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意見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意見》是2009年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意見
  • 文號:吉政辦發[2009]54號
  • 發布時間: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 實施時間:2009年1月1日
意見簡介,基本原則,參保範圍,繳費和補助,醫療保障,管理服務,(一)參保管理,(二)基金管理,(三)醫療服務管理,組織實施,

意見簡介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做好大學生醫療保障工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範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9號)精神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實施意見的通知》(吉政辦發〔2008〕12號)的相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基本原則

堅持全省統一政策、統一管理,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屬地原則,對參保大學生實行屬地管理;實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大學生日常醫療相結合的保障方式,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堅持政府組織引導,相關部門各負其責,實行責任目標管理。

參保範圍

吉林省境內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統稱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繳費和補助

(一)繳費標準。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與高校所在統籌地區中小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相一致。
(二)補助標準。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標準,按照高校所在統籌地區中小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應補助標準執行。其中:
1.中央部屬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政府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負責安排。
2.省屬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政府補助資金,由中央和省財政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標準各補助50%.
3.其他地方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政府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標準補助50%,其餘部分由省和高校所在地財政按6︰4比例分擔。
4.大學生個人繳費部分原則上由大學生本人和家庭負擔,有條件的高校可對其繳費給予補助。對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個人繳費部分,可通過醫療救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和社會慈善捐助等渠道給予資助,也可使用財政部門安排的大學生日常醫療經費幫助其參保。
5.大學生日常醫療所需資金,繼續按照高校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國家調整補助標準時,隨國家標準進行調整。

醫療保障

(一)保障方式。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不建個人賬戶,重點保障大學生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
(二)保障水平。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保障水平與所在統籌地區城鎮中小學生待遇保障水平相一致。大學生可通過參加商業保險等多種途徑,提高醫療保障水平。
(三)大學生日常醫療保障,繼續按照現有規定執行。

管理服務

(一)參保管理

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高校統一組織辦理參保繳費。具體按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基金管理

大學生醫療保險基金全部為住院和門診大病統籌基金,要統一納入高校所在地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方、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不得用於經辦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
大學生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經辦機構審核、銀行代理、財政直接支付”的管理模式。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要共同對基金進行核算,定期相互核對賬務並與銀行對賬。
大學生日常醫療資金繼續實行高校包乾使用的辦法,資金年度有結餘可結轉下年使用,要加強對大學生醫療資金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合理使用。

(三)醫療服務管理

1.定點醫療管理。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對符合定點條件的高校所屬醫療機構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對暫不具備條件和無醫療機構的高校,可通過委託就近的定點醫療機構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方式,確保大學生的基本醫療需求。
2.“三個目錄”管理。大學生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範圍和標準,統一執行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
3.費用結算管理。大學生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結算年度為每學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學生自辦理入學手續,並繳納參保費用之日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自高校辦理離校及停保手續、並按學籍管理規定註銷學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具體結算辦法按照高校所在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組織實施

(一)要高度重視,加強協作。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層層落實目標責任制。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制定、組織協調和經辦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及時足額安排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補助資金,並繼續安排相應補助資金支持做好大學生日常醫療工作,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教育部門和高校負責組織在校大學生統一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做好宣傳工作,加強高校醫療機構管理,做好大學生日常醫療工作;衛生部門要提高定點醫療機構對大學生醫療服務的質量,完善高校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功能;民政部門負責做好低保家庭大學生的醫療救助和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的社會慈善捐助工作。
(二)要做好政策銜接。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畢業後穩定就業的,應當隨同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屬於靈活就業的,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屬地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非就業狀態的,可繼續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按規定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三)要加強宣傳引導。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通過各種形式,宣傳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意義,有針對性地解釋政策和措施。要積極化解可能出現的矛盾,維護大學生的思想穩定、學校秩序穩定和社會穩定。
各統籌地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因地制宜,統籌規劃,積極穩妥地推進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並及時總結經驗,完善制度。
本意見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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