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搶注

“惡意搶注”指的是:以獲利等為目的、用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在該領域或相關領域中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域名或商號等權利的行為。“惡意搶注”多發生在以“申請在先”為授權原則、能帶來一定經濟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權利領域,故多發生於商標、域名及商號。

關於“惡意搶注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註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註冊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惡意搶注
  • 目的:以獲利
  • 手段:不正當手段
  • 性質:惡意搶注域名是一種違法行為
詳細解釋,惡意搶注國際域名,惡意搶注國內域名,如何認定,社會評論,相關案件,國家監管,

詳細解釋

從域名管理角度來看,各個頂級域名管理機構在域名管理上採用不同的政策,因此對惡意搶注域名有不同的定義,在域名爭議上也採用不同的解決辦法。從法律角度來看,各個頂級域名管理機構的所在國採用不同的法律或政策來處理惡意搶注域名案件,惡意搶注域名是一種違法行為。

惡意搶注國際域名

通用頂級域名(.com、.net、.org,也稱為國際域名)由美國政府控制,發生國際域名爭議時,需要參照美國的相關法律和政策來處理惡意搶注國際域名事件。
1999年11月29日,美國國會通過了《域名反搶注法》,此法對惡意搶注域名定義是" 未經許可,註冊的域名是或者包含了美國商標或活著的名人名",對於惡意搶注域名者,除了強制取消域名處,還要處以10萬美元的罰金
目前通用頂級域名由美國政府指定的ICANN來管理。ICANN於1999年10月24日通過了《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UDRP),這個政策與《域名註冊協定》、《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式規則》、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補充規則一起作為域名爭議政策。《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第4節a 項規定:提起域名爭議解決程式,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提起爭議的域名與投訴人所持有的商標或服務標記相同或具有誤導性的相似;
(2)域名持有人對該域名本身並不享有正當的權利或合法的利益;
(3)域名持有人對域名的註冊和使用均為惡意。
b項規定了惡意註冊和使用域名的行為。惡意註冊和使用域名的行為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幾類:
(1)有證據證明,域名持有人註冊或獲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向商標或服務標記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競爭者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轉讓域名,以期從中獲得額外價值;
(2)根據域名持有人的行為可以證明,域名持有人註冊或獲得域名的目的是為了阻止商標和服務標記的持有人通過一定形式的域名在網際網路上反映其商標;或者
(3)域名持有人註冊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破壞競爭者的正常業務;
(4)域名持有人目的是通過故意製造與投訴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務標記的混淆,以誘使網際網路用戶訪問域名持有人的網站或者其他在線上地址,並從中牟利。
需要指出的是,上面政策中所提到的商標或服務標記是指在美國註冊的商標或服務標記。

惡意搶注國內域名

中國國家代碼(.cn,也稱為國內域名)域名由中國政府指定的CNNIC來管理。相關的域名政策有<<中國網際網路域名註冊暫行管理辦法>>和<<中國網際網路域名註冊實施細則>>,這二個政策對.cn下的域名註冊有嚴格的規定。
(1) 對域名的歸屬問題出現糾紛時如何處理?
在由於域名的註冊和使用而引起的域名註冊人與第三方的糾紛中,CNNIC不充當調停人,由域名註冊人自己負責處理並且承擔法律責任。當某個三級域名與在我國境內的註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相同,並且註冊域名不為註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持有方擁有時,註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持有方若未提出異議,則域名註冊人可繼續使用其域名;若註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持有方提出異議,在確認其擁有註冊商標權或者企業名稱權之日起,CNNIC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務,30日後域名服務自動停止,其間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糾紛均與CNNIC無關。
(2) 如何防止域名被惡意搶注?
根據《中國網際網路域名註冊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禁止轉讓或買賣域名,有了這一條,就能夠比較有效地防止域名被惡意搶注的情況發生。但在域名申請的實際工作中域名被惡意搶注的現象還是存在的,一旦發現自己的域名被惡意搶注,可以通過法律程式解決,但是,這要花費大量的人力、財力,所以最好還是儘快註冊自己的域名,以防止域名被搶注。
這說明.cn下的惡意搶注域名的解決方案與政策措施還很不完善。目前,CNNIC委託中國社會科學院智慧財產權中心開展了專題研究並提出了具體方案和論證報告。經CNNIC工作委員會討論,公布了《中國網際網路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討論稿)》,正在廣泛徵求各界意見,爭取儘早出台。該政策的惡意註冊或使用域名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域名持有人曾要約出售該域名,且索要的價格超過其註冊時支出的直接費用,具有營利性。
(2)域名持有人註冊有關域名的目的並不在於自己使用,而在於阻止商標權人利用自己的商標或其中的組成部分作域名。
(3)域名持有人以營利為目的,通過故意製造與投訴人享有商標權的標記之間的混淆,引誘、誤導網路用戶訪問域名持有人的網站或其他在線上地址的。

