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在1986.03.23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6.03.23
  • 實施時間:1986.03.23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發布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對內搞活經濟、對外實行開放方針的貫徹執行,地區、部門之間開始打破封鎖,在生產、流通、科技領域,多層次、多形式的橫向經濟聯繫有了很大的發展,勢頭很好。在擴大企業自主權的基礎上,企業之間出現了不同內容、不同形式的橫向經濟聯合,這是我國經濟生活中的一個新事物,已經顯示出了很大的優越性和強大的生命力。橫向經濟聯合,是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是發展社會生產力的要求。它促進了資源開發和資金的合理使用,促進了商品流通和社會主義統一市場的形成,促進了技術進步和人才的合理交流,促進了經濟結構和地區布局的合理化。橫向經濟聯合,是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是社會化大生產的必然趨勢,是對條塊分割、地區封鎖的有力衝擊,對於加快整個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深遠的意義。
為了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的健康發展,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橫向經濟聯合的原則和目標
一、企業之間的聯合,是橫向經濟聯合的基本形式,是發展的重點。企業之間的橫向經濟聯合,要在自願的基礎上,堅持“揚長避短、形式多樣、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不受地區、部門、行業界限的限制,不受所有制的限制。要積極發展原材料生產與加工企業之間的聯合,生產企業與科研單位(包括大專院校)之間的聯合,民用與軍工企業之間的聯合,工、農、商、貿企業之間的聯合,以及鐵路、公路、水運、民航企業之間的聯營,等等。這些聯合,可以是專業化協作,也可以是人才、資源、資金、技術和商品購銷等方面的聯合。通過企業之間的橫向經濟聯合,逐步形成新型的經濟聯合組織,發展一批企業群體或企業集團。
二、企業之間的經濟聯合,提倡以大中型企業為骨幹,以優質名牌產品為龍頭進行組織。聯合可以是緊密型的、半緊密型的,也可以是鬆散型的。可以採取合資經營、合作生產、來料加工等多種方式。各種經濟聯合,都要以契約、協定關係確定下來。
三、發展經濟聯合,應當圍繞以下目標和要求進行:(1)有利於充分挖掘現有企業潛力,做到投入少、產出多,產品質量好,技術進步快,經濟效益高;(2)有利於促進企業組織結構、產業結構和地區布局的合理化;(3)有利於形成和發展商品市場、資金市場和技術市場;(4)有利於打破條塊分割,實現政企職責分開、簡政放權和所有權與經營權適當分開。
四、企業發展經濟聯合,是一項重要經營戰略決策,要按照國家巨觀經濟發展的要求,進行可行性論證,注意經濟、技術的合理性,不要一哄而起。
維護企業橫向經濟聯合的自主權
五、要維護企業橫向經濟聯合的自主權,允許企業按照協定和章程的規定,自願參加、自願退出。經濟聯合的組織管理形式,由參加聯合的各方協商確定。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要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發布的有關擴大企業自主權的規定,積極推動和引導企業發展各種形式的經濟聯合,特別是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企業之間的經濟聯合,不得從本位利益出發加以干涉。要防止繼續採取行政辦法拼湊各種所謂的經濟聯合組織。對聯合中暴露出來的管理體制上的各種弊端和妨礙聯合的某些政策、規定,都要認真加以研究,積極進行調整和改革。
七、企業之間的橫向經濟聯合組織是企業性的,不能變成行政性的管理機構。不允許在聯合組織上面再加一層行政性的公司,或把現有的行政性公司換個牌子當作聯合組織,不準行政性公司干涉企業之間的經濟聯合。
改進計畫管理和統計方法
八、在發展經濟聯合中,要切實加強巨觀管理和指導,搞好行業、地區規劃,避免盲目性。鼓勵聯合開發能源,增加原材料生產和資源的綜合利用;聯合發展交通運輸事業;聯合增產市場短缺產品。特別要鼓勵工貿、農貿聯合增加出口產品和頂替進口產品的生產,為國家多創外匯和節約外匯。同時,要限制長線產品的生產,限制工藝技術落後、消耗高、質量差的產品的發展。
九、發展橫向經濟聯合,是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改善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的重要途徑。凡通過企業橫向聯合,在產量、質量、品種上能夠滿足需要的,就不要另上新的建設項目。凡聯合起來進行技術引進和技術改造能夠做到投資省、見效快的項目,要優先予以安排。
十、在國家控制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內,國家、部門、地區每年要預留一定額度,主要用於能源、交通和原材料聯合建設項目。企業聯合興建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按國家規定程式進行審批。企業和單位用原有廠房、設備和技術、專利、商標等折價投資的,均不計入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控制指標。
十一、參加經濟聯合組織的企業,必須保證完成國家的指令性計畫,嚴格履行契約。經濟聯合組織承擔的指令性生產計畫,由主管部門或地區按原來渠道下達到經濟聯合組織的各個企業,也可以直接下達到經濟聯合組織。國家統配物資的分配指標,隨生產、建設計畫下達。在經濟聯合組織內部,生產、建設指標和物資分配指標可以互相劃轉。
十二、經濟聯合組織的生產、建設、勞動、物資、財務、成本等各項經濟技術指標,要納入國家統計範圍,按統一核算的聯合組織或按獨立核算的基層企業統計。同時,經濟聯合組織應按統計辦法匯總所屬企業的統計資料,報送主管部門和當地統計部門,作為上報計算“所在地”和“所屬地”統計數字的依據。統計部門對經濟聯合組織的經濟活動要進行統計分析,定期編報有關資料。
促進物資的橫向流通
十三、物資管理部門要促進橫向經濟聯合。各地要逐步擴大和發展生產資料市場,中心城市要辦好物資貿易中心,吸收生產、物資、商業、外貿企業參加,積極開展物資協作、串換,搞活物資流通。倉儲、運輸、裝卸也要通過橫向經濟聯合,逐步實現社會化和企業化,提高儲運能力和社會經濟效益。
