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機構辦公用品管理制度

吉林省公共機構辦公用品管理制度

為加強吉林省公共機構辦公用品的採購、保管、領取和使用工作,確保辦公需要,杜絕鋪張浪費,減少公用經費支出,建設節約型機關,依照《吉林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特制定本制度。總計第二十四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公共機構辦公用品管理制度
  • 發布單位:吉林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
  • 發布文號:政明電 2010 19號
  • 發布時間:2010年7月5日
  • 實施時間:2010年7月5日
發布信息,制度條款,

發布信息

關於轉發吉林省公共機構節電、節水、節氣、公務用車節油和辦公用品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吉林省公共機構節電、節水、節氣、公務用車節油和辦公用品管理制度》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吉林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
二O一O年七月五日

制度條款

吉林省公共機構辦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公共機構辦公用品的採購、保管、領取和使用工作,確保辦公需要,杜絕鋪張浪費,減少公用經費支出,建設節約型機關,依照《吉林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建立統一台賬,加強辦公用品消耗統計工作。統計台賬登記要全面、準確、及時,數據要與實際發生的原始憑證相符,不得造假虛填。
第三條 嚴格執行政府採購制度。辦公用品採購必須按政府採購規定的標準、程式進行。
第四條 嚴格採購審批制度。隨用隨買的個別零散性採購的辦公用品實行按級申報、逐級審批。
第五條 增強辦公用品採購透明度。採購前應做好市場調查,充分掌握欲購物品的性能、價格及附加優惠條件,貨比三家,貨真價實,物美價廉。
第六條 實行定額管理。按照單位性質、業務量和各年度辦公用品耗費狀況,科學確定本單位年度辦公用品總耗費、人均耗費定額。各公共機構要在能耗定額內使用資源,超過辦公用品耗費定額的公共機構要向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作出書面說明。
各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每年要結合節能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對公共機構能耗定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年度節約辦公用品耗費目標完成。
第七條 指派專人負責保管辦公用品。辦公用品的保管與採購人員應由2人以上分別擔任,各負其責,不得一人雙兼。
第八條 庫存辦公用品的種類和數量要科學確定、合理控制,避免不必要的儲存或過量積壓,確保供應好、周轉快、消耗低、費用省。
第九條 批量購入的辦公用品應即時入庫存儲,物品採購員和倉庫保管員要搞好驗收交接,在《辦公用品入庫登記簿》上如實填寫接收物品的名稱、規格、單價和數量,並簽字備案。
第十條 加強對舊辦公用品管理。階段性使用和暫時閒置的物品要妥善保管,隨時待用;替換下的各類辦公設備交由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保管,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要及時回收,登記造冊,修舊利廢,充分利用。
第十一條 定期進行辦公用品庫房盤點,確保賬物相符。
第十二條 加強辦公用品統計分析。指定專人負責辦公用品消耗季度和年度統計匯總和分析報告工作,每季度形成辦公用品消耗情況統計匯總和分析報告,提出改進措施建議。每季度和年度辦公用品消耗情況統計匯總及分析報告在規定時間內報送。
第十三條 領取的原則。工作任務清楚,使用目的明確,一次一領,隨用隨領,用多少領多少,專領專用。領用時應徵得主管領導同意。
第十四條 領取時,領取人須在《辦公用品領取登記簿》上寫明日期、領取物品名稱及規格、數量、用途等項內容並簽字。
第十五條 辦公用品管理部門及人員應恪盡職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嚴格控制辦公用品的領取數量和次數,對於消耗品,可根據歷史記錄和經驗法則設定領取基準。明顯超出常規的申領,領取人應作出解釋,否則保管員有權拒付。
第十六條 領取的非消耗性辦公用品(如訂書機、計算器、剪刀)應列入移交。如重複申領,應說明原因或憑損毀原物以舊換新,杜絕虛報冒領。
第十七條 大件物品領取後,應列入辦公固定資產管理序列,明確責任人。辦公用品領取後,發現不適用或未用完部分應立即退還給採購員或保管員,採購保管人員根據情況予以調換或收回入庫。
第十八條 加強日常公開監督。每季度通報一次辦公用品出入庫數額和各使用單位領取、購置情況。
第十九條 加強資源循環利用工作。推行無紙化辦公,推廣再生紙使用,提倡辦公耗材再利用,限制使用塑膠購物袋。禁止將辦公用品隨意丟棄廢置,開展辦公垃圾分類處理,建立廢舊燈管,電子產品和辦公設備的回收處理機制。
第二十條 辦公用品不得據為己有,挪作私用,嚴禁用辦公設備乾私活,謀私利。
第二十一條 充分發揮辦公用品最大使用效率。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使用,紙張雙面利用,複印紙不得用做草紙、包裝紙,大頭針、曲別針等反覆使用。
第二十二條 印製檔案材料要有科學性和計畫性。根據檔案材料印製要求及數量選擇合適的印製方式,既要方便快捷,又要使成本最低,力求使印製數與需用數基本相符,避免不必要的浪費。
第二十三條 對於高檔耐用、但不常用的辦公用品,各單位間應儘量協調相互借用,一般不得重複購置。辦公設備出現故障,由原採購人員負責協調和聯繫退換、保修、維修、配件事宜。故意造成設備損壞的,由直接責任人賠償。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