如何認定

所謂“惡意搶注”只是人們的通俗稱謂,按現行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即“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註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註冊。構成“惡意搶注”的要件有以下幾點:
(一)申請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是主觀要件
“惡意搶注”申請人是把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這種行為的本身,就已經侵占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如果註冊成功,無異於用合法的方式偷竊。更為嚴重的是一旦註冊成功,“惡意搶注”申請人成為合法所有人之後,即會利用其註冊商標的占用權,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屬於自己的商標或利用其處分權對被搶注者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如果這些目的不能達到,則會提起侵權之訴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門舉報並索取賠償。 現實的問題是,如何認定這一主觀要件的成立?我們不可能深入到申請人的內心世界,去了解他們主觀願望是否為了不正當利益而只能通過現象去剖析他的本質。
哪些現象可以分析出來呢?一是看他註冊成功後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產品上,這種產品是否和被搶注人的產品屬同類或近似產品;二是是否對被搶注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搶注人侵權,並提出賠償請求。通過這幾方面的分析,如果“搶注”申請人註冊商標,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並沒有產品,而後高價轉讓或向被搶注人提出賠償請求,我們便可以準確認定他的主觀目的,就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申請人採取了不正當手段,這是行為要件
不正當手段,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標註冊申請書和提供的相關材料中不真實地填報了有關事項,但是對於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而言,不可能對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作出審查。因此,認定不正當手段,只可能在異議程式或在以後的被搶注人申請撤銷該商標的程式中,由被搶注人提出證據,證明申請人採用了不正當手段。哪些是不正當手段呢?
1.申請人利用與他人同行的關係。中小型企業最容易成為被搶注的對象。因為中小型企業在向市場推出自己的產品時,往往並不是先註冊商標再推出產品,更多的是當自己的產品有一定影響後才註冊商標。
2.利用與他人曾經合作過的背景。作為合作者,他們是最清楚被搶注人的商標使用情況的,有的在合作期間,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標註冊為自己所有,有的則是在合作結束後,將合作者的商標搶先註冊。
3.同一區域內了解內情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條件和自有的優勢,如管理者、法律顧問、記者、商標代理人等,在進行新聞採訪或進行管理等工作過程中了解到經營者商標使用的情況,並能預見搶注該商標所帶來的利益而搶先註冊。
上述所列幾種不正當手段,共同之處在於他們剽竊他人已經使用但未來得及申請註冊的商標,在他們所申請註冊的商標上並未凝聚自己的智慧和創意,他們實質上採用了欺騙的手段,用合法的形式掩蓋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本質,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三)註冊成功,這是客觀要件或事實要件
只有註冊成功,才會最終形成“惡意搶注”。如果在異議程式,被搶注人發現自己的商標被他人申請,即可提出異議,導致其註冊不成功,當然就談不上“惡意搶注”。事實上,在實踐中,很大一部分經營者並不知道自己的商標已經被他人申請註冊,即使在程式上有三個月的公告期,但這種公告並非所有經營者都能及時看見,往往直到搶注人成功註冊後,被掄注人才知道原本屬於自己的商標已被他人搶先註冊了。那么要構成這一要件成立,至少有以下幾個方面因素:
1、被搶注的是否是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通常情況下,沒有任何影響的商標是沒有人會去搶注的。“有一定影響”是指在一定地域被一定的人群所認知的區別性標記。事實上,一旦商品或服務項目投放市場,由於廣告的作用和交易的過程,商標的影響在公眾心目中已經開始產生,其影響已經達到“一定”的程度,如一定的地域範圍和一定的人群範圍。怎樣認定“有一定影響”呢?筆者認為,可以從該商品的廣告投放、商品的銷售額、市場占有率、消費者的知悉狀態以及地域上的輻射面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
2、是否是已經使用並正在使用的商標。被搶注的商標應認為是被搶注人已經使用並正在使用的商標,即強調商標的連續性使用,如果被搶注人曾經使用過的商標而中途停止使用的,他人申請註冊,則不應該認定為“搶注”。衡量一件商標是否連續性使用的簡單的方法就是看他的商品是否連續性地投放市場,當然,商標的使用晚於搶注人的註冊,則不存在搶先註冊的問題。這一時間點,應以申請人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之日為準。
綜上所述,認定一件商標是否構成“惡意搶注”,必須從它的構成要件上入手,只有在同時具備了上述幾個構成要件後,我們才可能初步認定構成了“惡意搶注”。當然,最後的認定還必須輔以大量的證據來證明。

