物價管理的規定,以及國家有關憑證憑票定量供應的規定,嚴禁隨意提價或變相漲價。允許議購議銷的農副產品,應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品種範圍和議價幅度執行。輕紡工業品中的小商品和手工業品中的小商品,可按國家規定的品種目錄和作價辦法,工商企業協商定價。凡由符合國家規定議價購進的原材料生產的工業品,應按物價部門核定的價格出售。
城鎮集體所有制商業經營的商品價格,屬於國營商業供應的商品,在同一市場上的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國營商業同類商品的零售牌價。國營商業沒有零售牌價的商品,應報請價格歸口管理部門核定價格。集體所有制飲食業要執行當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綜合毛利幅度。集體所有制的加工、修理、服務、運輸業均應按規定收費,顧客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據具體情況,按照規定的作價原則,議價收費。在飲食、修理、服務行業中的小型集體所有制企業,在遵守國家法律、政策的條件下,可以按照供求情況,自行定價。
城鎮集體所有制建築企業應執行國家規定的預算定額和地方有關規定。除直接費按國營企業同一標準執行外,管理費和其他費用的取費率,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四、資金和稅收
(14)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資金,應堅持自力更生為主、國家支援為輔的原則,主要依靠自己籌集和積累。自有資金不足時,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向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中短期設備貸款和其他貸款。中短期設備貸款的歸還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以安置城鎮青年就業為主新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自籌資金不足時,可從城鎮安置就業經費中借一部分,也可從扶持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機關、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預算包乾結餘資金中暫借,定期歸還。
銀行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允許集體所有制企業開戶,辦理結算。
(15)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可以由本企業職工集資,所集資金從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中分期償還,償還之前可從稅後盈利中提取一部分用於集資的股金分紅。一年的股金分紅不得超過集資額的百分之十五。集資還清之後,不再提取股金分紅。
(16)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應依法納稅。以安置城鎮青年就業為主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可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享受定期免稅或減稅的照顧。少數集體所有制企業繳納工商稅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國務院批轉財政部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適當減稅或免稅。減免稅額要用於發展生產,不得作為盈餘分配和其他開支。
(17)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應按國務院和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繳納應交的費用。除此以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再以任何名義向集體所有制企業攤派費用,否則,集體所有制企業有權拒絕。
五、收益分配和工資福利
(18)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收益分配,必須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企業按期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除有固定隸屬關係向其主管部門按規定繳納集體事業建設基金(一般應低於稅後利潤的百分之二十五)外,均應留給企業,主要用於發展生產和擴大經營、補充流動資金、償還貸款,也要有適當比例用於職工集體福利和勞動分紅。
集體所有制企業上繳主管部門的集體事業建設基金,套用於扶持集體所有制企業擴大生產經營,修建生產經營用房,開展科學研究和職工教育,資助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的集體所有制企業恢復生產經營,並適當發展集體福利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集體所有制建築、運輸企業不上繳集體事業建設基金,仍按規定向其主管部門上繳管理費。
(19)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連年虧損,經幫助改善經營管理仍無法維持下去時,可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議決轉業或歇業(有固定隸屬關係的應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轉業或歇業登記手續。
歇業的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資產,清償債務,其人員另謀職業。
(20)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的勞動報酬,應堅持按勞分配,多勞多得,少勞少得的原則,反對平均主義。集體所有制企業有權根據自己的特點和條件,採用適當的工資形式。職工的工資收入隨著企業經營效果和個人勞動成果的大小而浮動,在國家多收、集體多留的前提下,個人可以適當多得;反對分光吃淨的做法。生產經營好、收入高的集體所有制單位,其職工工資收入可以高於同行業國營企業職工的工資收入。區、縣以上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已參照國營企業工資制度執行的,應當按照按勞分配的原則,積極地逐步地進行改革,具體改革辦法可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總結實踐經驗,作出適當規定。改革工資制度,必須從整頓企業、落實經濟責任制、改進經營管理、加強基礎工作入手。
(21)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要根據自身的經濟條件,量力而行,提取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解決職工的年老退休、喪失勞動能力的生活保障等問題。社會保險基金在徵收所得稅前提取,要專項儲存,專款專用。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項目和標準,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總結試點經驗,擬定辦法試行。區、縣以上的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已參照國營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如經濟條件允許,可以暫按原有規定辦理。其勞動保險支出,仍按營業外列支,不專項提取社會保險基金。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的口糧,可參照國營企業同工種口糧標準定量或補助;勞動保護用品可以參照同行業國營企業的標準供應。
