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一般指本詞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AIC),簡稱國家工商總局,是依照法律、法規進行市場監督管理和有關行政執法工作的國務院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正部級)。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商標管理職責整合,重新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不再保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外文名: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部門性質中央國家機關
  • 領導:張茅 (局長、黨組書記)
  • 地理位置: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八號 
  • 政務網站:http://www.saic.gov.cn/
  • 主要職能: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
主要職責,法律法規,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內設機構,事業單位,地方部門,領導幹部,行政許可,聯繫方式,處罰辦法,網上申請,

主要職責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三定”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六)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八)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的登記、備案和保護。
(十一)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信息、商標註冊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十三)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十四)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注1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在質量監督方面的職責分工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流通領域的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生產領域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實施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中查出的屬於生產環節引起的產品質量問題,移交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處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不再重新組建檢測檢驗機構。按照上述分工,兩部門要密切配合,對同一問題不能重複檢查、重複處理。
注2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不再直接辦理與企業、個體工商戶有關的評比達標活動和廣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工作。
注3
國務院要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與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監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職責;加強和完善工商行政執法,構建市場監督管理長效機制。
注4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整合組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是,對生產、流通、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和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等。將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相應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隊伍和檢驗檢測機構劃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注5
改革工商登記制度。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需要取得前置許可的事項,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外,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工商登記的制度,商事主體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對從事需要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持營業執照和有關材料向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並放寬工商登記其他條件。
推進商務誠信建設,加強對市場主體、市場活動監督管理,落實監管責任,切實維護市場秩序。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2008-10-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2008-08-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2007-1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007-09-07)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007-08-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2007-08-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07年修訂) (2007-08-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 (2007-08-30)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007-07-09)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 (2007-06-29)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2007-03-2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007-03-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2006-11-16)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公司法》英文版) (2006-10-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2006-08-29)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2006-08-29)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2006-05-08)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2006-03-06)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2006-02-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005-1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005-11-01)
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條例 (2004-10-2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004-05-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2004-04-08)
中華人民共和國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2004-03-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2003-08-27)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003-03-03)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94年修訂) (2003-03-03)
特殊標誌管理條例 (2002-03-13)
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 (2002-02-04)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2001-12-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9年修正後) (1999-12-25)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 (1999-12-25)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999-08-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1999-08-30)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06-28)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1999-04-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9-0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1999年修訂) (1999-0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8-1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997-1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997-1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1997-08-01)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1996-10-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1996-07-0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996-06-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996-03-1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996-03-17)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1995-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06-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1995-05-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1994-10-27)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1994-08-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4-07-05)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07-0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1994-05-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1994-03-05)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廢止) (1993-1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1993-09-02)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1993-02-22)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1992-11-07)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991-09-0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 (1991-09-04)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 (1991-06-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991-04-0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1990-1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1990-1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1990-04-04)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989-04-04)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988-11-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1988-04-1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1988-04-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988-01-26)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1987-09-0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1986-04-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1986-04-12)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1985-09-06)

機構設定

人員編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00名(含兩委人員編制2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1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4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辦公室領導職數1名)。

內設機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設17個內設職能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督查、值班、檔案、保密、保衛、信訪等工作;承擔機關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新聞宣傳管理等工作。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綜合司
負責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政策研究和綜合分析工作;承擔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重大專項的督導工作;組織指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業務統計工作;研究提出與工商行政管理髮展相關的財稅、金融等政策建議;擬訂並組織實施總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預算、財務審計和基本建設等工作。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法規司
組織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組織開展工商行政執法監督和聽證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賠償工作;承擔指導本系統行政執法行為監督工作。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規範直銷與打擊傳銷辦公室)
擬訂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直銷監督管理和禁止傳銷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查處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及其他經濟違法案件,督查督辦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工作,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大案要案,協調相關方面開展打擊傳銷聯合行動工作。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消費者權益保護局 
擬訂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承擔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工作。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市場規範管理司(網路商品交易監管司)
擬訂規範市場秩序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規範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承擔管理動產抵押登記、經紀人、拍賣行為工作;組織指導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市場專項治理工作。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企業註冊局(外商投資企業註冊局)
擬定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及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下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註冊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註冊工作;承擔規定範圍內的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註冊工作;承擔企業法人基礎信息庫的建立、維護工作;承擔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企業監督管理局
擬定企業監督管理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對企業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組織指導企業信用分類管理,依法開展企業信息公示工作,承擔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立、維護工作;對企業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進行研究分析,推動建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和市場主體“黑名單”制度;承擔與其他國家機關企業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交換共享的協調聯繫工作。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廣告監督管理司
擬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廣告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監督管理廣告活動;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司(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建工作辦公室)
調查研究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與管理情況,擬訂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指導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註冊與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管理工作;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的工作;在中央組織部指導下,負責指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配合黨委組織部門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人事司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承辦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雙重管理的有關事項;指導本系統隊伍建設的有關工作。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
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承擔涉及港澳台的合作與交流事務;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四)離退休幹部辦公室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商標局
負責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的登記、備案和保護。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商標註冊信息,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實施商標戰略。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六)商標評審委員會
承擔處理商標爭議事宜,依法認定馳名商標。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七)紀檢組監察局

事業單位

機關服務中心
經濟信息中心
中國工商報社
中國工商出版社
中國消費者報社
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學會
行政學院
市場經濟監督管理研究中心
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
中國消費者協會
中國廣告協會
中華商標協會
通達商標服務中心

地方部門

省一級工商管理局
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領導幹部

姓名現任職務曾任職務
張茅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黨組書記、局長
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北京市副市長
中央候補委員,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重慶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黨組副書記
全國政協常委,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致公黨中央常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湖南省農業廳副廳長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貴州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貴州省經信委主任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盟委副書記、盟長
中央紀委駐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紀檢組組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黨組成員
中央紀委駐中國氣象局紀檢組組長、中國氣象局黨組成員 ,吉林省長春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

行政許可

(一)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8項)
企業核准登記(含私營企業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
企業集團核准登記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核准登記
事業單位廣告經營資格審批
個體工商戶登記(含個體工商戶驗照)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
世界博覽會標誌備案
(二)以國務院決定方式公布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7項)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核准
菸草廣告審批
戶外廣告登記
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批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商品展銷會登記

聯繫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
郵政編碼:100820
交通路線:
到北京,乘65、26、650、37、45路公共汽車,在社會路站、國家工商總局站下車可達。

處罰辦法

2014年08月21日,針對新《消法》的“7日無理由退貨”規定,國家工商總局下發通知,要求工商部門對電商企業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電商企業認真落實新《消法》相關規定。
2014年9月15日,國家工商總局召開新《消法》半年工作情況通報會,對新《消法》實施半年以來的工作進行總結。國家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局長楊紅燦在通報會上表示,在7月份對10家電商約談之後,目前來看,阿里巴巴集團、京東商城、1號店等電商平台能夠帶頭整改,網路消費環境逐漸改善。
在通報會上表示,在十月,工商總局將儘快出台《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網上申請

2016年7月25日, 國家工商總局今日公布《關於大力推進商標註冊便利化改革的意見》,提出將網上申請由僅對商標代理機構開放擴大至所有申請人,並將網上申請僅接受商標註冊申請逐步擴大至商標續展、轉讓、註銷、變更等商標業務申請。
2017年起,申請人辦理商標註冊申請的,可通過網際網路、到所在地商標受理處或者到商標局註冊大廳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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