社會評論

惡意搶注域名須擔民事責任
過去有人因商業目的將別人的馳名商標註冊為計算機網路域名,然後開出高價轉讓這個域名以獲取利益。自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一項司法解釋認定這種行為具有惡意。根據法律,實施行為時具有惡意是承擔侵權或不正當競爭民事責任的條件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日前通過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公眾關注的域名糾紛案件的案由、受理條件和管轄,域名註冊、使用等行為構成侵權的條件,對行為人惡意以及對案件中商標馳名事實的認定等,都作出了規定。認定被告實施的網路域名註冊、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是依法正確審理域名糾紛的關鍵。這項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行為人註冊、使用域名行為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4個條件:一是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二是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複製、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三是被告無註冊、使用的正當理由。四是被告具有惡意。
針對網路域名糾紛發生的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列舉了4種最為常見的惡意情形:一是為商業的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註冊為域名的;二是為商業目的註冊、使用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路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線上站點的;三是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這個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四是註冊域名後自己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註冊這個域名的。只要涉及其中一種情形,法院就可以認定被告主觀上具有惡意。
根據這項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認定域名註冊、使用等行為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註銷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請求判令由原告註冊使用這個域名;給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賠償損失。

相關案件

北京宣判10起廣受關注商標糾紛案 惡意搶注多發
近些年來,隨著國內市場經濟的日益成熟以及全球經濟的快速融合,商標成為廣大消費者區分不同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主要依據,商標的申請數量也在不斷增加。
由於經濟利益的驅使,商標申請註冊環節和商標使用過程中出現了一部分傍名牌、搶注他人商標等惡性競爭現象。如何統一把握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裁判的尺度,成為擺在法官面前的一大課題。
2010年4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庭的法官在集中宣判10起廣受關注的商標糾紛案後,向記者詳細解釋了他們在審理商標確權案件中所把握的“度量衡”。
度量衡一突出公眾利益保護
春運”這個詞,對於全國的老百姓來說並不陌生。但是,將“春運”作為商標,用在運輸工具上,卻引發了一場個人與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之間的糾紛。
申請“春運”商標的人名叫劉宇忠,他申請註冊商標的範圍是卡車、拖拉機、叉車等商品。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審認為,“春運系我國春節前後出現的陸海空運輸高峰這一特定的運輸現象,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顯著特徵,不具有識別作用”,因此駁回了劉宇忠的申請。劉宇忠不服,一紙訴狀將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審告到了北京市一中院。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春運”作為商標註冊於卡車等指定商品是否具有顯著性以及是否會對公眾利益產生影響進行了充分的考量,認為“春運”雖然指向的是一種運輸現象,但劉宇中所申請的商標指定使用的叉車、起重車、卡車等商品並不用於我們通常所稱的“春運”服務。因此,當“春運”商標使用在卡車等商品上時,不會使相關公眾認為這些車輛是從事“春運”的車輛,也就是說“春運”商標使用在卡車等商品上仍具有顯著特徵。據此,北京市一中院判決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審重新作出決定。
北京市一中院智慧財產權庭法官分析說,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的相關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相關法律條文的表述本身比較籠統和抽象,而內容卻與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息息相關,因此在審理此類案件中,法院必須始終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採用慎重穩妥的司法裁判尺度,以力求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度量衡二維護在先合法權益
