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

教育部、中央編辦、公安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
  • 時間: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 發文字號:〔2003〕78號 2003年9月17日
  • 性質:政府檔案
詳細信息,流入地政府職責,義務教育工作,制定行政規章,發揮渠道作用,建立保障機制,減輕負擔,加強管理,加強宣傳,

詳細信息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2003〕78號 2003年9月17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
教育部 中央編辦 公安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勞動保障部
(2003年9月13日)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問題日益突出。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國發〔2003〕19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流入地政府職責

義務教育工作

一、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推動城市建設和發展、推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以及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是各級政府的共同責任。各級政府要以強烈的政治責任感,認真紮實地做好這項工作。
二、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流入地政府(以下簡稱流入地政府)負責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辦中國小為主。地方各級政府特別是教育行政部門和全日制公辦中國小要建立完善保障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機制,使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受教育環境得到明顯改善,九年義務教育普及程度達到當地水平。

制定行政規章

三、流入地政府要制定有關行政規章,協調有關方面,切實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要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納入當地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工作範疇和重要工作內容,指導和督促中國小認真做好接收就學和教育教學工作。公安部門要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供進城務工就業農民適齡子女的有關情況。發展改革部門要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城市社會事業發展計畫,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學校建設列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財政部門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經費。機構編制部門要根據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數量,合理核定接收學校的教職工編制。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令第364號)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使用童工行為。價格主管部門要與教育行政部門等制訂有關收費標準並檢查學校收費情況。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區派出機構負責動員、組織、督促本社區進城務工就業農民依法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對未按規定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父母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儘快送子女入學。

發揮渠道作用

四、充分發揮全日制公辦中國小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全日制公辦中國小要充分挖掘潛力,儘可能多地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要針對這部分學生的實際,完善教學管理辦法,做好教育教學工作。在評優獎勵、入隊入團、課外活動等方面,學校要做到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與城市學生一視同仁。學校要加強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學生家庭聯繫,及時了解學生思想、學習、生活等情況,幫助他們克服心理障礙,儘快適應新的學習環境。

建立保障機制

五、建立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經費籌措保障機制。流入地政府財政部門要對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較多的學校給予補助。城市教育費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經費,用於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積極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捐款、捐物,資助家庭困難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

減輕負擔

六、採取措施,切實減輕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教育費用負擔。流入地政府要制訂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收費標準,減免有關費用,做到收費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要根據學生家長務工就業不穩定、住所不固定的特點,制訂分期收取費用的辦法。通過設立助學金、減免費用、免費提供教科書等方式,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對違規收費的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等要及時予以查處。
七、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流出地政府(以下簡稱流出地政府)要積極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做好各項服務工作,禁止在辦理轉學手續時向學生收取費用。建立並妥善管理好外出學生的學籍檔案。在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比較集中的地區,流出地政府要派出有關人員了解情況,配合流入地加強管理。外出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學,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並督促學校及時辦理入學等有關手續,禁止收取任何費用。

加強管理

八、加強對以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為主的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扶持和管理。各地要將這類學校納入民辦教育管理範疇,儘快制訂審批辦法和設定標準,設立條件可酌情放寬,但師資、安全、衛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要對這類學校進行清理登記,符合標準的要及時予以審批;達不到標準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達不到標準和要求的要予以取消,並妥善安排好在校學生的就學。要加強對這類學校的督導工作,規範其辦學行為,促進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的提高。地方各級政府特別是教育行政部門要對這類學校給予關心和幫助,在辦學場地、辦學經費、師資培訓、教育教學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導。對辦學成績顯著的要予以表彰。

加強宣傳

九、加強宣傳引導,營造全社會關心和支持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圍。地方各級政府要及時總結工作經驗,改進工作方法,廣泛動員全社會關心支持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要將保障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作為城市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充分發揮各種宣傳媒體的作用,宣傳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方針政策、工作規劃、辦法措施和實際工作中取得的成績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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