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範圍的指導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有關精神,為進一步做好大學生醫療保障工作,國務院決定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範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 批號:國辦發[2008]119號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二○○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簡介,基本原則,主要政策,組織實施,

簡介

(國辦發[2008]1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有關精神,為進一步做好大學生醫療保障工作,國務院決定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範圍。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基本原則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和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總體要求,堅持自願原則,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範圍,並繼續做好日常醫療工作;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試點地區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大學生實行屬地管理;完善醫療保障資金籌集機制和費用分擔機制,重點保障基本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主要政策

(一)參保範圍。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統稱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二)保障方式。大學生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按照屬地原則通過參加學校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解決,大學生按照當地規定繳費並享受相應待遇,待遇水平不低於當地城鎮居民。同時按照現有規定繼續做好大學生日常醫療工作,方便其及時就醫。
鼓勵大學生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按自願原則,通過參加商業醫療保險等多種途徑,提高醫療保障水平。
(三)資金籌措。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標準和政府補助標準,按照當地中小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應標準執行。個人繳費原則上由大學生本人和家庭負擔,有條件的高校可對其繳費給予補助。大學生參保所需政府補助資金,按照高校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負責安排。中央財政對地方所屬高校學生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辦法給予補助。大學生日常醫療所需資金,繼續按照高校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各地要採取措施,對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按規定應由其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通過醫療救助制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和社會慈善捐助等多種途徑給予資助,切實減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醫療費用負擔。

組織實施

已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地區,按本指導意見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體系後,要切實保障參保大學生住院和門診大病需求,同時繼續做好大學生日常醫療工作;未開展試點的地區,要完善現有辦法,加強和改進大學生醫療保障工作,隨著試點擴大,逐步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把符合條件的大學醫療機構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大學生醫療保障工作對建立健全本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大學生就醫權益、提高大學生健康水平,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宣傳解釋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統籌規劃,積極穩妥地推進這項工作。試點城市要因地制宜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和推進步驟,確定合理的保障水平,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過渡,維護社會穩定。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和民政部門要通力協作,制訂周密工作計畫,確保繳費和財政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不斷完善大學生醫療經費和就醫管理措施。高校要切實抓好大學生就醫工作,深化改革,加強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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