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濟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做好駐濟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範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9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範圍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08]72號)和《關於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社字[2009]31號)有關精神,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條例號,條例內容,實施時間,

條例號

濟勞社字[2009]89號

條例內容

第一條 駐濟高校大學生參保範圍包括:駐濟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條 大學生參保登記和享受待遇以學年為周期。
第三條 參保人在待遇享受期內發生的符合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根據醫療機構等級按照以下標準分擔:
1、在一級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療的,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個人負擔20%;
2、在二級醫療機構醫療的,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70%,個人負擔30%;
3、在三級醫療機構醫療的,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0%,個人負擔40%。
第四條 參保人在一個醫療年度內住院和門診規定病種治療發生的符合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規定的醫療費用(含個人按一定比例負擔部分)最高支付限額為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第五條 參保大學生於寒暑假、實習、法定節假日及休學期間在外地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全額墊付,回校後將現金報銷材料交至學校經辦部門,由其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現金報銷手續,個人負擔比例按照第三條規定執行。
第六條 已被認定為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的各高校醫院,負責本校學生的門診治療。每年繳費期結束後,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參保大學生每人每年40元的標準撥付給各高校醫院,專門用作大學生門診醫療費。各高校可根據本校資金收支情況,在不低於居民醫保報銷水平的前提下,適當調增門診報銷比例。
第七條 患有門診規定病種的學生如需休學回戶籍所在地治療,應在當地選擇一個縣級以上公立醫院作為定點,同時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學校經辦部門初審後,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第八條 大學生醫保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單獨管理,專款專用。
第九條 大學生的參保登記、繳費、現金報銷材料的報送等,由所在學校統一受理。
大學生醫療保險的參保審核、現金報銷等工作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
第十條 駐濟高校要積極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引導和組織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學生在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自願參加商業醫療保險,進一步提高醫療保障水平。
第十一條 駐濟高校大學生參加居民醫保的基金籌集、繳費標準、其他醫療保險待遇、管理和監督、法律責任,依照《濟南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實施時間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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