六、人才培養和技術改造
(22)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要大力加強對職工的共產主義思想教育、勞動紀律教育、民主與法制教育以及文化、技術、業務教育,提高職工的政治思想覺悟、文化水平和業務技術水平,增強主人翁責任感,發揚團結互助精神,主動積極地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23)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可以聯合建立或由上級主管部門統籌建立職工培訓中心,對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有計畫地進行培訓。可以業餘培訓,也可以脫產或半脫產培訓。凡是完成了規定的學業,考試合格的,均發給結業證書。
集體所有制企業就業的人員,要逐步做到先經過培訓以後再就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有條件的可以開辦職業學校和訓練班;勞動服務公司要舉辦各種職業技術訓練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就業訓練中心。訓練方式應靈活多樣,要提倡半工半讀,勤工儉學。對於參加就業前訓練的人員,實行自願參加,自費學習,不包分配,經過考核,擇優錄用。
集體所有制企業可以選派有培養前途的職工到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進修學習。企業可與被選派進修學習的職工簽訂契約,該職工學習結業後仍回原企業工作。
國家每年要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分配一定數量的大、中專、技校畢業生到集體所有制企業工作,其工資待遇可以高於但不得低於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選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工作的國營企業職工,其工資福利待遇,按簽訂的契約規定辦理。如果工作需要,也可重新調回國營企業工作。
(24)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要大力開展技術革新活動,有重點有步驟地進行技術改造工作,以不斷提高產品質量,提高經濟效益,為國家多作貢獻。有關部門要在材料、設備上給予扶持。集體所有制企業進行科研、設計工作,可以自設機構,也可以同國家專業科研、設計機構或高等院校簽訂科技協作契約,建立協作關係。
七、原有企業的整頓和改革
(25)城市的區和縣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部門舉辦和管理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在目前企業隸屬並系不變的情況下,要積極改統負盈虧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逐步擴大集體所有制企業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實行職工經濟利益和企業經濟效益直接掛鈎的工資制度和量力而行的福利待遇,恢復民主管理和勤儉辦企業的優良傳統。
(26)國營企業、事業單位舉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已經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應繼續堅持下去,並進一步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辦勞動服務公司,組織、指導職工的待業子女舉辦獨立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對於那些名為集體企業,實由國營企業包下來,不管盈虧照發工資的,要積極創造條件分開建制,實行單獨核算、自負盈虧。對於安排在國營企業中而生產和工作並不需要的屬於集體所有制的人員,應創造條件逐步劃分出來,組織他們舉辦集體生產服務事業,或者向國營企業承包任務。
(27)街道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要繼續發揮點多面廣、經營靈活、方便民眾的長處。對這些企業要逐步變街道統負盈虧為企業自負盈虧,尊重企業的自主權。必須改變目前街道向這些企業收繳利潤和攤派費用過多的狀況。企業對於街道攤派的不合理費用有權拒付。
八、加強領導和管理
(28)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的領導。有關業務部門應將扶持發展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作為一項重大任務,切實負責地抓起來。要把發展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納入國民經濟計畫,給予積極指導。在原材料、貨源、場地、信貸、價格、稅收等問題上,主管業務部門要積極提出有利於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發展的具體意見和政策、措施。對於歧視、限制、打擊、併吞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錯誤作法和違法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業務主管部門應予嚴肅處理。各級經委負責對發展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中涉及有關業務部門的問題進行統籌協調。各級勞動人事部門要辦好勞動服務公司,作好待業人員的組織、管理和培訓工作,並負責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就業指導工作。
(29)要實行有利於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發展的管理體制。對於原有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管理體制,目前可以維持不變;各級二輕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手工業聯社,可以恢復,同各級二輕局合署辦公。對於新發展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管理體制,可以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採取多種形式,例如勞動服務公司、生產服務合作聯社以及其他形式,不要強求一律。各種不同的形式可以並存,互相促進,共同發展。無論採取何種形式,都要實行較為鬆散靈活的管理體制,做到扶而不包,管而不死,活而不亂。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可以按行業組織協會或聯合會。該協會或聯合會負責推動企業經營管理、職工思想教育和技術、業務學習,並向人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30)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實施辦法,認真貫徹執行。各地區、各部門過去制定的有關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的規定,凡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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