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辦法

《哈爾濱市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辦法》已經2017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並公布,本辦法共十四條,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辦法
  • 發文機關: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 發文文號:政府令    第2號
  • 發文時間:2017年8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0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 第2號
《哈爾濱市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辦法》已經2017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宋希斌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辦法全文

哈爾濱市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徵收管理,促進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內單位和個人的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築垃圾。
本辦法所稱城鎮垃圾處理費(以下簡稱垃圾處理費),是指採用焚燒、衛生填埋或者其他技術手段進行終端處理生活垃圾產生的費用,不包括收集和運輸的費用。
第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衛部門)負責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依據職責,負責垃圾處理費徵收的日常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財政、城鄉建設、民政、稅務、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垃圾處理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繳入市級財政,支出由市財政部門通過預算統籌安排。
市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垃圾處理費使用情況的監督和審計。
第六條 產生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
下列對象免收垃圾處理費:
(一)特困人員;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低收入家庭;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免收對象。
具體免收辦法由市環衛部門會同市民政等部門制定。
第七條 居民的垃圾處理費以戶為單位繳納,單位的垃圾處理費由單位統一繳納,具體計征方式和徵收標準,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環衛部門按照規定程式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八條 垃圾處理費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徵收:
(一)城鎮居民的垃圾處理費由市環衛部門直接收取或者委託燃氣、供水企業代收;
(二)經營性納稅主體的垃圾處理費由市環衛部門委託地稅部門代收;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部隊、團體等單位的垃圾處理費由市環衛部門直接收取或者委託其他單位代收。
第九條 市環衛部門委託其他單位代收垃圾處理費的,應當由市財政部門核定代收手續費,並從垃圾處理費支出預算中列支。
市環衛部門應當與受委託單位簽訂書面委託協定。
第十條 受委託單位應當按照委託協定代收垃圾處理費,並加強對負責代收垃圾處理費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的,由市環衛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單位處以應繳納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二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應繳納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五百元的罰款。
第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徵收垃圾處理費的工作中,存在擅自變更收費範圍、標準,截留、挪用垃圾處理費以及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玩忽職守行為的,由有權機關依法予以問責、處分。
第十三條 縣(市)垃圾處理費徵收,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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