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一些小企業為了迅速搶占市場,利用馳名商標較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市場號召力,在註冊自己品牌時使用與馳名商標在音、形、義等方面近似的元素,由此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世紀寶馬與德國寶馬之間的馳名商標案即在此列。
據了解,2001年,德國寶馬汽車公司和寶姿集團合作,由寶姿集團獨家生產與銷售帶有BMW標誌的服裝,隨後“寶馬生活方式(BMW Lifestyle)”進入中國。2004年,世紀寶馬集團受讓取得“MBWL及圖”商標,該商標被核定使用在服裝、鞋、帽等商品上。
對於中國冒出的這個“MBWL”,德國寶馬汽車公司認為,世紀寶馬集團的商標是對自己“BMW Lifestyle”系列服飾商標的刻意摹仿,屬於明顯的“搭便車”行為,於是向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審提出了撤銷註冊申請,並得到了商評審的支持。世紀寶馬集團因不服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審作出的撤銷裁定,將商評審告上法庭。
2010年4月26日上午,世紀寶馬集團再一次以失敗告終。北京市一中院認為,世紀寶馬集團“MBWL及圖”商標和德國寶馬公司的“BMW Lifestyle”系列服飾商標,不僅整體的視覺效果近似,而且使用在類似的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等方面產生誤認,從而損害德國寶馬公司以及相關公眾的合法權利。因此,判決維持了商評審作出的在“皮鞋、服裝、帽”商品上撤銷爭議商標,在“領帶”等其餘商品上予以維持的裁定。
對此,法官認為,在司法審判中,商標授權確權案件的審理都堅持合理確定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注重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在先合法權益,堅決制止針對馳名商標的“搭便車”行為。
度量衡三引導市場公平競爭
提起易建聯這個名字,大部分人的第一反應都是我國著名的籃球運動員,而當“易建聯”這幾個字被用在體育用品上時,必然又會有很多人認為,這一體育用品與運動員易建聯有所關聯。而事實上,使用“易建聯yi jian lian”商標的卻是一家名為易建聯體育用品(中國)有限公司的企業,與易建聯本人沒有任何關係。
對此,易建聯提出,“易建聯yi jian lian”商標與自己的姓名相同,一方面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權;而另一方面,自己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已經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而“易建聯公司”的行為搶占了易建聯本人將自己的姓名註冊為商標的機會,明顯是一種故意的搶注行為。
2009年11月,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審在易建聯的申請下,裁定撤銷了爭議的“易建聯yi jian lian”商標。“易建聯公司”不服起訴至北京市一中院。
2010年4月26日,北京市一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姓名權作為一項法定權利,應屬於“在先權利”的一種。未經許可,將他人的姓名申請註冊商標,給他人姓名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該商標應該不予核准註冊或者予以撤銷。易建聯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已經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易建聯公司”作為體育用品公司,未經許可,在運動鞋等商品上註冊與易建聯姓名完全相同的爭議商標,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上述商品來源於易建聯或者與易建聯具有一定的聯繫,從而損害了易建聯基於其知名度可能產生的相關利益,侵害易建聯的姓名權,該爭議商標應予撤銷。
主審法官說,作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促進公平競爭的有效手段,商標授權確權案件應當強調商標註冊環節的誠實信用,通過對違反誠實信用的商標註冊行為的規制,制止不正當搶注。

國家監管

2014年5月1日,修改後的新商標法開始實施前幾天,國家工商總局於4月25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相關負責人就新商標法相關問題接受記者提問。國家工商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將修訂出台一系列配套法規規章,建立商標執法信息共享平台,從2014年6月起向社會公開打擊假冒偽劣執法處罰信息。今後,多次惡意搶注商標的,還將列入黑名單進行懲戒。
新商標法擴大了商標註冊的客體,首次將聲音商標也納入到可申請註冊的範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局長許瑞表介紹,已經有一些國家將聲音、氣味都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如諾基亞手機的開機音樂、電影公司的片頭音樂等。但聲音商標不同於傳統的商標,需要通過大量使用才能確立其顯著性,得到大眾的認可,才能申請註冊。《聲音商標受理和審查標準》將於近期正式出台。
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劉俊臣表示,按照國務院《關於依法公開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意見》,國家工商總局將在2014年年6月起全面公開相關信息,包括違法的主體、違法情況、處罰款項等。
此外,劉俊臣表示,很多商標註冊是通過代理機構來做,中間有很多違法的情況,如惡意搶注、傍名牌等。針對有人惡意搶注和將他人商標用於企業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新商標法明確禁止,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審主任何訓班介紹,將設立黑名單制度,多次惡意搶注者,將列入黑名單進行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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