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濟(機構簡稱)

同濟(機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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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濟是機構簡稱。

同濟大學同濟大學附屬同濟醫院(上海市同濟醫院)、上海市同濟中學上海市同濟初級中學

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同濟醫院武漢同濟醫院)擁有“同濟”註冊商標在學校、醫院等服務上的專用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同濟
  • 外文名:Tongji
  • 基本意思:同舟渡水、同舟共濟
詳細介紹,基本釋義,詳細釋義,

詳細介紹

“同濟”可能指:
武漢同濟醫院(擁有“同濟”註冊商標在學校、醫院等服務上的專用權)
據同濟大學和同濟醫院對相關歷史的追述,“同濟”二字最早源於德國籍醫生埃里希·寶隆創辦於1900年在上海創辦的“同濟醫院”(該“同濟醫院”不同於前文所述的同濟醫院),1907年又在“同濟醫院”的基礎上創辦了“上海德文醫學堂”,並先後3次更名,分別是1908年更名為“同濟德文醫學堂”、1912年更名為“同濟醫工學堂”、1927年更名為“國立同濟大學”。1950年至1951年同濟大學醫學院及附屬同濟醫院整體遷往湖北省武漢市,與武漢大學醫學院合併,命名為“中南同濟醫學院”,隨後於1955年更名為“武漢醫學院”。1985年,經衛生部批准,武漢醫學院更名為“同濟醫科大學”。2000年,“同濟醫科大學”與華中理工大學合併為華中科技大學後,成立同濟醫學院並設附屬同濟醫院。
同濟
其間,上述“同濟醫科大學”於1997年11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申請了兩件“同濟”商標的註冊,分別申請在第41類學校和第44類醫院等服務上使用,並分別於1999年1月和1999年3月獲準註冊。此後,“同濟醫科大學”將兩件“同濟”註冊商標專用權轉讓予同濟醫院。
2003年5月,同濟大學向商標局提出一批“同濟”商標的註冊申請,其中便包括第41類學校和第44類醫院等服務。但因為同濟醫院已在先註冊了“同濟”商標,同濟大學這兩件商標的申請最終未獲核准。2004年3月11,同濟大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審)提出爭議申請,請求商評審撤銷同濟醫院上述兩件“同濟”商標的註冊。同濟大學稱,同濟醫院使用“同濟”的時間短暫,“同濟”的知名度和經濟價值主要源於同濟大學,系歸於該校所有的馳名商標。同濟醫院與同濟大學已沒有任何聯繫,但由於兩者之間的歷史淵源,公眾經常將其混淆。此外,同濟大學還指責同濟醫院惡意搶注“同濟”商標。
對此,同濟醫院回應稱,該院在歷史上最早使用“同濟”商標,是該商標的真正擁有人,不存在“惡意搶注”。而據商評審認定,系爭商標原註冊人“同濟醫科大學”使用“同濟”名稱具有歷史承襲關係,並曾在醫學教育領域中獲得了一系列重大科學成就,在此情況下,其在學校、醫院等服務上進行商標註冊,不能認定其便有出於借用同濟大學較高聲譽的惡意。商評審於2009年8月10日裁定維持同濟醫院上述兩件“同濟”商標註冊。
隨後,同濟大學將商評審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據同濟大學起訴稱,該校自建校起一直持續使用“同濟”名稱,從全國範圍內看,社會公眾在提及“同濟”時,均是將其指向同濟大學。“同濟醫科大學”在明知“同濟”指向的是同濟大學的情況下,卻申請註冊“同濟”商標,不正當地妨礙了同濟大學使用“同濟”標誌,其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並且損害了同濟大學與“同濟”之間的緊密聯繫。同濟醫院則認可商評審裁定內容。
同濟
對於同濟大學上述主張,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未予認可,並認為歷史承襲,“同濟醫科大學”當時申請“同濟”商標“有其合理理由”。根據該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商評審裁定結論正確,予以維持。由於不服該一審判決結果,同濟大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12年11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同濟”商標爭議行政訴訟做出終審判決,有關“同濟”歸屬的問題以同濟醫院繼續持有“同濟”註冊商標在學校、醫院等服務上的專用權而宣告終結。

基本釋義

  • [ tóng jì ]
  • 同舟渡水。唐 蘇鶚 《杜陽雜編》卷下:“﹝處士 元藏幾 ﹞ 大業 元年,為過海使判官,遇風浪壞船,黑霧四合,同濟者皆不救,而 藏幾 獨為破木所載,殆經半月,忽達於洲島間。” 清 沉復 《浮生六記·坎坷記愁》:“二十日曉鐘初動,即聞江口喚渡聲。余驚起,呼 曹 同 濟 。”

詳細釋義

  • 同舟渡水。
    唐 蘇鶚 《杜陽雜編》卷下:“﹝處士 元藏幾 ﹞ 大業 元年,為過海使判官,遇風浪壞船,黑霧四合,同濟者皆不救,而 藏幾 獨為破木所載,殆經半月,忽達於洲島間。” 清 沉復 《浮生六記·坎坷記愁》:“二十日曉鐘初動,即聞江口喚渡聲。余驚起,呼 曹 同 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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