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法律化

社會法律化,社會關係的各個適於法律調整的重要方面都有法律依據,有法可依,依法辦事。按照唯物主義法律觀,社會是法律的母親,而不是法律是社會的母親。但是,根據社會需要,一旦制定了法律,這些法律又將成為社會關係正常運轉的前提和基礎,必須賦予法律以極大的權威,減少以至排除偶然性和任意性。資產階級法學家在批判神學世界觀,批判上帝的意志決定一切的時候,提出了法學世界觀,認為社會應以法律為基礎,法律決定一切。這種觀點是唯心主義的,它顛倒了社會與法律之間誰是本源的關係,在此基礎上所提出的“社會法律化”也是錯誤的,不符合實際的。但這種觀點客觀上反映了發展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對於加強法制、實行法制的要求,有其合理的方面。有人把社會法律化理解為使社會關係的所有方面都得到法律調整,這也是不現實的。法律不是萬能的,社會關係的許多方面不應該也不可能都得到法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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