十四、通過橫向經濟聯合增加的產品,除國家有特殊規定的以外,凡不屬於國家投資和計畫供應原材料的,由企業自行銷售。企業從聯合中分得的產品和節約的能源、原材料,物資部門不扣減分配指標。高能耗產品轉移到能源富裕地區生產,不減少給原地區切塊分配的能源指標。
十五、經濟聯合組織內部自產自用屬於國家計畫分配的原材料,由參加聯合組織的企業的主管部門或所在地區劃轉分配指標,經主管訂貨部門平衡安排後,可由企業直撥自供。大宗經濟協作物資,都要經過有關部門的綜合平衡,納入運輸計畫。
加強生產與科技的結合
十六、要採取有力措施,促進生產與科技密切結合,推動生產企業同科研單位的聯合。科研單位與生產企業的聯合,可以以科研單位為主,吸收生產企業參加;也可以以生產企業為主,吸收科研單位參加。有關主管部門都要積極促進,給予支持。
十七、經濟聯合組織要加強技術開發能力,可以通過聯合吸收科研單位作為自己的開發機構,為聯合組織的技術開發工作服務,也允許它們為其它企業和單位服務。參加聯合的科研單位,可繼續享受獨立的科研單位原來的納稅優惠,其事業費的增減不受影響。
十八、要積極支持生產企業和科研單位聯合進行中間試驗。主管部門在計畫上要給予安排,銀行要在貸款方面制定鼓勵辦法。納稅有困難的,可向稅務部門申請減免稅。
十九、經濟聯合組織投資開發的技術成果,屬聯合組織所有,由成員單位共享。各成員單位自行開發的成果歸本單位所有;互相委託開發的成果,屬投資方和技術開發方共有,其利益分配比例應按資金和智力投資情況在契約或協定中予以明確。
發展資金的橫向融通
二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登記註冊的經濟聯合組織,各專業銀行應按分工和開戶規定,允許其在當地開立帳戶。
二十一、在國家控制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貸款額度內,允許各專業銀行跨地區、跨專業向經濟聯合組織發放固定資產投資貸款,也可以跨地區、跨專業組織銀團貸款。要保障銀行在這方面的自主權不受侵犯。經濟聯合組織及參加各種形式聯合的企業和單位,從銀行取得的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可以用於內部互相投資。流動資金貸款,可以由經濟聯合組織上貸下撥、統貸統還,也可以由參加聯合的企業分別貸款,橫向劃撥,誰貸誰還,但不準用於固定資產投資,不準參與分配。
二十二、各專業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可以採取多種信用方式支持經濟聯合。聯合組織簽發的商業票據,經付款企業或有關銀行承兌後,可以跨地區、跨專業向金融機構辦理貼現。
二十三、經濟聯合組織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可以通過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向內部職工以及社會發行債券。
調整徵稅辦法
二十四、對經濟聯合組織不要重複徵稅。凡實行統一核算的經濟聯合組織,內部各單位之間相互提供的協作產品,不繳納產品稅;對外銷售的產品繳納產品稅,稅率要按聯合前各單位繳納的稅額占對外銷售額的比例換算確定。不實行統一核算的經濟聯合組織的產品,除煙、酒、化妝品等高稅率產品外,可以實行增值稅。增值稅徵收辦法,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城市稅務局商有關部門制定,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備案。沒有條件實行增值稅的協作產品,按稅務總局制定的減免稅的規定執行。
二十五、採取補償貿易方式,由對方提供資金、設備,以新增產品分期償還投資的,應當在交付產品時,按實際銷售收入就地繳納產品稅(增值稅)、資源稅。
二十六、經濟聯合組織及參加各種形式聯合的企業,應在當地依法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然後按照“先分後稅”的原則,由聯合各方按協定規定分配利潤,在各自所在地繳納所得稅。全民所有制從聯合中新分得的利潤,免繳調節稅,這些企業的原有利潤,應繼續繳納調節稅。
二十七、企業和單位向能源、交通設施以及“老、少、邊、窮”地區進行投資分得的利潤,可減半徵收所得稅五年。參與投資的企業和單位,從聯合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上述行業和地區的,可免徵所得稅。聯合集資辦電(柴油發電除外),其新增的售電量定期減免產品稅。經濟聯合組織開發的新產品,按照有關稅收規定減征或免徵產品稅(增值稅),減免的稅款,專項用於技術開發。企業的技術轉讓收入,年淨收入在三十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超過三十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保障經濟聯合組織的合法權益
二十八、經濟聯合組織,經所在地政府授權部門批准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登記註冊。經濟聯合組織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它的合法權益如本金、利息、利潤、產品和外匯留成等,受國家的法律保護。
二十九、經濟聯合組織的章程,是聯合組織的基本準則,由參加單位協商制定,共同遵守。章程應明確規定:參加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利益的分配和風險的承擔,加入和退出的手續,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領導人員的任期等。
三十、聯合各方如有不履行章程、契約和協定或在執行中發生糾紛時,屬於行政管理方面的,由所在地的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協調不了的,在省範圍內的由省有關部門協調解決,跨省、跨部門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協調解決。屬於經濟契約方面的,可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訴。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濟特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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