鞏義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鞏義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生活垃圾收費制度,規範收費行為,提高城市垃圾處理能力和質量,根據《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管理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號)等規定,結合鞏義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築垃圾、工業固體廢棄物和危險廢物)。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以下簡稱垃圾處理費),是指將生活垃圾從垃圾投放點運往垃圾處理場進行無害化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費用。
第三條凡在本市範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交納垃圾處理費。
享受低保的城市困難居民,經個人申請、所在鎮(街道)審核,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准後,可減免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市物價、財政、工商、公安、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和各鎮(街道)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同做好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
第五條垃圾處理費徵收標準,按照市物價部門核定標準執行。
(一)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
1.本市常住居民按每戶每月4元標準收取。此項收費包括清掃保潔費、收集清運費、轉運費和處置費。
垃圾清掃保潔費是指居民樓院及小區內道路清掃保潔的費用,標準為每戶每月1元;垃圾收集清運費是指從垃圾投放點運送到垃圾中轉站的費用,標準為每戶每月1元;垃圾轉運費是指從環衛中轉站運往垃圾處理場的費用,標準為每戶每月1.5元;垃圾處置費是指對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標準為每戶每月0.5元。
2.居民樓院和社區自行負責垃圾清掃收集的,只交納生活垃圾轉運費和處置費每戶每月2元。
3.外來暫住人口按每戶每月2元的標準收取垃圾處理費。
4.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因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中已包含部分垃圾處理費,其轉運費和處置費由物業公司按每戶每月2元的標準向環衛部門交納。
(二)經營服務性行業垃圾處理費
1.餐飲、娛樂、洗浴、各種吧類、食品加工店、洗車店、廢品站、貨棧、五小企業等按經營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標準收取。
2.商場、各類超市、各類經營商店、食雜店、乾洗店等按營業場地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5元的標準徵收。
3.賓館、旅店、招待所按每月每床位5元的標準徵收。
4.各類醫院、醫療服務機構除按每個工作人員每月2元標準收取外;每個床位按每月3元標準收取。
5.早市、夜市、固定攤點中有三張經營桌以下的按每個攤位每月30元的標準收取,有三張經營桌以上的攤位按每個經營桌每月10元的標準收取。
6.各農貿市場、專業市場的攤位按每月每個30元的標準收取。
7.單位和個體戶的鐵爐、爐火等灶口按每月每個10元的標準收取;鍋爐每月每噸10元的標準收取(燃煤灶口和鍋爐徵收標準提高1倍)。
(三)小車沖洗費、廁所清淘使用費等六項收費標準,政府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按自願有償的原則協商約定。
城市規劃區以外,具備垃圾處理條件的,可在檔案規定標準上的基礎上降低20%執行。
第六條居民(含暫住人口)垃圾處理費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收取,也可委託鎮(街道)代收。實行物業管理的社區,生活垃圾送往環衛中轉站的由物業管理企業按實際入住戶數或垃圾量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垃圾處理費;直接送往垃圾處理場的按計量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垃圾處理費。
單位垃圾處理費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直接運往垃圾處理場的,按計量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垃圾處理費。
第七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工商、公安等部門根據政府上半年年鑑統計的城市居民戶數、暫住人口數、工商戶數等進行核定當年垃圾處理費徵收基數。各有關街道(鎮)年處理費徵收額應不低於核定基數的85%。
第八條收取垃圾處理費的人員應當持有《河南省行政執法證》和工作證。垃圾處理費比照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兩條線辦法管理,按規定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否則,當事人有權拒繳並舉報。
第九條垃圾處理費由市財政部門監督使用,專項用於支付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和處理費用以及徵收單位的基本徵收管理費用。
垃圾處理費的財政收支管理工作,應當接受市審計、物價、財政等業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交納垃圾處理費的,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一條拒絕、阻擾垃圾處理費收費工作人員或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持有專有票據和《河南省行政執法證》、工作證收費的;
(二)擅自變更收費範圍和標準的;
(三)截留、挪用垃圾處理費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
第十三條當事人對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其他各有關鎮(街道、園區)的垃圾處理收費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鞏義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鞏義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鞏政〔2012〕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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