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主義法律觀

唯物主義法律觀,唯物主義社會歷史觀在法律領域的表現。不同歷史時期存在著形形色色的所謂“唯物主義”法律觀,如中國古代的樸素唯物主義法律觀。歷史唯物主義以外的各種唯物主義在社會歷史領域裡儘管都或多或少地以唯物主義的方法理論來解釋法律現象,但在總體上都自覺不自覺地陷入唯心主義。真正徹底的,科學的唯物主義法律觀是馬克思主義的歷史唯物主義法律觀。其基本觀點包括:①關於法的本質,認為法是居於統治地位的階級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的體現,是由國家制定並由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體系,在最深層次上是一定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的產生。②關於法的起源和消亡,認為法是私有制產生以後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即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現象,隨著階級的消亡、國家的消亡,法也必然走向消亡。③關於法的作用,認為法是階級統治的工具,從而表現為確立和維護符合統治階級意志的社會秩序;確立和維護符合統治階級意志的社會秩序;確立和維護國家干預和組織社會經濟文化的規則。④關於研究法律現象的方法論,堅持實踐論,把理論認識同實踐過程相結合,正確看待法律認識的過程和真理性問題,正確理解法也不能從它本身或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而必須深入考察相應的物質生活條件,把法的進步、法律文化的發展看成與整個社會的發展相統一的、客觀的歷史過程。馬克思主義法律觀科學地揭示了法的起源、本質和發展規律,為深刻認識各種法律現象提供正確的方法論,是建立社會主義法制和培植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的理論基礎。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